浅谈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映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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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2引 言3(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概述3(二)法官与律师相互勾通影响案件判决3(三)法官与律师互不交流,相互分立3(四)法官与律师不良关系的危害3(五)影响司法公平公正3二 法官与律师不良关系的产生原因4(一)历史原因4(二)传统观念影响司法独立4(三)律师自身地位法律地位弱小4三 法官和律师关系应有状态4(一)相互尊重方面4(二)相互独立方面5(三)相互监督方面5(四)相互合作方面6(五)强化职业伦理教育6(六)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独立的机制与体制6四 构建我国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建议7(一)定期组织法学学习,提高职业道德素养7(二)保障和完善法官独立并听取群众意见7(三)提高

2、律师地位增强律师的交涉力7结语:8参考文献;9浅谈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摘要】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法官和律师皆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相关主题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他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可近年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却出现了异化,他们相互“勾兑”,“关系案”、“金钱案”,并且相互对抗、刁难。而且这种关系的异化越来越严重,已经极大地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不满。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规定进行预防和制止,可都收效甚微,法官与

3、律师关系的错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一个难以治愈的诟病。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帮助律师避免和化解执业风险。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不但可以重建法官和律师的健康关系,而且对解决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些制度问题也将有所裨益。 本文将运用法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的知识,采用逻辑分析、规范分析、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官和律师关系问题,来发现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弊病,并尝试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求对我国的司法建设有所进言。 【关键词】:法官;律师;产生原因;相互状态;发展途径引 言(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概述法官与律师是当今社会中两种不同的职业,分

4、别履行着不同的职责。在我国,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利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这个行业。法官更可以看作是一个中间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审判来对案件作出解决。律师通常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通过合法的取证一系列活动尽力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两种工作各自都有其独特的工作性质。一定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的关系,不然就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影响司法公正。所以两者的工作只有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公正的展开工作。关于二者的关系要分别遵守自身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这样,二者的关系才能健康持久发展。(二)法官与律师相互通沟从而影响案件判决在当今社会,法官与律师相互通沟从而影响案件审判的事情并不

5、在少数,这也是一个长久性的问题了,有时律师和法官是各种关系。所以暗地里相互勾通,当事人并不知情,不仅害损了当事人权益,还影响了司法正公。使国家赋予法官的权利不在神圣与纯洁,影响了法官的权威与威信。从而导致了案件的错判,误判,形成了一系列的错假冤案。自己的私人想法与意识强加给当事人,而律师应该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独自搜集资料,调查取证,但有的律师只为判决结果,为了省时省力,与法官相互勾通,影响判决,为了满足于自己的权益与法官勾通干涉案件。这是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三)法官与律师互不交流,相互分立 法官作为一名司法者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审理案件,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来为当时人维护权益,开庭审理时应该相互

6、沟通,找到一个最好的渠道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但有时律师或者法官二者互不理睬,法官走自己的审理程序,律师念自己的答辩状,二者都以消极的情绪对待案件,势必一定会影响判决和司法的公正。有的法官不够很能客观,很公正的去去听的律师的辩论意见,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与意识来,有的律师并不遵守法庭秩序与诉讼程序,不为法庭提供有力的材料与证据,完全敷衍应付了事。法官和律师互不交流,相互分立,。这也是我国法官与律师的主要问题。(四)法官与律师不良关系造成的危害法官与律师产生的不良关系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会影响案件的进度,浪费当事人和二者的时间,甚至会浪费一些司法资源,有时会造成某些案件拖很长时间还没有得到

7、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受损,也造成了一定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的发展进度受到影响给法院也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不管二者是互相利用还是互相对抗,当事人在二者的关系之中是一种不平衡的状态,有些法律在法官和律师的手中变成可以任意玩弄的东西,久而久之就会丧失法律的威信与一些硬性需求。若果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发生分化甚至于异化,就会给腐败的滋生增加机会和条件,司法中的腐败会进一步扩大,有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将会不在相信法律。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是法院,如果因二者的不良关系导致法院失去正义,就会动摇社会正义,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五)影响司法公平,正法官与律师不良关系势必会影响到司法的公平公正,人们的共同价值追

8、求就是公平,正,如果失去了司法的公平,正,那么律师与法官的司法活动也失去了任何的意义,如果影响了司法公平公正,甚至对于中国法制建设也会造成影响。二 法官与律师不良关系的产生(一)历史原因我国建国这些年已来,历经了一系列的运动,六七十年代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陷于瘫痪状态,真正确立司法制度是在八十年代,所以司法制度中存在漏洞与腐败在所难免。,因为司法制度的漏洞中的司法不公成为了一个难以治愈的垢病。这背后隐藏着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异化,通俗的说就是法官与律师的不良关系。法官和律师在各自看问题的角度上存在问题与差异,我国有时借鉴外国的司法制度但有时渗透造成我国这两种职业者之间恶性关系的原因,并

9、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框架下才能重新构建出科学、理性的法官和律师间的关系及相应制度。而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之间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以法官和律师便有了共同或近似的知识、经历、思维特性和信仰追求,他们便能够共同分享法律职业的尊严、荣耀,在面对彼此之间的关系时,才得以在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但司法腐败在我国时有发生,为了金钱的利益,难免有一些金钱缝隙,导致了利益分配不均匀,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制度方面要加强改善,努力完善,修补漏洞。(二)传统观念影响司法独立在中国的传统思想观念中,“朝中有人好做官,朝中有人好办事。”这是几千年来的根深蒂固的思想。这种思想观念严重的影响着人

10、民的思想观念。当然,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是难以摆脱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在古往今来的社会关系中,形成了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当然二者也包含在这种复杂的关网之中,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当事人遇到官司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法院有没有熟人,其次考虑律师在法院有没有熟人。这些都是影响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要原因。如果法官和律师利用这些社会关系网来影响司法公正,必然会影响二者的关系。(三)律师自身地位法律地位弱小律师是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人员,但时有律师并不受法官的理睬与接纳,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官的手里,所以有的律师为了目的不惜陪吃,陪喝,贿赂法官等不正当的手段,并不是以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范行为来赢得法官的尊重,总

11、的说来,律师在总体过程中处于较弱势地位,国家在律师的保护方面不是差强人意,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一系列法律,律师制度还有待加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占了很大的主动地位,所以,律师自身法律地位弱小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三 法官和律师关系应有状态(一)相互尊重方面在庭审中,律师必须尊重法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中对国家法律与国家执法者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当代律师的命运第134、261页。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当代律师的命运第194页。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当代律师的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蔡定剑“走向法治,敢问路在何方”

12、第402页。载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禁止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能隐瞒真实情况,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这是作为律师的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官不被律师尊重并不是很多见,除了极个别曾经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对法院审判工作强行干涉。法官也必须尊重律师,对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仔细阅读,尤其是对那些年轻律师,更要尊重和耐心。法官和律师“因两类人没有相同的生活经历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

13、流渠道,因而奠定了两种职业阶层互不认同的心理状态上法官总是比律师更为优秀”。法官和律师如果不相互尊重,那么双方就不会得到对方的尊重。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实际上是中立的第三者,作为一名裁判者不能成为法律的支配者。两者是国家法律的“两个车轮”并驾齐驱,但不排除某些法官或律师素质较差,有时法官辱骂律师,有时律师辱骂法官。甚至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在法官面前听命是从,没有主见,这些都是胡不尊重的表现。具有高素质,高品格的二者都会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尊重双方的职业与人格。(二)相互独立方面在某些方面,双方要保持一定的相互独立性。有些法官和律师经常有一些不正当的往来。最典型的就是金钱往来。“有的律师为了赢得官司的胜利,请法官玩乐吃喝,因此出现了人们所说的“三陪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律师在从事自己的案件活动时,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能与法官组成一丘之貉,保持好自己的形象,要与法官保持独立,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有的法官不顾自己的道德形象,经常与律师吃喝玩乐,出入高档会所,有的法官以给律师介绍案件为由,收取回扣,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列不满。我们要有对法官和律师有正确的认识,搞清二者的关系。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制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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