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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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平安培训资料第一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2、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条 制止生产经

3、营以下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4、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效劳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效劳许可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

5、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视管理,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平安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加工作。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

6、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平安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 X 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 X 围、用量的标准进展修订。第二章 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第八条 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展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日常监视管理中发现食品平安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平安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7、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平安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消灭有关证据。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平安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进展调查处理, 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平安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展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

8、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顿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展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平安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展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展处置。第三章 监视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年度监视管理方案,并按照年度方案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有权

9、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展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 XX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 XX 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XX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平安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展监视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 XX 所得、 XX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 XX 生产

10、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XX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 XX 所得、 XX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XX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XX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11、、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

12、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 未经过平安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顿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顿经营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 XX 所得、 XX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XX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XX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一 经营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13、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一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展检验;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平安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 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后未进展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消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许可证。本法是指中华人民XX 国食品平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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