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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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所需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

2、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报送资料: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情况说明XX市XX区国税局: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维修安装等业务。我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省XX市XX区工程项目(XX设备安装维修项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开

3、工时间:XX年XX月XX日,竣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施工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本次申请开具维修费或安装费伍拾万元整(500000)。XXXXX公司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外管证办理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

4、办法处理。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应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报验登记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

5、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税款预缴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6、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答:跨区

7、(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4、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发票开具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答: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答:(1)增值税一般

8、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答:全额开具发票。五、申报纳税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9、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答:(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0、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六、备案事项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答: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

11、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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