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76468538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单位: 姓名:一、填空题(30分 每空1.5分)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起施行。2.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 、 或者 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2、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7.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有期徒刑:9.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0.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

3、济损失 元以上的,或者采用 、 、 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1.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 ,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 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 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2.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4、。二、选择题(20分 每题4分)1.下列那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A.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B.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C.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D.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2.下列哪种情形之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C.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3.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B.造成直接经

5、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C.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4.实施下列哪种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的,从重处罚( )。A.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

6、生产经营活动的;B.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C.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D.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E.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F.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G.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三、判断题(20分 每题4分)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

7、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罪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 )4.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二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11.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 )四、简答题(30分 每题15分)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哪些人员?2.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哪些人员?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