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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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二、王明向李义借款2万元,当时写下借条,说明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偿还,落款写明日期。一年后,李义向王明要钱,王明说生意亏本,要求再宽些日子,于是,李义要求王明重写了一张借条,并注明日期。又一年后,李义再次讨款,王明以诉讼时效2年已过为由拒不还债,李义被迫向法院起诉。问:王明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三、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离婚。刘兵随其母亲蔡华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刘进那里,父亲对他也挺好。199年25月份,刘兵在征得母亲同意之后到商店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以上者,获奖券一张。刘兵买了一个价格为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

2、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元0。刘兵及其母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华将500元0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刘进得知刘兵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蔡华说刘兵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给他。蔡华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后刘兵一直随自己生活,只有自己才是刘兵的监护人,刘进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兵共有,刘进无权分得,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刘兵见父母为此发生争吵,顿生闷气。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元0钱,到商店去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元8。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里,对其父母说钱已经发完

3、了,不要再争吵了。刘进、蔡华听后急了,立即拉着刘兵到商店,以刘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等为由,要求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问:1本案500元0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谁享有?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由能否成立?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如何认定?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答案要点1本.案500元0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刘兵享有。因是刘兵拿钱买书包而中奖。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因即使二人离婚,刘进对刘兵仍享有监护权。3. 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

4、和效力应认定可撤销的买卖行为。他父母能要求退货。因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行为需其父母的认可。四、济南人某甲系佛教徒,曾委托其邻居在昆明工作的儿子某乙代购一尊缅甸产象牙雕佛像,并说如果其工作忙,请人代购亦可,务必帮忙买一个带回。某乙听说中缅交界的瑞丽边贸市场此物便宜,又得知同事某丙到瑞丽出差,遂转托丙代购一尊。某丙来到瑞丽后,见当地象牙工艺品的确要比昆明旅游工艺品商店便宜得多,便在购买牙雕的同时为自己妻子购买了一副玉镯,要货主把两种商品的价款开在一张票上、但只标牙雕工艺品一尊的字样,货主知道其用意,为了成交遂按其意办了。回到昆明后,某乙代某甲按票据

5、偿付了货款。不久,某乙即回济南探亲,同时将牙雕佛像和票据捎回,结果某甲已于一个月前去世。其家中独子某丁了解情况后,称此佛像虽系其父生前委托某乙所买,但现在其父已经死亡了,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了,且现在家中也无人信佛,故不需要此物,也没有偿付此物价款的义务了。某乙无奈,遂诉诸法院。问: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由拒收,其理由成立否?2. 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能否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由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何种关系,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

6、,则其应当承担何种后果?4此.案存在着哪几种法律关系?试简析之。答案要点:1. 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由拒收,其理由不能成立。因其父死亡时,某乙并不知情。2. 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不能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由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因其父委托某乙购买此物时,并未明确说明价格。3. 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系。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应由某丙与某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此案存在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某甲和

7、某乙在此案中应是委托代理关系。五、199年39月2日,某市市民林某与本市个体户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用,合同规定:林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给纪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2年,自199年39月3日至199年59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纪某向出租人林某交纳租金45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林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元。合同签订后,林某即将出租的间房屋腾出交与承租人纪某,纪某同时也向林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元。199年41月,林某通知纪某准备将租赁房屋转让

8、给赵某,纪某未表示异议,同年4月,林某与赵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199年46月承租人纪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了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给他的一个朋友郝某使用,郝某每月向纪某交纳租金50元0。赵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纪某交涉,要求纪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郝某的租赁关系,纪某以其房屋是租赁自林某,与赵某无关而置之不理。赵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问:1林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纪某2的.转租行为应如何认定其性质?赵某3是.否有权要求纪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案例五1林某可以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有效。因为林某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时通

9、知了纪某。2纪.某的转租行为无效,除非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案中并未经过赵某的同意。3赵.某有权要求纪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因纪某的转租行为无效,未经过赵某的同意六、甲有四头牛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元0。”乙牵回了四头牛,未付款。根据以下假定,请回答问题。1.假设牛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2.假设牛2在试用期间生了一匹小牛,该小牛应归谁所有?理由是什么?3. 假设牛3在试用期间逃出了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10元0,对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4. 假设在试用期间乙将牛4卖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

10、如何?理由是什么?5假.设在试用期间,甲又将四匹牛卖于戊,价格500元0,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那么,甲与戊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6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5天前甲与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头牛卖于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头牛,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理由是什么?7.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未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由于乙因急事出差,未及时向甲说明,当乙出差回来时,四头牛因看管不严,奔跑至甲处。在甲喂养期间,牛1被小偷偷走,牛2被惊雷霹死。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案例六1假.设牛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

11、失应甲承担。理由是牛1没有交付。2假.设牛2在试用期间生了一匹小牛,该小牛应归甲所有。理由是牛2没有交付。3假.设牛3在试用期间逃出了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10元0,对该损失应乙承担。理由是牛3在乙的管理之下。4假.设在试用期间乙将牛4卖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是效力未定。理由是乙将牛4卖于丁是无权处分。5. 假设在试用期间,甲又将四匹牛卖于戊,价格500元0,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那么,甲与戊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是附条件的买卖行为。6. 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5天前甲与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头牛卖于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头牛,欲起诉甲

12、,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甲与乙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7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未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由于乙因急事出差,未及时向甲说明,当乙出差回来时,四头牛因看管不严,奔跑至甲处。在甲喂养期间,牛1被小偷偷走,牛2被惊雷霹死。牛1损失应看甲喂养期间是否有重大过失,如有,应由甲承担;如无,由乙承担。牛2应由乙承担,理由是风险应由乙承担。七、198年81月,农民蔡某欲把白己养的两头黄牛出卖,便与当地肉联厂达成协议,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骨头、牛皮和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蔡某给付每头牛10元的屠宰费。蔡某和肉联厂达成协议后,就将两

13、头牛交给肉联厂。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一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就将这70克牛黄以每克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一制药厂,共得价款210元0。蔡某在与肉联厂结帐时得知此事,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遂向内联厂索要卖牛黄的210元0价款。肉联厂则称双方协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既然牛黄在牛下水之中,那么牛黄就属于牛下水的一部分。蔡某并没有说明牛下水中之物归他所有,故牛黄作为牛下水的孳生物应归肉联厂所有,拒绝向蔡某支付这210元0钱,蔡某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牛黄作为牛孳生物应归他所有,肉联厂应向他支付210元0牛黄价款。请问:1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2牛.

14、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21元0钱0应归谁所有?为什么?案例七1.该案有农民蔡某与当地肉联厂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2.牛黄应归农民蔡某所有。但该牛黄已被当地肉联厂卖掉,现应归买者所有。因买者善意取得。3.2100元钱应归农民蔡某所有。因牛黄是牛的孳生物,牛归农民蔡某所有,所以牛黄也应归农民蔡某所有。八、作家商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商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商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间2个孩子各1间(孩子均已成年)。商某死后,房屋依遗嘱归各人居住。1986年某出版社又给商某汇来他1

15、980年以后作品稿酬6万元。张某认为这笔钱可按比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万元,但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均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1)商某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2)商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3)该案应按何种继承方式?(4)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要点:(1)李明的遗产包括:6间房子及6万元人民币总值中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2)遗嘱无效,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3)法定继承,因遗嘱无效。十刘某因妻子有病急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后,将上述房屋低价卖给王某,王答应事成之后赠李500元。李某写信告知刘某卖房情况,刘不了解

16、当地房价,又过分相信李某,即复信表示同意卖出。后刘某从别人处得知真实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问:(1)李某的行为属何种行为?(2)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十一张兰与李明1983年结婚,次年李明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85年李明生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张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张兰也因病于1986年1月31日死亡。李明的哥哥李义与张兰的母亲安葬了张兰。李义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三间楼房系李明遗产,应归他所有;张兰母亲认为房产她女儿张兰一份,她有继承权,不应归李义。问:(1)楼房三间是否是李明遗产?为什么?(2)李义、张兰母亲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3)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十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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