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说理境界的国际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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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司法说理境界的国际考察 作者:宋健强 | 发布时间:2010-11-11 15:26:59 | 阅读数: 234 刑事司法说理境界的国际考察*宋健强,任思丹*摘要没有司法,法治与法学不能成长。政治讲理,司法不可能不说理,刑事司法更需科学说理。刑事司法究竟如何说理,见仁见智。作为世界各主要法系文明“融合”的最新典范,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裁决最懂说理,程序说理与实体说理各成体系。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可欲也可求,即使不能移植,开卷有益。关键词刑事司法;说理境界;国际考察法官乃以“裁决”(decision)行事之人。裁决更是诉讼铭文,不仅要说服今人和诉讼关系人,也要昭示后人和诉讼无关人。作为和平解决争

2、议的最后手段,司法不可能不讲理。因此,司法裁决应当说理,作为应然的定性问题已不存在争议。然而司法裁决究竟应当怎样说理,作为应然的定量问题争议较大,遂为研讨重点。本文探佚的是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主要裁决说理体系。就国际刑事法院(下称ICC或本法院、法院)而言,本文主要考察现有的三份确认起诉裁决(下称裁决)1并兼顾其余。ICC是世界上唯一常设的、且与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并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设立该法院的罗马规约自2002年生效以来,缔约国已达110个;加之法院的规范和司法与国际和国际化特设刑事法庭存在继承、互动与发展关系,2实际运行也接近十年,实践理性相对成熟。3选择考证ICC最经典的司法裁判文书,可以“发

3、现”国际刑事司法中通行的说理体系与法则。国际犯罪和国际司法与国内犯罪和国内司法各有异同,值得“发现”与感悟。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从“实然”中“发现”实践理性并缩小“应然”与“实然”的差距。4司法裁决“应当”与“实际”怎样说理,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区隔,不能相互混淆与推导。复杂、先进的事物“发现”多了,对待与处理一般事物容易保持平常心态,不会一味惊愕或抵触。一、一般规范1、首部。裁决“首部”总有固定格式。ICC的“首部”独立开张、设计考究,更似一张固定图表,很像著作封页却更详尽,将文号、法院、案号、日期、英文/法文工作语文、断案法庭、独任/合议法官、情势、案件、密级、文头、接受送达的诉讼当事人

4、(含检察官,下同)与参与人、书记官处首长与各有关科股等依序一网打尽。其实不论性质与篇幅如何,法院全部正式诉讼文书的“首部”大体格式都是如此。法院设定各类文书“首部”模版,各方据实添加、电子押密传送后由书记官处统一审定、编号、传递或送达,方便性、规范性、庄严性、透明性、周全性优势十分明显。当事人和参与人不能向法官直接送交文书和证据,反之亦然,都必须通过书记官处登记后周转。作为法院唯一的和中立的行政通讯渠道,书记官处担负统一和规范本院法律文书的使命。不论是“电子卷宗”抑或纸制卷宗,法律文书浩如烟海,清晰而详尽的“首部”可以使登记官一目了然、迅速归档。2、 篇幅。抽象地谈论司法裁决的长短问题并无意义

5、,“因地制宜论”还会淡化讨论意义。ICC的法院条例第36-38条对当事人和参与人的不同法律文书进行了篇幅(限制上限)与格式(统一规范)限制,标志司法的先进与成熟。但是限制的不是法官。法官如何充分说理,没有篇幅限制。法院裁决说理体系本身也无规范约束,是真正的“判例法传承”领域。法院是真正的“阳光法庭”,司法文书(多数是英文、少数是法文)都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开,目前已有近万份、近十万页,作者全程跟踪考察至今。作者发现:法院司法文书最短的三页、最长的数百页,由处理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一般而言,决定独任法官、裁决通告、回应通告等最短,一般在十页以内;逮捕令、“初步裁决”、中间上诉裁决等稍长,一般在

6、十几页或几十页之间;目前最长的是确认起诉裁决,一般都在百余页或数百页;举轻以明重,可以想象最终裁决(目前尚无)会有多长。可见,阶段性、特别是终局性裁决都会很长。阶段性裁决(例如中间上诉、确认起诉、被害人参诉、审前羁押等)也是本院判例法,目前还是全部判例法渊源。3、目录。法院三份裁决都紧随“首部”设置了“目录”,“目录”层级最少的三级、最多的六级,格式与层级类似严格的学术论著。“目录”展示的是国际司法整体思维体系。国际司法说理体系具有复杂性与复合性,不论是“程序说理”还是“实体说理”,要素的分类组合与地位排序尚无既定法则。ICC系国际新生法院,司法说理体系同样尚未固定,但是“先程序、后实体”、“

7、先抽象、后具体”、“先客观、后主观”的体系特征基本可以证成。此外,入罪性裁决必须严格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序位,出罪性裁决则不必受此限制。司法裁决设置“目录”,是因为“篇幅”太长;“篇幅”太长的原因是法官需要“充分说理”切无篇幅限制,何时说透何时结束。法官有充分说理的义务,就有了挥洒自如的权利,裁决“目录”便由此而生。一般而言,50页以上的文书都需要“目录”,不说理或简约说理的文书不需要“目录”。司法的中间裁决或终局性裁决是司法“充分说理”的经典展示,而裁决“目录”的有无及其详尽程度更是司法之“表面正义”的第一次“亮相”。“目录”是对思考对象的体系提纲,也是对体系要素的逻辑挈领。司法裁决

8、“目录”是对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的分类与举要;至于“目录”的层级与密度,主要取决于司法议题的复杂程度及其相应的说理篇幅。裁决不怕冗长,怕的是没有提纲挈领的“目录”。“目录”可以方便阅读者直奔关注事项而忽略其余,也会逼迫企图上诉/申诉者通览全文、避免轻举妄动,实现真正的诉讼效率与司法经济。裁决不过是一场诉战的阶段性或终局性铭文。诉战成本远远高于裁决成本。不充分说理的裁决会引发更多的诉战。二审法官太忙,证明法官首次说理失败率很高;如果再审法官更忙,证明法官多次说理失败率也很高。裁决越不说理,诉战就会越多,法官就越会“精力不够”,形成恶性循环。法官撰写裁决;法官个人牺牲多一点,诉讼争议就会减

9、少很多,司法资源就会节省很多。因此,裁决充分说理,是司法公平与效率的真正保障。裁决为什么不能充分说理,主客观“实然”原因很多(法官能力或精力不足、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见解、传统文化氛围制约等等),但都不能直接证否充分说理的“应然”。4、引证。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引证?三份裁决的答案是肯定的,且“引证”密度如下:“第一案”总计157页,410段,559个脚注,平均每页2.61段、3.56个脚注;“第二案”总计226页,619(582+37)段,823(791+32)个脚注,平均每页2.74段、3.64个脚注;“第三案”总计186页,501段,731个脚注,平均每页2.69段、3.93个脚注。司法裁判文书

10、之篇幅、段数、注脚总数特别是每页平均段数和每页平均注脚数如此惊人,俨然文风异常严谨、厚重的博士论文、学术专著或其他顶级鸿篇巨制论文,不得不令吾人咂舌。其实,司法引证在西方司法史上着实不短。二战后美国最高法院出具的“山下奉文审判”终审裁决5就是如此,只不过当时采用的还是“文内引注式”,使得本已冗长的裁决(44页)更显得鸡零狗碎。半个世纪以来,学术引证规范日臻完善,详密的脚注方式已成通例。学术论文一般不会危及他人基本人权(生命权、身体自由权和财产权),而刑事司法裁决则是“达摩克利斯剑”,是真正极度危险的“双刃剑”。如此,对“信而有征”的要求只会更高而不是更低。正如此,至少在普通法系,详密引证已成为

11、法治国家成熟司法裁决(不限于刑事)的通例,现在又成为国际通例。学术需要引证,主要是为避抄袭之嫌并证明言之有据,目前最重要的功能是澄清学术线索、凸现创新之处。司法引证或许正是学术引证规范持续完善的内在要求。司法推理过程主要是对法事实(证据、判例等)与法规范甚至权威学理的循序推演,虽然格式殊异,方法与路径与严谨学术并无本质差异。没有详密引证的论文不可能是严肃的“学术”作品,没有详密引证的司法文书断无“以理服人”、“言之凿凿”的征表。司法说理的基本功力来自严格的学术规训;没有受过法律逻辑与法学学术严格规训的法官,不大可能写出说理透彻的裁决。正如此,国际法官的主要来源不仅仅限于“精英法官”,还同时来自

12、“精英学者”。司法官人事通道门槛的高低及其性质,直接决定司法说理状态。司法裁判文书之“引证”范式等,并无强制或明确要求,这不过是“学术进步”对司法引证的直接影响结果而已。法官如何行文?这向来是法官大人自己的事;如何行文才能凸现法官大人的素养与司法威仪,这也向来是法官大人的核心关注。裁判者人人如斯,司法官相互借鉴、攀比,“行文判例或惯例”自然生成。法律文书的全真写作技能是法律人的核心技能之一,而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究竟如何“引证”,又是写作技能的关键方面之一。二、说理体系说理体系是裁决主文,大体可以分为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1、程序说理体系。程序说理展示的是程序正义,是“服判”的心理前提,向来

13、不比实体说理次要。(1)人犯介绍与“程序历史”陈述。“人犯的自然状况”是否绝对前置,因案而异。但是属于前置要素,至少先于“主要程序步骤”或“程序历史”,当无疑问。根据“客观中立”、“无罪推定”、“价值无涉”等立场,可以介绍的要素大致是:人犯的姓名、曾用名、出生日、出生地、族裔、国籍、婚姻状况、子女数量、父亲与配偶姓名、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履历、一般政治履历、现职业、核心政治与军事地位和活动等。如果“父亲与配偶姓名”等类似要素涉及可能对其“臭名昭著的”家族产生不良成见进而影响对人犯本人的“成长环境”、特别是“品性”评价时,就不应当陈列。“曾用名”也是正式用名,不是“外号”;不能使用明显具有贬

14、义的“外号”。国际法官都是以“先生”称呼人犯,没有使用“人犯”、“疑犯”、“案犯”等术语。“先生”不仅仅是纸面的固定称谓,也是听讯中固定的口头称谓。除非与“犯罪语境要素”紧密关联(这是国际刑事司法特例),法院不认可、也不进行任何“前科”或“类似事件”介绍。在法治社会,尊重疑犯就是尊重司法和法官自己。三份裁决使用较长篇幅单纯陈述“程序历史”,吾人绝对难以接受。“程序历史”陈述不但篇幅不低(长达数页、平均4页),而且“分段”和“引证”频率极高。这是一种客观、全面和严谨叙事。当事人与参与人以“文书”说话,法官不能拒绝“裁决”或任意处置;“保密”也不等于“隐匿”整个文件,甚至整个卷宗。如何能够使用数页

15、篇幅详细陈述案件“程序历史”,当是吾人真正践行“司法公开、透明、规范”的首道门槛;“程序历史”无话可说或寥寥数语,证明基本问题有待解决。(2)集中回应一般性“程序问题”。“程序问题”不是“程序历史”,前者是“主观争议”,后者是“客观线索”。根据“先客观、后主观”原则,裁决先陈述客观的“程序历史”、后解决主观的“程序问题”。“终局裁决”必须提供整个诉讼(包括全部争议及其早期裁断)的完整画卷。这是因为:多数人只会阅读“终局裁决”,而不会阅读全部卷宗。就司法裁决而言,没有争议的程序议题讨论价值不大。典型的“程序问题”应当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在本案中存在诉讼争议(不是立法或学理争议),二是具有一定的“活

16、性”或“线性”,不应相对固定、相对超脱。裁决讨论的经典“程序问题”是:第一,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这是国际司法的第一道门槛,属于“程序问题”中优先讨论的问题。第二,证据披露。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由于取证存在特定困难,检察官的程序与资源优势更为明显,辩方的天然劣势加剧。正如此,控方究竟如何恪尽职守、妥善收集和披露出罪证据,就自然成为证据披露的核心议题。第三,考量依据。法庭只考虑当事人在确认起诉听讯中口头讨论的问题。如果法庭非要“根据听讯”确定何事,那么,“口头意见”就至关重要,而不论相关的“书面意见”何时提出。庭审乃诉讼主战场和真战场;能否充分尊重庭审中的“口头意见”,是衡量司法是否自治的试金石。“口头意见”是真实意思的随机流露,“书面意见”不能推翻或改变“口头意见”,只能强化或丰富“口头意见”。只要是“表达清晰”的“口误”就不能修改,特别是涉及“关键口误”时更应如此,否则诉讼将不再是严肃活动而是儿戏。第四,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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