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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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 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我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教师教育特色的 重要体现,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为加强教 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教育硕士生导师)队 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硕士生导师的遴选要有利学术研究与基 础教育研究的互补,有利于促进学校教师教育的发展,有利于 学校为基础教育服务,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的结构。第三条教育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坚持“定期遴选、按

2、需增补、严格审核、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实行双导师制。为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教育硕士生)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在为 教育硕士生遴选和配备学术指导教师的同时,聘请基础教育 领域有影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教学第一线的专家型教 师或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人员为教育硕士生实践指导教师。 实践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指导教育硕士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与实践工作。实践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请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教育硕士生导师岗位职责第五条教育硕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教育硕士生的重 要工作岗位,在完成教育硕士生的培养任务,保证其培养质 量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岗位职责是:1、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教育

3、硕士招生、培养和学位授 予等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2、参与本专业方向教育硕士培养方案的制订;承担相 应的教学任务。3、指导教育硕士按培养方案认真完成学业,定期检查 和督促教育硕士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任务;注重培养教育 硕士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 的能力。4、指导教育硕士选择研究课题,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把论文质量关,详细审查学 位论文,作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的意见。5、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教育硕 士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6、认真履行育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教育硕士的思想

4、政 治及品德教育。7、实践指导教师主要承担指导教育硕士生各自在岗工 作期间的专业学习、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实验实训等任务。第三章申请教育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第六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遵守学术道德和规 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第七条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 般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担负起实际指导教育硕士的责任。40岁以下的申请人原 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第八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 熟悉基础教育教学实际;至少能承担1门教育硕士生课程的 教学或已协助其他

5、导师培养过1届教育硕士生。近3年内教 学工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至少担任过1门教师教育模块课程的教学。2、至少指导过1届本科生的教育实习。第九条 申请人近3年内主持过不少于1项厅级以上科 研或教改项目。第十条 能积极从事基础教育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 学术造诣。近5年内科研工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至少一篇是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主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教育类的教材1 部以上。3、主持校级以上精品优质课程建设项目1项。第十一条 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第十二条 已获得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 热心

6、基础教育工作,对基础教育方面有一定的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兼任教育硕士导师。1、近3年内至少担任过1门教师教育模块课程或指导 过1届本科生的教育实习。2、近3年内主持至少1项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 (完成或在研)。3、近5年内至少公开发表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参 编教育类教材1部。4、近5年内主持至少1项校级以上精品优质课程建设 项目。第十三条 为突出教育硕士生的培养特点,使教育硕士 生培养与基础教育改革紧密结合,进一步优化导师队伍结 构,学校聘请部分经验丰富的中学专家型教师与基础教育研 究人员作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见江西师范大学外聘硕士生 导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教育硕士生导

7、师的遴选第十四条教育硕士生导师遴选与普通类硕士生导师遴选同步进行,原则上学校每2年进行一次。第十五条教育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程序参照江西师 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进 行。第十六条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人在同一专业中指导教 育硕士生。凡指导教师转专业或跨专业指导教育硕士生,须 向所跨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程序按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第五章教育硕士生导师的管理第十七条 申请人取得教育硕士生导师资格后,若不认 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如连续三年没有 上岗(即没有招收教育硕士生)或未完成培养任务(即没有 培养出一名教育硕士生)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作出暂 停其承担指导教育硕士生的任务,或取消其导师岗位资格的 决定。如需恢复指导任务或导师资格,应按有关条件和遴选 程序重新申请,通过遴选后方重新具备教育硕士生导师资 格。凡连续三年无在研项目,或一次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者,暂停当年的教育硕士生招生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教育硕士生 导师遴选办法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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