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74134779 上传时间:2022-08-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含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1缴费年度(2011年7月-2012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一、计算依据(一)2010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7元(下称“社平工资”)。其6

2、0%为2014.20元,300%为10071元。(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下称“最低工资”)。二、费基费率(一)基本养老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

3、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2.外来员工(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

4、12%,个人缴纳8%。(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二)基本医疗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

5、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2.外来员工(1)外来员工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三)失业保险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

6、%-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四)工伤保险1.本市企业职工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

7、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五)生育保险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六)其他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2.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0年度“社平工资”300%

8、的,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6.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

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即费款所属期的次月6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三、申报办法(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3日。(二)申报要求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1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

10、关申报。(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4)在5月1日-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1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结束后(即6

11、月24日起),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1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0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

12、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1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1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2)独立个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