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讲义第八章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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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掌握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的基本程序,以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担保、处置等问题。教学重点和难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担保问题。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我国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可分为法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临时减免税货物。 法定减免税货物P153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有条件地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P154 P161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征 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

2、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而各有不同。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或者将用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是走私行为。 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海关的处罚。 海关须后续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一般只能是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如仪器设备、机床等等,而诸如电力、燃料、食品等消耗性的货物不可能特定减免税进口。第二节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减免税备案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也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 减免税申请

3、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二、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如图:三、报关步骤

4、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一批一证”制,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两张征免税证明。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征免税证明(或征免税登记手册等)及有关报关单证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货物抵港但征免税证明未到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 进口单位若未按上述

5、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或者未申请办理担保手续的,货物申报进口时,海关予以照章征税。货物放行后,进口单位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再受理。四、减免税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准予担保的,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手续证

6、明,进出口地海关凭此证明,办理货物的担保和验放手续。 五、减免税货物的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将有一段时间处于海关监管下,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 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2. 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3. 非解除监管的其他特殊处置(1)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办理抵押贷款应向海关提供担保(2)减免税货物的使用地点变更 变更使用地点应向海关提出申请 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应向海

7、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根据货物去向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货物需要在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给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主体)的,海关扣除折旧后确定完税价格并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2)减免税申请人如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按海关规定办理结转,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监管。(3)原申请人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报主管海关核准,货物退运后,持出口报关单办理解除监管手续。(4)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注:放弃不是丢弃),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后签

8、发收据,企业凭收据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违规案例分析:某公司等利用免税指标走私减免税设备案 2004年5月2日,利华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以该公司自用鼓励项目免税证明向某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随附合同中货物品名为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价值515,000美元。 经海关查明,2003年8月,民丰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因施工需要,决定购买1台混凝土搅拌站,并委托明天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公司。因明天公司没有进口经营权,故又找到利华公司进行商谈,双方于同年10月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同年12月3日,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作为买方,日本某株

9、式会社作为卖方,民丰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四方共同签订了购买混凝土搅拌站的进口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利华公司以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自用物资名义申领了该设备的免税证明,民丰公司答应为此支付人民币550,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该协议中将民丰公司实际已支付给利华公司90%的的货款(人民币3833000元)改称抵押金,将民丰公司应支付的其余10%的货款以及550000元的使用免税证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5905元)称为设备租赁费,由民丰公司分两次支付。 综上所述,上述设备实际为民丰公司购买,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代理民丰公司进口该设备,三家单位相互通谋,在明知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为民丰

10、公司的情况下,利用利华公司的免税指标,将本应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性质货物申报成特定免税货物进口,偷逃税款约人民币150万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没收三当事人共同走私进口的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对民丰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对利华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对明天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六、临时减免税政策简介临时减免税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一定是海关总署)按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而采取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的减免税。其特点是:具有集权性、临时性、局限性、特殊性、一案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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