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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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内政办发 200126 号第一条 为使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到科学 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是以恢复和保护天 然草原,维护草原生态平衡, 改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 畜牧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依靠高新科技,运用生物、工程、管理 等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天然草原的退化, 提高和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及其 生态功能, 最终达到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保障草原畜牧业持续 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程序分为前期

2、 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并按照 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批。第四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 则:(一)统筹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防止对天然草原新的 破坏。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治理模式, 以建促保,保健并举。(三)依靠科技进步,遵循生态环境建设基本规律,按照相对 集中,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连片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草原畜牧业科研机构参与机制,以技术入股、 技术依托、 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和建设, 增加项目建设的科 技含量。第五

3、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实行 “国家投入 为主、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为辅 ”的投入原则,鼓励农牧民群众以投 资投劳方式积极参与建设。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内蒙古天然草原植被恢 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工作, 盟市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旗 (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 目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一)优先安排天然草原生态脆弱区、天然草原重点 “三化 ”区、 具有区域草原生态环境代表性和水土流失严重区; 珍稀动植物生态环 境极需改善区、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区域。(二)已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技术服务体系较健全。(三)地方领导

4、重视,农牧民有投资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四)有适合草原生态治理工程的高新综合技术及治理模式。 第八条 项目审批原则。(一)项目建设对内蒙古天然草原或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 具有示范作用。(二)满足立项的基本要求。(三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四)具有草原建设高新示范作用,技术路线及其模式的可操 作性强。(五)保护措施完备。(六)配套资金落实。(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第九条项目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由农业部进行 审查、审批。(二)项目可研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 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审批初步设

5、计或实施方 案,并上报农业部备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及规模、确定的治理模式、工程施工设计、主要设备类型、项目总概 算、年度实施计划等。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实 施建设。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要推行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对项目 建设主要的设备、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 (或 施工设计 ) 及其它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内容, 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复后, 方可 实施。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的项目,将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安排投资第十三

6、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报表和项目总结制 度,加强对项目中间环节和过程的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目标的 实现。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7 月 15 日前报半年报告,下一年 1 月 15 日报全年项目执行情况表。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内容主 要有:(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项目批复、 实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等。(二)项目阶段性总结、设计方案图纸、图片、声像材料。(三)项目审批报告、财务报告、技术报告、统计资料。(四)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第十五条 凡按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内容、规 模和时限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

7、及时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到 验收时限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 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 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验收期限已到,但进行验收确有 困难的项目, 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经农业部批准后, 可适 当延长期限。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一)验收内容。项目建设任务、指标及主要生态、经济成效;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各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整体治理模式运转情况及相关文档管理情况。(二)验收标准。完成项目批复的各项建设指标;工程建设质 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资金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规定;生态环境治 理效果明显;管护措施落实,治理模式正常运转。第十七

8、条项目区要严格执行封育和禁牧、休牧制度,确保 项目区草原植被的恢复,巩固项目建设的成果。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 草原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保护建 设成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 理、改良草原的动态监测, 制定科学合理的放牧计划并组织落实。积 极引导农牧民对高产人工草场建立自我完善、滚动发展的管护机制, 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条 各级草原技术推广单位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完 善改进治理模式,提高科技含量,逐步扩大建设规模。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 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01年 0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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