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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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xx 年 4 月19 日国务院第 10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外国人入境, 应当向 中国的 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 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 也可以向公

2、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 24 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

3、其签证申请。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 上海、 天津、 大连、 福州、 厦门、 西安、 桂林、 杭州、 昆明、 广州 (白云机场 )、 深圳 ( 罗湖、 蛇口 )、 珠海 ( 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 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 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 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

4、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 个月的人员 ;(五)L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 9 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 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人员;(七)C 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八)J-1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 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 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

5、事由有关的证明。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一)申请 D 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 Z 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 X 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四)申请 F 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五)申请 L 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 )地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六)申请 G 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 )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

6、往国家 (地区 )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定票 ; (七)申请 C 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 J-1、J-2 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 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 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入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五)

7、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第八条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 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第二章第十条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

8、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第十一条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员,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第十三

9、条外国人出境、 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证件, 以及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 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第三章第十六条持标有 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 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

10、 年人员。日持标有 F、L、G、C 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则有关的证明;(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 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第十八条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 1 年至 5 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 1 年至 5 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 ;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第十九条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

11、国人, 需在中国停留 30 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条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 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第二十一条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 (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 )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 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 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

12、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 10 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 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第二十三条出于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 ;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 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第二十五条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第二十六条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 须于出生后 1 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死亡, 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 3 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 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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