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上市企业董秘培训班考试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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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豆豆精品文库http:/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12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9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9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38 -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44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6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6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8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91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0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10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略)错误!未定义书签。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内容)- 10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07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08 -中

3、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1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118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 128 -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13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13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14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151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15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

4、披露指引- 162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16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173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177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180 -保荐工作报告书格式指引(年度/半年度)- 188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190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195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 198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5、 200 -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举行网上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202 -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206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1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2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2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23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

6、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23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24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4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5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2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26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6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2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7、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7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7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27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7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28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承诺29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9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

8、露29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29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号:业绩快报30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业绩快报修正30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3号:业绩预告30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号:业绩预告修正30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5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30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6号:日常关联交易公告310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9、内容与格式指引第7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31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8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31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31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0号:股东追加承诺公告3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2006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10、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11、,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

12、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二节 独立性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

13、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

14、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第三节 规范运行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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