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精品]公共选择:一个研究纲领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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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选择:一个研究纲领的起源与发展* 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缩写本以“公共选择理论是什么?”(What is Public Choice Theory?)发表于Imprimus 32 (March 2003): 17。版权归公共政策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udy of Public Choice, 2003)所有。译者詹姆斯M. 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李增刚 译我的副标题把公共选择确定为一个研究纲领而不是一个学科或者甚至次级学科(拉卡托斯式的定义似乎接近合适)。研究纲领具体表现在假定前提作为硬核的接受方面。这些假定前提限定了科学研究的领域,同时使该研究毋需面对本质

2、上不切题的批评。公共选择的硬核可以归结为三个假定前提:(1)方法论个人主义;(2)理性选择;(3)将政治学视作为交换(exchange)。这些科学构筑基础的前两个已经渗透到基础经济学中,并且很少引起经济学家们的批评,尽管它们在整体上构成了非经济学家们攻击的靶子。硬核中的第三个方面不太常见,我将在后面更充分地讨论公共选择的这个特征。从时间上看,这个研究纲领自从创立、发展和成熟已经经历了半个世纪。尽管存在一些先驱人物我们在下文叙述中会提到他们中的一些,我们仍将公共选择的创立确定为上世纪中叶。而且,这个事实本身就足以引起大量的兴趣。回过头来看,在2003年的有利方面中,公共选择填补的科学解释“差距”

3、看上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这个纲领的发展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当公共选择理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产生时,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其总产值的1/3到1/2也是政府通过集体政治制度而不是市场配置的。然而,经济学家们几乎将他们所有的努力都用于对市场部门的解释理解上。没有人注意政治集体决策的研究。专门从事政治科学的学者也没有做得更好。就像政治学的实际情况,他们没有发展解释基础,也没有理论,从中很可能得出在操作意义上完全错误的假说。因此,社会关系的整个政治化部门“大声疾呼”,设计出来的解释性模型要有助于理解观察到的经验现实。我初次涉足这个领域的经历(Buchanan 1949)微不足道。在那篇文章中,我仅仅是呼吁那

4、些研究税收和支出的经济学家们稍微注意一下假定已经存在的政治模型。同时,除了霍华德博文(Howard Bowen,1943)那篇重要、但未引起注意的论文外,即使那些做出过被认为是基础性贡献的学者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他们在探索一个未知的新领域。多数循环(Majority Cycles)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和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几乎同时着手对两个完全独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尽管他们得出的结论趋同于现在已被熟知的结果。布莱克关注小委员会背景下多数票规则的研究:当集体备选方案(提议、运动等)以成对选择的结果提出来时,投票结果如何在独立个人的偏好序中达成?布莱克吃惊地发

5、现,只有两个人曾经研究过这个基本逻辑的某些方面孔多塞(Condorcet)和查尔斯道奇森(Charles Dodgson)。前者是一个法国贵族;后者是一个以刘易斯卡洛尔(Lewis Carroll)的名字而广为人知的牛津逻辑学家。阿罗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通过加总个人对社会状态的偏好序,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社会”偏好序?而这个社会偏好序要求满足类似于那些表现个人偏好条件的理性的可推理条件。阿罗从当时所谓的“理论福利经济学”传统开始研究。由于1932年对功利主义的破坏在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的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The Nature and the Significanc

6、e of Economic Science)一书中得到控制,经济学家们重新发现了帕雷托。但是,帕雷托分类安排并未考虑,在许多满足帕雷托效率或最优标准的立场中进行选择的手段。运用符号逻辑(symbolic logic)的形式工具,阿罗得出了看似一个戏剧性的结论:这种社会偏好一个也不能够得出,除非对个人偏好序施加某些限制。就像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中得出的,现在已经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对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引起了长期讨论。很少强调的是,可以认为,阿罗和布莱克已经表明,民主制被解释为与多数投票等价不起

7、作用。这些科学家已经发现或重新发现了多数循环现象;或者他们严格论证了,在某些偏好序集合中,成对比较序列中的多数投票将造成没有均衡或停止点的持续循环。该中心观点可以在三个投票者、三个可选择集合中容易地表述出来,如图中所示。注意,这三个投票者的每个人分别标记为1、2、3都对可选择项A、B、C有稳定偏好。然而,也要注意,当两个两个地考虑多数投票的结果时,A战胜B;接着B战胜C;但C又会战胜A。没有可以替代的选择可以让多数制控制所有其他备选方案。图 1 2 3 A B C B C A C A B中间选民模型布莱克特别希望复兴多数投票规则,作为达成集团决定的合法手段。他发现,如果集体决策的备选方案在一维

8、空间中分布,每个选民的偏好表现为单峰,那么令人头疼的多数循环就不会出现。作为替代,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其他选择,偏好处于集团中间的选民所偏爱的选择将成为多数选民的偏好。这个被称作“中间选民定理”的结果,很快就融合进了分析和经验研究。在许多情况下,要求的单峰仍然高度似是而非。假定可选择项A、B、C是集体花费比如教育的可选择支出水平。某人应该偏爱高支出(A)、优于中间支出(B)、优于低支出(C),并因此得出图中第一个选民的偏好序,的确似是而非。选民比如说2可能偏爱中间支出(B)、优于低支出(C),又翻过来优于高支出(A),就像第二个投票人显示出来的偏好序,也的确似是而非。但是,看看图中第三个选民的

9、偏好序。这个选民偏爱低支出(C),但是他的第二选择是优于中间支出(B)的高支出(A)。在某些情况下,这好像是很奇怪的偏好序。然而,恰好就是这种偏好序的无规则是形成多数投票循环的必要条件。最初,中间选民定理好像就是对更广范围集体行动的解释。然而,早期很明显、也已经被布莱克本人认识到的是,一旦集体选择涉及的范围超过一维,即便在单独考虑所有选民每一维度的偏好时都表现出单峰,多数循环也必定发生。从其不能产生惟一一个集体选择结果的意义上看,多数投票在基础上好像是不稳定的;政治均衡不能够形成。集体理性可求吗?正是在这一点上,我怀着对由阿罗布莱克方法引出的分析文献的一般性批评参与到讨论中(Buchanan

10、1954a, 1954b)。事实上,如果对集体选择的偏好存在差异,如果这些偏好就是这样,以致产生了投票结果中的循环,那么这个结果不正是最优的吗?通过多数投票所得到的惟一解的结果将总体表现为,迫使被选票打败的少数接收多数选民的意愿。就像通过循环产生的一样,得到保证的循环不会是这里偏爱的结果吗?在这个循环结果中,第一个周期中的少数票成员将在下一个周期中恢复地位,并且上升成为多数票成员。那时和此后,我关心的问题通常是阻止歧视少数票成员的手段,而不是确保多数票规则以某种方式产生稳定的政治结果集合。从经济学家的视角看,多数票规则可能提供了哪种保证以反对在标准帕雷托意义上无效率的集体行动?很明显,多数投票

11、制的自然特征是多数票成员与少数票成员的利益分开。在任何单一投票的意义上,综合性政体的某些人一定受损,而其他人一定受益。集体选择如何才能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维克塞尔与一致同意规则在这一点上,我引入伟大的瑞典经济学家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他是公共选择所有先驱人物中最重要的,特别是对我自己的研究和现在我们所称的“立宪经济学”尤其重要。在他1896年出版的学位论文中,维克塞尔考虑了议会立法机构中不受限制的多数票制的不公正和无效率。他没有发现多数循环的可能性,但他意识到多数票最可能实施这样一种立法,其目标是使他们所有成员选民受益而不惜使处于多数联盟之外的那些人受损。多数票规则好像

12、最可能给付税者受益集团的大部分造成净成本或损失。面对歧视,这种少数成员为什么应该将其支持贡献给政治结构?除非所有成员能够通过某种方式从与政府的最终交易中获益,否则,如何才能保证全面稳定?这些考虑引导维克塞尔考虑多数票规则自身的功效问题。在个人与政府权威(国家)的基本交易中,为了确保已经提高的效率和得到改善的公正,维克塞尔假定投票规则按一致同意的方向进行修改。如果投票集团中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对实施集体行动是必需的,那么,这个结果自身将确保所有人获得净受益,进一步讲,通过这种方式提出的计划总体上获得的收益将超过成本。维克塞尔认识到,如果运用于真实的投票背景,全体一致同意的要求将形成一种僵局,既然它允

13、许每个人、任何人都与集团中所有其他人相互竞争。然而,这样一种认识没有改变一致同意规则作为比较评价基准的价值。在现实的宪法改革建议中,维克塞尔支持投票规则从简单多数制变化为特定多数制,例如,集体提议要求5/6赞成。1948年,我偶然发现维克塞尔这部长期受到忽略的著作,并在后来将这部著作从德语翻译成了英语。这给英语国家的学者引入了一部重要著作,并奠定了我们现在所称的“立宪经济学”后来发展的基础,这一点我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备选方案的内生性在他们的分析中,布莱克和阿罗或多或少地隐含假定,在投票规则形成结果的集体选择中,备选方案都内生于过程自身,即动机、候选人、提议都先于选举过程本身而存在。对维克塞尔

14、来说,这种内生性不可能存在,但是他自己没有意识到这种差异的适当性。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我1958年在弗吉尼亚大学开始工作时的合作伙伴写了一篇关于多数票规则的开创性论文(Tullock 1959)。在那篇论文中,他将可选项的内生性看作中心特征,尽管甚至在这里他没有意识到这种差距的一般性。塔洛克的案例是,在农民选民中,每个人都希望,地方公路得到修补,而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当考虑到农民的独立联盟时,多数投票规则形成了所有农民承担成本的结果,尽管产生了对所有地方公路无效率的巨大支出。这些结果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多数选民规则就像达成集体选择的制度允许任何所有潜在联盟内生地提出税收支

15、出提议。可以说,这些提议从来不是从外部提出的。一致同意的计算如果多数投票规则如此运行产生了无效率、不公正的结果,如果政治稳定只有通过歧视少数人才能够保证,就像政治结构中的组织规则,民主如何才能要求规范的合法性?在集体行动中,对于获取公正和效率的维克塞尔批评,名义上从多数投票规则转变为一致同意,好像在制度上是不可行的。但是,没有这种改革,就像选民纳税人受益者,人们如何才能够确保,与国家的最终交易将产生净受益?政治的整体博弈如何才能够成为正和博弈?在这一点上以及在对这些问题的隐含反应中,我和塔洛克着手研究后来成为同意的计算一书内容的那些问题。这本书出版于1962年。我们这本书的中心贡献在于,利用集体决策的两层结构,我们区分了现在所称的“普通政治学”(这通常体现为,在立法会议中多数投票规则做出的决定)和“立宪政治学”(这体现为,在普通政治学得以实行的范围内,对框架规则集合的决定)。当然,这种二层区分作为对政治现实的描述不是我们的发明。长期以来,在立法理论和现实中,宪法一直同法律条文区分开来。我们所作的,只是将这种广为人知的区分引入到政治学理论分析的文献中,这仅仅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作为边缘发展起来的研究纲领。这种区分可以让我们回答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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