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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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间接故意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八3二、过于自信过失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91

2、、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 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 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同之处在 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 望,不是积极的追求,

3、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 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 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揭示了犯罪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两部分构成。换言之,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同时希望或 者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心态,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间接故意的构成

4、要素在心理形式上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部分组成。所 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认识的内容 主要包括:(1)行为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的犯罪中它有着不同的内容,必须认 识到的内容包括明知做什么或正在做什么;在某些犯罪中必须认识到的内容有: 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时间,行为的地点等。(2)行为的结果。(3)行为与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4)说明犯罪客体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指犯罪对象,其次 指那些能够说明被侵害社会关系的其他事实,如社会心理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等。(5)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行 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必然发生,那就不能

5、说他对结果发生或不发生抱着听任 的态度了,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 定性认识,即“可能性认识”,而不包含“必然性认识”。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与前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紧密关联,而且是间接故意 构成的决定因素。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知的 可能性,才导致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故意犯罪的意 志因素中,存在着希望意志和放任意志两种表现形式。希望意志存于直接故意之 中;放任意志则存于间接故意之内。“放任”的精义是,行为人在追求客观结果 时的一种消极心理态样,即介于积极追求和反对之间,不计后果

6、的心理态度。这 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后果发生,执意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行为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表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 那么对结果发生的放任意志,则反映其非直接追求客观结果的“间接性”。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 认识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以已经预见的同时还实施该行 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其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现实。(一)

7、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的界定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涵义本身揭示了过失犯罪形态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 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和行为人心理 上的轻率性。(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问题1、过于自信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 社会

8、的可能性,而且还同时认识到了阻碍这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但由于对 这些主客观条件的地位和作用发生错误认识,故错误地认为这种结果是能够避免 的。这里行为人存有一个注意力没有正确地充分地发挥问题。具体理解这一特征 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这种对结果发生的预见,应当是从行为人的角度,预见到 了结果有可能发生。这里的“可能性”仅限于偶然性的可能发生,因为行为人无 法一方面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必然可能,另一方面又确信能够避免,这两种相对立 的观念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头脑中。这种认识因素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最初,对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认识是具体的,即预见到行为发生什么危害结果, 而不是对结果是否发生不得而知

9、的抽象的危惧感或不安。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其意志因素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 调整自己的行为指向特定的目的;(2)同时利用自信的主客条件去控制自己的 行为以避$免特定目的之外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表现为,避免能力没有很好 的发挥,行为人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分离此外,理论界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 这种意志因素:有学者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其意志因 素却隐藏在行为人的潜意识之中,法律以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作为测量这种意志 的标准。如果说,没有避免是所为行为,“应当避免”是应为行为,那么,过于 自信过失就是以这种所为行为与应为行为相分

10、离为特征的。也有学者认为,所谓 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 是指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主客观根据而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这些观点都 无非是在说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危害结果的出现对行为人来说 是事与愿违,或者说对结果的出现,行为人不仅是“不希望”而且是“希望不”。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 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

11、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1. 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2. 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 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二)间接故意和过于

12、自信过失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何秉松主编:北京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 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 一”。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 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 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 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

13、志因素方 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 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 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 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 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 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 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

14、的认识是 或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 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且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 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 一种不确定的联系。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 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过高地估计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 结果的发生,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认 识成为事实。从这一点上看,似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知和现实结果的发生也 存有一致性。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

15、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页认识程度的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具有 认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则缺乏认识,因为行为人基 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轻信可能性的危害结果不会转化为 事实,如果危害结果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则违背了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在过 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表现为反对、 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矛盾的。行为人 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已经采取了自认为有利的措施,在危害结果产生以后,行 为人又积极采取补救手段,降低损害的程度。过于

16、自信的过失较之间接故意在 相同条件下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要小得多。因此,虽然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 可能性的认识,但对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程度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认 识程度上的偏差是区分两者认识因素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完全一致,则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如 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出现认识上偏离,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一种不积极追求的心理态 度,然而,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中,对这种消极心理态度的要求是 不同的。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危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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