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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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 云 港 虹 洋 热 电 有 限 公 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审定: 编写:2015-01-15发布2015-01-15实施 / 目 录1、 总则.2 2、 各类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义与级别标准.33、 事故责任划分.64、 各类事故调查与报告程序.65、 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126、 附 则.127、 附 件.14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一、 总则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规对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

2、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发电企业特点制定。3.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4.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直接反映。5.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安质环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暂行规定进行。6. 引用文件: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

3、送暂行规定 (电监办20047号)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51号)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 各类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义与级别标准(本标准中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1.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1. 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1.2. 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1.3. 在发电生产区域,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与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

4、的人身伤亡的;1.4. 本公司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培人员、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它人员,在发电生产有关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2.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1. 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3.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3. 发生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

5、过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3.1. 特大设备事故: 3.1.1.特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的; 3.1.2.其他经虹洋热电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的。3.2. 重大设备事故: 3.2.1.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2.2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停汽的。3.3.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3.3.1.电力设备、设施损坏,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3.2.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h。对外供汽部分中断

6、;3.3.3.主要发电设备因为一般电气误操作、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保与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投/停命令、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而发生的被迫停运;3.3.4.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3.3.4.1.炉膛爆炸;3.3.4.2.锅炉发生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空气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3.3.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3.3.4.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3.3.4.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3.3.4

7、.6.由于误操作或未按规定操作致使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 损坏; 3.3.4.7.汽轮机发生水击;3.3.4.8.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3.3.4.9.发电机绝缘损坏;3.3.4.10.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3.3.4.11.110kV与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3.3.4.12.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3.3.5.400V与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3.3.6.其他经虹洋热电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的。3.4. 未构成设备事故,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障碍(根据事故原因分为人为责任和设备原因两类):3.4.1.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与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4.2.发电机组、110kV与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 小时;3.4.3.发电机组和110kV与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3.4.3.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3.4.3.2.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3.4.4. 110kV与以下电压等级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9、但未造成少送电;3.4.5.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110kV与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3.4.6.发电机组、110kV以下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过24h;3.4.7.单台锅炉、汽轮发电机由于操作、调整不当而停运。3.4.8.机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 线值低20%以上(供汽量降低2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40%以上(供汽量降低4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3.4.9.机组运行异常导致供汽异常,对客户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影 响客户正常用汽或供汽参数偏离规定参数幅度达20%且时间超 过30min。3

10、.4.10.氨区严重泄漏,经事故处理未产生后果者。3.4.11.其他经虹洋热电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的。4.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以与组织调查,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和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GA1851998)。5. 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设备二类障碍、异常与未遂认定标准,详见公司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认定标准。三、 事故责任划分1.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 电网发电事故,由于公司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公司定为一次事故。3. 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

11、、泥石流等原因,发生2条与以上线路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4. 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8h,发生2次灭火停炉、机组解列,定为一次一类障碍;发生3次与以上灭火停炉、机组解列,定为一次事故。四、 各类事故调查与报告程序1. 向虹洋热电、主管部门即时报告制度:1.1. 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与以上事故者(包括可能构成事故的不安全情况,不论责任是谁),责任部门必须立即用向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报告,并在24h以事故快报(见附表2)的形式报告事故简况。1.2. 发生人身重伤、电力生产设备事故(包括可能构成事故的不安全情况)、火灾者,责任部门必须在6h用和24h以事故快报形

12、式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报告事故简况。1.3. 发生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与机组非计划停运,责任部门应与时通知公司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并在3日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1.4. 发电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与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1.5. 发生事故必须与时上报。严禁隐瞒不报,严禁降级报告。对于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1.6. 发生重大与以上的设备事故和火灾、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事故企业应在45天向虹洋热电的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报送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5)。遇特殊情况,应向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申述理由,经同意后,可延长至60天。由政府部门或能监会组织进行的事故调查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报送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2. 本公司部即时报告制度:报告有关事项按盛虹石化()汇报制度执行。2.1.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总经理。 2.2.发生人员轻伤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 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2h报告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 经理和安质环部负责人。 2.3.外包单位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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