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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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沥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6【文 号】91工公管字47号【施行日期】199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沥青管理办法(1991年1月26日交通部工程管理司91工公管字47号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道路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是公路建设与养护的重要物资。为加强 沥青的计划和储运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系统,交通部直属公 路工程施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

2、针、政策,管好、用好沥青,负责本办 法的实施;二、准确、及时地编制沥青申请计划及供应计划,组织沥青的采购、订货、库 储保管、分配供应、平衡调度、现场管理等事宜;三、研究、推广沥青库(站)等的建设与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经验、逐步实现沥 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第四条道路沥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国家统配沥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 构于每年九月十日前向部编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计划(见附表)由部统一组织申请, 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气候,适应沥青质量及流向进行分配供应。省内各级公路部门所需沥青,均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申请和分配供应。第五条 各级

3、公路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以任何 名义平调、挪用、倒卖指令性计划沥青。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 编制沥青计划的主要内容:沥青需求平衡表、申请计划、采购计 划、分配供应计划和运量计划。各种计划按计划期又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 月度计划。第七条 编制沥青计划的主要依据:一、根据上级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和工程预算进行编制;二、根据沥青来源和运输流向,按照工程进度,分别轻重缓急,全面、周密地 考虑影响沥青计划完成的各种因素。第八条沥青计划的编制程序:一、编制沥青计划,必须由领导主持,组织计划、工程、养护、财务、物资等 有关人员参加。明确工程任务和沥青的指标控制数,并进行各业务部门之

4、间的分工 与协调。二、物资部门应根据建设养护计划和沥青资源,经过综合平衡,编制“沥青需 求平衡表”,根据“沥青需求平衡表”,编制申请计划和采购计划。在沥青资源基 本落实的基础上,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沥青分配供应计划和运量计划。第九条 年度沥青计划确定后,各级公路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因设计和工程任务变更及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年度沥青计划时, 应编制年度沥青调整计划报部。一般上半年不予调整,下半年调整计划在五月份办 理。年度沥青计划内的调整,由各省公路管理机构自行平衡调整。第十条 沥青计划的分配应按照先养护工程,后改建工程,先计划内,后计 划外的原则。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管理

5、机构,要掌握沥青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沥青的订货、到货及合同履行情况,计划 用量与实际用量的对比,计划对生产任务的保证等。第三章供应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沥青计划分配指标,及时同 生产厂家联系,填报订货单,并按订货单要求同沥青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第十三条 沥青采购人员必须调查掌握沥青生产、价格、质量、销售、使用 等情况,严格按采购计划进行,防止盲目或多头采购,以免造成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随时掌握交货动态,组织好 沥青的催货发运工作。供货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并按交通部交货表及 省有关规定,定

6、期反映到货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做好沥青供应的同时,亦要加强沥青的现 场使用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励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第四章库存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沥青库(站)要配备化验设备。沥青入库前,必须依据订货 合同、到货凭证和技术文件,分别沥青(重油)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检查手 段,进行验收,并提出质量检验报告。验收内容包括:包装情况、质量状况、数量等。检验中发现所供沥青与订货合 同到货凭证、技术文件不符时,应填写检验记录,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与有 关方面交涉处理。进口沥青的验收,应按商检部门了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现数 量、质量与合同不符时,或因包装、装卸、运输等原因发生货物

7、短缺、损坏时,应 及时与商检部门联系,取证后再找有关方面进行交涉索赔,以挽回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沥青应按标号分别储存,严禁杂物和雨水浸入。沥青出库时,应 附质量检验报告单。第十八条 各级沥青库(站)要定期测量计算库存量,并与账面存数核对, 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填报沥青收、发、存供应报表。第十九条 各级沥青库(站)要配备与运输工具吨位相适应的地中衡。每次 出、入库的沥青和载运沥青的运输工具,都必须通过衡器计算数量。未配备地中衡的沥青库(站),沥青出入库(站)必须采用标尺测量和定量容 器等方法计量。第二十条 各级沥青库(站),必须根据衡器和标尺等方法计算出的数量、 填制计量单,作为填制沥青出入库凭证

8、的附件。沥青库(站)进货时,在计量装置 未解决前,为了正确计量,入库前和入库后,都必须测量沥青面的高度,做出记 录,算出沥青入库数量,填制入库记录单,作为沥青入库凭证的附件。沥青入库实 收数和结算数有误差时,要及时查明处理。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一条 沥青运输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经济、运输方式以铁路沥 青保温罐车为主,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本地优势,及时组织水运或水陆联运。第二十二条利用铁路运输时,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沥青 分配指标及与厂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按铁路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运输计划。第二十三条 沥青发运后,采购人员应将沥青发运日期、数量、沥青标号等 及时通知到站的沥青库(

9、站),以便提前做好接卸准备。第二十四条 沥育库(站)接到发运通知后,应着手做好接卸前的准备工 作,力争减少接卸时间,提高罐车的利用率。第二十五条沥青供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运时,采购人员应及时与沥 青库(站)取得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沥青库(站)因故不能接卸时,亦 应及时与采购人员和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 沥青卸完后,应按铁路部门规走,及时办理保温罐车的回空手 续,必要时派专人押运回厂。第六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 沥青库(站)的设置与建设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其交通设施、装卸、储存、加温、脱水、发放设备结构、工艺流 程、安全、环境污染处理等各

10、个环节。在工艺先进、设备结构可靠、布局合理的前 提下,使其配套。沥青库(站)建设和改造资金,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列入计划, 在养路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 沥青库(站)的主要设备分为:一、动力设备一一蒸汽锅炉、电动沥青泵、发电机组、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水泵、导热油加热炉,循环油泵等。二、静止设备一一沥青储存容器、沥青接卸自流装置、沥青化验设备、沥青脱 水装置、沥青乳化装置、软水处理装置、计量衡器、太阳能接收装置等。三、运输设备一一汽车保温罐车、铁路自备沥青保温罐车、沥青运输船舶等。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有设备类别,分别制定各种设备操 作规程、维修制度等技术规定。第三十条 属沥青库(站)

11、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规模设专职人员或兼 职人员负责管理并掌握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以保证线路畅通,经常处于良好状 态。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备沥青保温罐车,由省级公路管理机 构统一管理,调动使用。自备沥青保温罐车在启用前,应先向铁路部门办理过轨手 续,其使用、检修、保养亦应按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地中衡是计量沥青的重要设备。计量人员应熟悉其性能、维修 和保养知识,以便计量准确,延长使用寿命。使用时应做到:一、使用车辆进行计量时,应减速至5km/h驶进承重台,并轻刹车,待车停 稳后方可计量。二、为保证计量准确,应报请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维修、校正地 中衡,无

12、计量合格证,不得使用。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工作应固定专人负责,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第三十四条构成符合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规定计提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 基金,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第三十五条 符合固定资产的设备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废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检查符合报废条件,核定残值,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方可报废处 理。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沥青库(站)要备有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一切消防器材不准 挪动、乱用,并要定期检查。灭火器要按时换药。第三十七条 沥青库(站)内严禁烟火,入库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 品。库内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批准,并要有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 沥

13、青库(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油库(站)规模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消防工作。沥青库(站)的管理 人员要学习和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熟悉安全规章,掌握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第三十九条各种设备要做到定员、定岗、定机管理。对有特殊要求的设 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第四十条 车辆进出沥青库(站),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沥青出库时 应持有出库凭证,方可放行。第八章经济核算第四十一条沥青材料的经济核算要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养护会计制度的 有关规定,并建立财会管理档案。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沥青流通费用,防止 盲目订购和供需脱节,在订货、采购、供应、储运、验收的各个流通环节,要层层 把关,做到经济合理。第四十三条沥青储备资金由公路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和使用,实行单独核 算。沥青储备定额和资金定额经核定后,应予以保证。并应根据沥青动态、库存情 况、资金周转等,定期进行储备资金经济活动分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 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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