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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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1、因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各类行政处罚,由哪些部门决定和执行?某煤矿发放给员工的安全帽质量差,根本无法抗击外界击打,而工作人员的采矿作业又被安 排在地下1000 米以下进行,环境极为恶劣,这就给下矿工作职工的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从事矿下作业的员工小刘向煤矿相关负责人反映,希望单位能够更换安全帽,但是并未获得 负责人的支持。后来,矿井下部分地段发生了坍塌,造成了11 人死亡,2人重伤。负责人 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责任 人等立即赶往了事故现场组织了救援,并作出对事故单位处以200 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那 么,因生产安

2、全事故所致的罚款、拘留等各类行政处罚,都是由哪些部门决定和执行的呢?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受制于法,各行政机关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因生 产安全事故所致的罚款、拘留等各类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条的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各类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3、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有关职权,法无 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行政越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行政处罚。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对于行政责任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条规定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4、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

5、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

6、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3、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 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 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根据行政违法的 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

7、,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 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 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 1957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 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 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

8、;(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 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 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 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 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 实

9、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 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 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 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 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

10、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 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 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 二者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

11、位职工。(2) 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 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 章制度。(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4) 二者的救济措施 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 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5)二者的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

12、财物、吊销营 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 相应资格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拒绝安 全生产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满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如 实报告事故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提请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 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 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4、安监局在安全生产监管执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方面怎么做 这个问题范围太广,监管执行,

14、行政处罚,事故处理是安监局三大方面职责,如果你有需要 哪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我可以详细告知,请留联系方式。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安监总局令 第 15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 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 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

15、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 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6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

16、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 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 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 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 前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答复是 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 限期届满之日起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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