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以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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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以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为例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经济也获得较大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上互联网在每家每户的广泛普及,使笔者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焕然一新。然而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运用时的出发点直接决定着它给笔者们的生活方式所带来的究竟是利还是弊,尤其是在为笔者们提供了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中,高速的信息传递等为笔者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为现行的法律带来了挑战。挑战之一就是在现代化信息的快速传播过程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探讨我国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和社会环境中,如何能保护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以此激发创作人的创作

2、热情,推动我国音乐产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规制;音乐作品著作权目录引言1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数据分析1(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类型1(二)侵权种类及当事人类型分布1(三)损害赔偿情况21.原告经济赔偿请求金分布22.判赔比例分布33.原告的维权成本比例34.原被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比例4二、我国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之保护的立法现状4(一)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理论概述41.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内涵42.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界定5(二)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51.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利52.保护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模式6

3、三、完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7(一)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立法保护7(二)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执法保护9(三)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10结语10参考文献11引言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利益便成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目标,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创新了我国的音乐事业,保护了音乐事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知识与价值。要想给音乐创造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作氛围,有效推动作品的不断发展壮大,必须对它的著作权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本文的研究正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这种状况,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合理的阐述,提出合理的建议,让更多的创作者能够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著作权,从而保证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

4、得到保护。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数据分析(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从大数据角度出发,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全面分析,需要对相关的类型分布进行全面分析。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选择北上深三个省市2018年的案例进行探究。首先,从案件数量上来看,三市的音乐侵权案件如图1-1所示:图1-1 案件数量(二)侵权种类及当事人类型分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以合法方式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人。所侵音乐作品之“权”可能涉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统计的北上深2016年的215起案例中,

5、侵权类型则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为: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案件数量最多,为116件,占54;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案件99件,占46。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类型具体如下所示:图1-2 侵权类型(三)损害赔偿情况1.原告经济赔偿请求金分布原告经济赔偿请求金也各不相同,其中1万以下的占50%左右,最高的经济赔偿请求金超过50万元,具体情况如图4-3所示:图1-3 原告赔偿金请求分布2.判赔比例分布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一定会全部被法院支持,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各种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法院的判赔率情况如图4-4所示:图1-4

6、法院判赔率分布3.原告的维权成本比例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中,原告请求的合理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一案中歌曲数量的影响,主要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依据数据统计分析,具体的分布情况如图1-5所示:图1-5 维权成本分布4.原被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比例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可以看出,原告承担受理费的比率为18%左右,被告承担受理费的比率约在82%,具体情况如图1-6所:图1-6 原被告诉讼费承担比例二、我国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之保护的立法现状(一)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理论概述1.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内涵将音乐作品按含义的不同作出明确的区分层次,这样一方面,能够使笔者们更加准确地理解作

7、品的内涵,掌握音乐的节奏,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的保护音乐的版权问题。近些年来,国内外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愈发强烈,音乐作品已经纳入范围内,但是对此还没有达到统一的一个标准。笔者们都知道,任何一部音乐作品都是以基础音乐为基础创造出来的。美国的霍姆斯法官,他是最早对音乐进行定义的人,他提出音乐可以作为一种有规律的排列方式,但是它并不能限制在固有概念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人们的精神生活不断丰富,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也接触和认识到了更加丰富的音乐形式。这时,在正规的出版物中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概念,他将音乐概括为自然界所产生的一切声音,包含歌唱的声音,乐器的演奏声音,现实中存在的纸质的乐谱等等

8、。由此,笔者们能够看出,这两种对音乐的含义的概括相差甚远,但是,在对音乐的概念解释中,依然没有忘记最重要的一些内容,即是对音乐的旋律,音乐的节奏,音乐的和声的总结。由此可以说明的是,音乐下一个法定概念一定要包含以上所说的三个主要内容。 2.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界定音乐作品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最早的形式以乐谱居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出现了录音的方式,以磁带,光盘为声音的承载物记录声音,到了现如今,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大多以网络平台为主。最主要的音乐表达形式分为两种,分别是纯音乐和带词音乐。不同的音乐创作人所创作出的音乐都是不同的,他们都是从自身的生活经历和感触中得来的灵感,其中所体现

9、的价值是独一无二的。因此,音乐作品也同样包含创造性,虽然它的形式并不是传统定义中的创新发明,所包含的创造性也并不像科技作品那样高,但其中包含的心血与智力表达了音乐人的个性以及独特魅力。因此音乐作品和通常的文学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当音乐人完成音乐作品创作时,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想要合法使用这些作品,就必须得到音乐人的授权,同时支付相应使用费用。音乐作品和通常的文学作品同样享有的是,我国出台的相关的著作权法律的合法实时保护。音乐作品表达出了,音乐人将自身的独特性和创造性,通过一种有形的方式表现出来,将自身的智力成果展现在大众面前。因此,音乐作品能够体现出作者的个人价值,对人民大众来说,它是一

10、种精神产品。通过对比,音乐作品与其他文化作品相比,其传播率更高,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与传播。音乐作品能够在各个地方使用、流行,同时音乐作品的数量也很多,这就直接导致对其监管的复杂程度。同时,网络科技的发展也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更加容易。这就直接导致了音乐作品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音乐作品具有传播率广,数量大,传播及时的特点,这就导致了音乐作品同其他文学作品相比更易侵权。(二)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利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大致分为三种,即作者的权利;邻接权人(包括音乐作品演唱、演奏者,以及录音制品合成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等)的权利;以信托

11、方式转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现状是笔者本节研究的重点。(1)作者权利包括词作者的权利和曲作者的权利,这里统称为作者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音乐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包括表演权、发行权、摄制权、复制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内容。(2)邻接权人权利邻接权也叫作品传播权,意思是传播作品的人拥有的专门的权利。主要的含义是相关于著作权和相邻的知识产权。而在著作权中,它的意思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在音乐作品中主要包含表演者权利、录制者权利和出版权等等。(3)信托权利由于音乐的作品本身的特性,创作音乐者对于自己完成的作

12、品很难进行自由的使用,在人对其作品进行欣赏和演奏者进行演奏时,一般不会向著作权人申请试用,事实证明正是如此。所以由于这种状况,产生了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建立了。在组织成立后,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对作品进行转让,也可以信托他的权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让他们代替管理监察,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和组织想要对其进行使用时需要对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拥有使用权,由于付费相同,所以所有的个体和组织使用者权利相同,所以集体管理组织不可以拒绝他们任何人付费拥有其作品的使用权。2.保护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模式在中国,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分为三种,立法保护是一种保护,其有一种特殊的保护

13、形式,即中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还有另一种行政保护形式,即中国音乐版权拥有者统一管理,是由法律规定的,由版权局负责管理。法律提供的保护是法律和成文法规提供的保护。这是音乐版权拥有者捍卫其合法利益的基础。音著协和行政保护也是重要的保护手段(1)音著协的保护模式中国音著协于1992年12月17日由中国版权局办公室和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发起建立的,它是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集体版权组织,致力于维护作曲家、作家和其他音乐作家的合法版权和利益。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个集体权利之家的成立。该组织目前有4000多名会员,并管理1400多万首歌曲(包括海外协会管理的歌曲)。一旦音乐版权拥有者申请成为会员,他

14、就有资格与受委托管理他的音乐作品的作曲家签订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合同达成版权协议。这就意味着,音著协的保护者首先是成为该协会的会员。该协会对音乐版权拥有者采取的是会员的形式。(2)行政保护模式行政保护包括通过国家版权管理局和地方版权管理局对版权拥有者权利的保护。一旦作品的创作已经完成,版权拥有者便受到著作权法实施权利条例第6条的规定的保护。与此同时,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的条例,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作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依法取得的权利不受影响,不管作品是否已登记,登记其权利的效力在地理上并无差异,在我国任何地方登记和公布其权利的效力是相同的。然而,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条例,各省、自治

15、区以及直辖市的版权办事处负责登记这些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持有者的作品。而国家版权办事处负责登记下述作者或其他版权持有者,即国外以及在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品。因此,作品版权的登记申请在地理上是有限制的,作品版权持有者必须在居住地申请。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6条的条例,注册后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作品必须撤销注册。当版权拥有者发现其作品被其他人登记侵犯该作品的版权时,他可以向地方当局提出关于作品版权的申诉,要求取消注册。国家版权和版权管理局分为四个分支机构,其明确划分保护作品的版权。三、完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一)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立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网络的发展在造福大众的情况下,也给盗版的传播带来了一定的便捷,更是提高了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成本,所以想要有效的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就要从问题的根源上去探寻解决方法。和从前相比,维护版权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原先维护版权的方式仅仅只要印刷版权的信息就能够解决问题,而现在的维护方式则趋向于多元化。首先是利用网络技术去维护电子作品的正版版权,例如通过数字电子技术,将一些隐蔽的电子信息加入到音乐作品的著作人或者出版方上面,当其他网络客户端盗用或是违规下载正版音乐作品时,可以迅速通过加入的电子信息显示盗用的源头。唱片公司们也通过一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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