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业务培训心得-心得体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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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业务培训心得 由高检院政治部、公诉厅共同组织实行为期一周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全员电视络培训”结束了,本人按照院的统一安排,全程参与观看了培训讲座。听课过程中,虽然有时候边做案件摘录,边听讲座视频,但还是一心作了两用,认真听了课,并做了笔记,并且获益匪浅。现将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一、对课程的总体印象、评价1、授课师资阵容豪华,内容丰富。从授课教师来看,既有龙宗智、陈瑞华、张明楷、王平、梁根林等目前刑法理论界的出名学者,也有倪建华、邵青春、王艳萍、季刚等司法战线上的实务专家。从授课课程设计看,既有对法律理论高屋建瓴的解说,也有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真知灼见,兼顾了理论与实践、理念与操作、

2、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等方面。从理论到实践的来回,对具体案例的得道分析,的确让我品尝了一周的司法大会餐,营养丰富,可以增强我们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贴近公诉业务,可操作性、实践性强。授课教师环绕了公诉改革与国内公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刑事政策与公诉工作、认定犯罪的措施、dna鉴定的法庭证据应用、痕迹检查与法庭证据、“两个规定”的理解及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和出庭实务若干问题等九个课题进行讲座培训。授课安排贴近检察工作,特别是我们公诉工作的实际,可操作性、实践性强。教师们授课风格各异,但都进一步浅出,易于理解。听完讲座之后,可以让我们在实际的公

3、诉工作中认真地体会、理解,然后具体地应用、实行。并且教师们在授课中,也指出了我们在实际中易犯的问题和错误,让我们在后来的工作中多多注意避免,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为我们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开了良好的处方药。二、对各讲座的记忆、遗留印象及心得体会1、龙宗智专家的公诉改革与国内公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讲座,从公诉的含义、特点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改革、完善等方面展开。环绕公诉权究竟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问题,阐释了公诉权在国内的具体状况。这一讲座,虽然属于纯理论性质,但让我们理解了公诉权性质、特点,公诉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公诉权的改革方向,公诉权的发展前景等等理论前沿问题,对于我们把握此后我们检察工作,特别

4、是公诉工作明确了方向。此外,龙宗智专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公诉权的发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公诉权的发展做了比较,突出了国内公诉权的特点,及提出了将来公诉权改革的方向。同步,论述了公诉权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让我们懂得公诉权的发展、检察官行使公诉权的保障制度,任重道远。、陈瑞华专家的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讲座,结合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谈了刑事证据的特点,即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或真实性)、有关性】的新的理解,然后又从公诉业务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了七类法定证据及浮现的新证据电子证据的审查措施,理论实际地、深刻地理

5、解和阐释了证据的三性。在解说证据三性的时候,也从宏观上讲述了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等等存在问题。个人觉得,这是对老问题(基本理论问题)的新见解,属于旧瓶装了新酒,切中公诉工作实际。在具体分析具体证据形式的审查时,又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提出了不同的审查措施,如,说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警察作证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收获颇多。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个人觉得,光光研究还是不够的,目前中国尚未有一部法律或者有关的法律、发条规定证人的出庭义务,也没有证人作证的保障制度,并且中国也缺少证人出庭作证的老式,也却乏证人出庭所需要的经济基本,要实现证人出庭作证,还需等待漫长的过程。就拿中国的刑事法庭来说吧,设

6、立简朴,不专业,和其她法庭设立无二,只有审判席、公诉席(原告席)、辩护席(被告及律师席),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席是虚的,有的连基本的证人席都没有,更不要说证人休息室、候审室了。这些都不利于证人出庭,更不要说保障证人的出庭义务了。本人曾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就是缺少这样的物质条件,再加上法官、律师的组织不当,以至于辩方证人也在法庭内旁听,没有分别等待作证,以至于辩方提出的证人无法作证。这固然不影响公诉方的指控,但是对于无论是何方证人来说,这样的条件是需要。 3、王平专家的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讲座,关注了当下司法改革的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说的玄而又玄,其实还是离不开非刑罚化、非罪行化、轻刑化、人

7、性化。就是从综合治理的角度、维稳的角度出发,也是应当寻找刑罚的替代制度、具体执行制度。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罪刑化只是针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而一味的的刑罚化、重刑化,治标不治本,解决不了社会的主线矛盾和冲突。刑法自古有之,但犯罪仍然不减当年。这个状况,有的学者就觉得是刑罚的失败。其实,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刑罚只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所有。从这个方面理解,我想,恢复性司法的提出就不是偶尔。但是,在中国要实现恢复性司法,也是需要时间的漫长等待的。刑事和解、社区服务等等,具体实行起来,就很难说不走样、不变形了。会不会变成放纵犯罪的幌子,目前还不清晰。但愿监督可以跟上,解决恢复性司法实行时的执行

8、公平问题。此外,一项新的制度的实行,需要考虑社会大众的接受限度、社会民众的心里感受。没有这一种基本,制度的改革、变革很难成功。因此,恢复性司法,只是一种方向,一种前程未卜的方向。4、梁根林专家的刑事政策与公诉工作讲座,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现代理解、机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机能,罪行法定主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实际运用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论述。记忆深刻的是,梁教师对罪行法定主义的新的理解和论述及其在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清晰地结识了罪刑法定主义的“与时俱进”。此外,梁教师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单一的刑事司法政策向复合的刑事立法、司法政策的地位的上升,可以看到了

9、宽严相济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当的历史使命。在论述罪行法定主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系的时候,对比得当,分析精确,论述有条有理。在随后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时,结合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状况,分析了宽严的关系、宽严相济与罪刑法定的关系。梁根林专家还提出了量刑对定罪的“反制”关系,从实践出发,列举了五类量刑对定罪的反制,并以此作为宽严相济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的体现。分析得非常到位,也很切合中国实际。但个人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普遍运用,还需要司法人员一颗良心,如此,良法才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张明楷专家的认定犯罪的措施这一讲座,个人觉得

10、是这次培训班中,讲得最佳、最有用、也讲的非常具体的讲座。由于认定犯罪,是司法官的职责,定罪也是量刑的先决条件。如果定罪不当,重则冤假错案,轻则放纵罪犯。因此,认定犯罪最为重要。而认定犯罪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违背逻辑、常理的具体运用。在讲座中,张明楷专家也直截了本地指了出来。在论述应当如何认定犯罪的措施问题上,张明楷专家提出了 等等措施。张明楷专家论述定罪措施时,也论述了分析案件事实与合用法律条文,套用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可谓最具操作性。固然,也是我们最容易犯的毛病。因此,应当避免经验的干扰。经验固然重要,但是深厚的法理功底才是主线的解决问题之道。构成要件间的具体分析,法律事实的概括

11、提炼,发条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具体的生动丰富案件之间的矛盾解决,只有遵循理论到实践,实践再到理论的轮回,才干得到对的的定罪成果。法理逻辑与“三段论”,是解决定罪问题的归宿,而不是违背法律逻辑和三段论。在论述过程中,张明楷专家解说进一步浅出、举例生动、信手拈来、通俗易懂。所谓,人们不愧是人们。 6、邵青春与王艳萍两位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分别讲授了na鉴定的法庭证据应用、痕迹检查与法庭证据两个课题,环绕的是司法鉴定这个主题。从个人的观测、感受和不长时间的办案经验来看,虽然司法鉴定在司法中广泛运用,但是,鉴于司法官们自身业务水平、能力、专业知识领域的限制,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还是缺少足够的

12、注重和理解,只是达到了“用”司法鉴定结论的限度,而不懂得如何审查司法鉴定过程、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等。因此,安排这样的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也受益匪浅。在这方面的知识,的确需要“补课”,并且是应当“恶补”。正所谓是,“缺什么,补什么”,这样的课很需要。dn鉴定,作为一项高科技技术在司法、法庭领域的应用,已经2年了,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还是很滞后的。邵青春教师从da技术的基本生物学原理、n技术作为法庭技术的运用发展历史、以及dna司法鉴定技术的机能、特性等角度,让我们深刻理解了这项新技术的高科技含量,以及在司法领域的“用武之地”。此外,还结合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谈了d在法庭鉴定领域的运

13、用及遇到的实际状况等。虽然晦涩,难懂,但是对于补课颇有效益。王艳萍教师讲述的痕迹鉴定技术及司法运用,也很有裨益。虽然,三年的办案,诸多遇到痕迹鉴定,最多只是鉴定枪支的可发射性时才遇到,但是,痕迹鉴定,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其运用对于侦查案件、突破案件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王教师从痕迹鉴定的含义、分类、痕迹鉴定技术的发展、运用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此外,还阐明了痕迹鉴定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结论审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审查时,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并且不能让司法鉴定替代法律认定。毕竟,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更具有经验性。它只是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的认知、思考、分析的成果,只是一

14、份证据,而不是所有。这些提示,对于我们审查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大有裨益。说到司法鉴定,其实,从现状看来,高科技的鉴定技术,还掌握在上级司法机关手里,作一种dn鉴定还要送省级侦查机关,耗费时间,耽误诉讼。如果中国的大部分基层司法机关也能掌握这些技术,具有这些鉴定条件,对于侦查、起诉、审判,该是多么便利的事情。但愿此后,这些高科技鉴定技术的实验室和专业人才队伍可以遍及全国的基层司法机关,为法庭服务。总之,有关司法鉴定与证据审查的两个小小讲座,小而弥坚,分量不轻,实践价值非常突出。7、高检院公诉厅倪建华副厅长解说的“两个规定”的理解及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一课,可谓是顺应了两个规定在7月1日开始实行后,如何

15、理解、实行这两个规定这一问题,所作的最为具体、精彩、进一步的解说。其内容涉及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时间通过、酝酿过程,规定的总体内容概览,涉及了诸多原则性、操作性的规定,并且也分析了公诉工作中实行这两个规定所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及其应对措施和方略等。这些,清晰地让我们理解了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发展过程,还从其对内容的大概解说中,懂得了这两个规定既有对过去有关证据规定、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也有对其她法治化国家证据规定的移植和承继,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在实际公诉工作中,我们要付诸实行,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由于,证明犯罪的责任,逐渐地所有落在我们公诉机关身上。如此,则公诉机关就要承

16、当有关证明不力的风险和责任。这是符合法治国家平衡诉讼规定的,也是对的的方向。但是,目前国内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的能力、水平,以及司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才干提高收集、审查证据的能力,提高证明的水平。并且,证明的责任,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可以控制和完毕的,毕竟侦查权责不在检察机关,而在公安机关。因此,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发挥公检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提高证据的效力和能力。我想,此时,“检察引导侦查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在此处发挥作用,一展用武之地。并且,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协调,共同把好证据关、事实关。 此外,死刑证据审查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从我看来,是相辅相成的。死刑证据的审查措施与原则,同样合用于一般刑事案件。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审查所有过程,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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