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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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金信托合同8篇资金信托合同 篇1 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 托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宅: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托付

2、人和受托人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_第一店资金信托规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规划”)及本合同的商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第一店工程。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托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托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安排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

3、.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托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规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其次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担当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需是托付人合法全部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规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规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2.2.1 除非托

4、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担当: (1)受托人酬劳;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规划资金 信托规划财产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2

5、.2.4 费用计提 (1) 受托人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 除受托人酬劳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酬劳 2.3.1 受托人酬劳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酬劳。 2.3.2 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酬劳;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局部作为酬劳。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治理和风险担当 3.1 信托财产的治理 受托人对

6、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治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展交易。 托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参加信托规划。 3.2 风险提醒与风险担当 受托人在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治理风险和不行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托付人应认真阅读信托规划和_第一店资金信托规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信托财产担当。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

7、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担当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全部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

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规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受托人酬劳; (2)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运用、治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加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担当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 (2)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

9、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担当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规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其次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不含受托人酬劳)后的余额

10、局部。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信托规划资金 100 5.2 可安排的信托收益的安排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依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酬劳后的余额局部为可安排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安排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 可安排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安排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

11、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依据信托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见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托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托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终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根据信托资金的1的

12、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展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询问受托人,并根据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丢失的,受托人将进展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依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3、和义务终止。 7.1.4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依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局部的价格。 7.2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以下缘由而终止: 1. 信托期限届满; 2.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规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规划资金购入的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 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扣除依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 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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