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终处理方式将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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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最终处理方式将由村集体收回篇一: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怎么处理?由村里收回?现在很多农村房子长年没人住,房子主人也没怎么管理,很多朋友就问,如果农村房子倒塌了,宅基地怎么处理?宅基地会被收回吗?农村房子倒塌后,宅基地有两种走向: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里/组里)收回;另一种是由原房屋主人继续使用。什么情况下,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1、房屋主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了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子女可继承农村房屋,但继承的房屋不可以翻建重建,待继承的房屋不可居住后,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2

2、、房屋主人在村里有多处房屋在农村,部分家庭是有多处房屋的。像有些家庭父母和子女是分开居住的,父母是单独拥有一处房屋的。在父母百年后,子女可继承父母的房屋,子女就拥有了多处房屋,但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所以,继承的房屋倒塌后,子女不能重建,宅基地由村里收回。3、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长期空闲目前,部分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还是有误解的,他们认为自家占用了某处土地建房,该土地的所有权就归自家了。其实,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所有权。虽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成员可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但获得的只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

3、权还是归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某个家庭占着宅基地不使用,长期空置着,那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的。依据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农村房屋倒塌后,房屋主人还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话,那在老房倒塌后,房屋主人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如果老房占用的宅基地没有其它用途规划,那在用地审批通过后,原主人就可以继续使用原宅基地重新建房了。附:申请农村宅基地需满足哪些条件?虽然各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不尽相同,但从各地的宅基

4、地申请条件来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原住房年久失修需重新建造的;(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注农村宅基地大致有6类群体,处理方式有4种从目前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关注宅基地的大致有这么几个群体:第一、是户口不在农村,但是根在农村的城市人。这些人早年通过考学、参军、顶替以及“农转非”等途径离开农村

5、、而现在又和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父母在农村、有祖房或宅基地等。第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外挣到一定的财富后,希望回到农村翻建或扩建房屋。第三、希望分户的农民。他们因为子女长大成家,原有的住房已经满足不了居住需要,需要获得宅基地另建住房,满足子女结婚分户的需要。第四、等待合村并村的家庭。希望拆迁置换宅基地后,能够从多余的宅基地中获得一份补偿。第五、极少数希望到农村养老的城市人。想通过购买农民的住房或宅基地获得长期居住条件。第六、希望加入到乡村振兴中的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等,其中涉及到农村建设用地以及生活用地的。等等。林林总总,大致有这么六种情况。由于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的财产,也就是说

6、,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拥有的是使用权。而法律规定,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做处置(含占有、出售、出让等处分),使用人是无权处置的,这一点必须界定清楚。一直以来,按照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要求,无偿为每户配置了宅基地,而新近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只能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配置宅基地,其面积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则是禁止性的“红线”。向来以“只住不炒”执行得最为彻底的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为何突然变成了热门呢?这缘于国家在实现工业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前提下,开始重点向农村发力,农业农村现代化未来可期,增长前景远大,相应带来财富机会更加确定,所以

7、,才开始吸引人们的关注。而启动阶段又是最具诱惑力的阶段,更能引起社会各种力量的关注。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梳理,对于这六种主体,在具体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与受益方面,大致又有这么四种方式:第一,户口不在农村的人,如果老家还有祖房,那么,你有没有资格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呢?这个问题答案是这样的:对于你的祖房(含父母留下的房子)你有依法继承的权利,但是,能能够继承的是房屋产权,宅基地你无权继承,但是,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你对宅基地也将拥有使用权;不过,这种使用权是有条件的,也是有时限的,其基本要求是,你在使用期间,是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改建的,小型的维修可以;然后当你所继承的房子失去居住功能(

8、坍塌等),然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至于希望在老家购买宅基地建房的,目前政策还没有开这个口子,所有的交易都是非法的,唯一的一种可能就是和家里亲友合用标准内的宅基地。但是,这种做法以后容易引起纠纷,实际操作性很小(亲兄弟倒是可以尝试)。对于那些希望到农村买房或宅基地养老的城市人来说,目前也是不可以的,这属于私下交易、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将来清理起来,会出现鸡飞蛋打的结局的。这里也把前面的第五种情况一并回答了。第二,户口在农村、但是通过打工等已经在城市买房的农民,按照目前的政策,在自愿基础上,迁移户口、交出承包地。如果他们不迁移户口,那么,他们不但能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根据土

9、地承包法,他们甚至还继续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原因很简单,国家鼓励农民市民化,但是,为了防止农民进城失去了生活来源,就特别给他们增加了一道保险,即原来所享受的村集体成员权益一律不变。但是,他们无论是翻建也好、按标准改建、扩建也好,都会按照村集体成员一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即可,即便是在原来的老宅基地上翻建、改建,都不能随意进行,必须报批。这一点与第三条希望分户的农民都是一样。前提是在村集体有富余的宅基地可分配。第三,期待合村并居中依赖宅基地谋利的。这个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它与早期城市拆迁安置时,有人利用政策的红利钻空子有些类同。他们看到农村未来合村并居是大趋势,原来的房屋、村庄都将面临着

10、拆迁,也就是说,他们通过利用占有的富余宅基地,通过建设简易房等方式,以谋求在下一步合村并居中获得更好的补偿。不过,目前各地都在严控非法建设,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农房,属于非法建设,不仅拿不到产权证明,还要面临拆除的风险,因此,属于这一类情况利用宅基地的,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了。第四,这类情况属于谋变的范畴。主要涉及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等,围绕乡村振兴而布局农村,为了业务和工作的现实需要,需要解决建设用地等具体问题。还有的就是“告老还乡”回到故乡参与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等明确义务的。对于这一类情况,可以整合村集体的宅基地,将其富余部分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形式进行依法出让,满足这一情况下对于建设用地的需要,

11、或者由村集体以建设用地为基础,吸引社会资本从事乡村旅馆、康养居所、商办用房等方面的商业开发,满足各类主体的需要;而对于“告老还乡”的乡贤,则可以在签署五年以上义务服务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合约的基础上,给予村集体落户,只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不享受村集体成员的其他收益权。如此一来,不仅盘活了建设性用地,为引入乡村振兴需要的各种要素资源提供了切实的条件,还局部活跃了农村房地产市场,大大激活了农村经济,实现了用活一块地(建设性用地),激活一片经济的目的,实现了宅基地的放大效应!篇三: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可依法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

12、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被闲置后及时收回,利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充分利用,但收回程序务须正当,以免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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