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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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 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

2、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 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 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

3、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 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主动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入学资 格。第五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 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 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第二章学制、

4、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 学制的学生,其在校修读年限为三至八年。第七条学校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取 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 五学期期末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 可列入毕业计划。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无法取 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要求延长在 校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在毕业学期清欠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 提出,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确

5、认。不提出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学 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第七学期前已被学籍处理降入低年级学习的 学生,每降一年级正常学习年限自动延迟一年,但最多不得超过八年。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为170左右(具体按各专 业教学计划确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一般由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 主干课、专业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组成。学分累积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第九条在籍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修读课程。根据各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的内容设置,除了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外,在籍学生还可以自主选择部

6、分选修课程。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后的成绩(含补考、重修成绩)及所修得的学分,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 电子数据库。学生学籍卡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的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 析等。课程的平时考核与期终考核的成绩构成比例,视课程所属的学科性质不同 一般可设定为3: 7或以上。课程平时考核的具体构成标准,应由课程开设学院 的课程组(或者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课程特点以及具体教学要求等因 素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向学生公布。第十二条

7、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 进行。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涉及成绩排序时,五级 制可折算成百分制,其中,“优”计95分,“良”计85分,“中”计75分,“及 格”计65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涉及成绩排序时,“合格”计 75分,“不合格”计50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及以上,以及合格者,即可获得该 门课程的学分,并根据学分绩点计算的标准取得相应的学分绩点。以两级制记分 的课程不记学分绩点。第十三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评阅教师给出评 阅成绩,论文答辩组根据学生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评定总成绩,学院答辩

8、委员会 参考答辩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成绩,具体按照南京审计学院金审 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执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按 相应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 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成绩以五级制形式登记。体育成绩不及格 者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方取 得毕业资格。因有疾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由 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并 不得补考,必须重修;(1)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

9、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 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 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3) 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4)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40分及以下者。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应填写缓考申请表,凭 学校医务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辅导员审核、教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批 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理,批准手续由教务办公室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期进行。因事一般不得缓考。第十七条凡旷考或者考核违规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学生考试违规,按照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

10、分。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 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以7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在70分以下的,以实 际考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同一课程;选修课可以 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符合要求的课程。第十九条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重修选课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 学补考结束后办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学分数应有所限制, 原则上以当学期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程学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 37学分为限。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重修课程设置跟班重修与自学重修两种修读方式。学生 重修选课时,需根据全院课表选择重修课程,并选

11、择所跟班级。跟班重修所选课 程的学分、教学要求必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跟班重修不得跨校 区选课。若因课程冲突、跨校区等因素,出现学生无法选择所跟班级的情况,学生可 根据个人情况另选自学重修方式。学院会根据每门课程自学重修的人数,适当安 排教师辅导机会。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所跟班级同堂听课、同卷考试。若重修课程与其它在修 课程的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学生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办理部分课程免听手 续。重修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的,应到教务办公室登记,并参加另行 安排时间的考试。第二十一条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 档案。学生每门课程跟班重修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12、,自学重修不限次数,但每学期重 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三门(学籍异动学生按第三十五条执行)。重修后仍不及格 的课程,以及因专业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在毕业学期集中安排一次清 欠考试。清欠考试及格者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 学分绩点最高为5.0,最低为0。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免听、免修及学位授予资 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确定,课程绩点的计算公式为: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 ) /10 (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以 五级制记载的,按第十二条折算后计算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13、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第四章选修、免修、免听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选课前应详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介 绍,听取指导教师的选课指导意见。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 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 得修读后续课程。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8 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对于确认修读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参加课程考试。 选课后两周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 记为零分或者不及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

14、予 承认。第二十五条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者),或者学 有所长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但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需要重修的课程,以及军训、 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一学期第十七周至第十九周填写 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附该课程的学习笔记或者相关学习资料,经开课学院的课 程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同意后,交教务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校 于开课学期初举行的免修考试。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考试的门数以两门为限。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

15、可获准免修, 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并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注明“免修”,不计学分绩点。 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模拟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进行实践能力考核,经考 核合格后才能获准免修。第二十七条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 一周内到教务办公室办理选课手续。未获准免修的课程仍须修读。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分级教学的课程,学生通过本课程相应级别的选拔考 试,或者通过该课程较高级别考试的,其低于该级别的课程可不再修读,该课程 成绩记为“免修”,不计学分绩点。第二十九条已经达到学校所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所必需具备的英语与计算 机课程考试相应等级要求的学生,其尚未修读的相关课程,经学生

16、申请也可作“免 修”处理。在成绩登记时,该课程成绩记为“免修”对于以前修读但考试未能通过的相关课程,也可作“免修”处理,其课程成 绩登记以60分记。各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所必须具备的英语与计算机考试标准,按照南京 审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学业成绩优良(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 并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后,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课程教学中安排 的作业、实验等环节仍应按教学大纲要求按时完成。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以两门 为限。未获准课程免听的学生应随堂听课。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 科技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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