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本制度(DOC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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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会计基本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4第一节会计机构4第二节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5第三章 会计确认9第一节资产的确认9第二节负债的确认12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的确认15第四节收入的确认16第五节费用的确认18第六节利润的确认20第四章 会计计量21第一节计量属性21第二节资产的计量22第三节负债的计量24第五章 会计记录25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25第二节会计凭证26第三节会计账簿29第四节记账规则30第五节差错更正32第六节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34第七节会计印章35第六章 会计报告36第一节编报规则36第二节会计报表39第三节合并会计报表40第四节报表附

2、注40第五节会计决算41第六节会计调整41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44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44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44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45第八章 会计监督46第一节会计内部控制46第二节会计监督体系48第三节会计监督活动49第九章 会计信息化50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52第十一章 附则5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银行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业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

3、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驻在国/地会计标准及规范与本制度有差异且必须执行的,可以驻在国/地规定为准,但应向总行报备差异的内容,同时向总行报送的会计报表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第五条 农业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

4、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业银行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业银行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农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农业银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第七条 农业银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

5、为前提。第八条 农业银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第十条 农业银行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

6、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对于同业间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业银行财务状

7、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党委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对全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二级分

8、行及以上机构必须设立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计管理部门条件的,应在本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是农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行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行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各级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会

9、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上级行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第二十条 各级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人员:财会部门负责人、会计制度编写和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人员、会计监督和检查人员、会计系统管理人员、会计核算参数管理人员、会计记账人员、出纳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

10、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主管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管理行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职责。(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银行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

11、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八条 会计

12、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审批、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复核检查。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

13、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成本费用使用人员不得兼管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工作,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办理本人使用成本费用的相关业务;固定资产采购与处置人员不得兼管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等。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未经授权,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农业银行会计信息;(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三)违反相关会计制度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四)在规定账册之外私设账簿或者保留账外资产;(五)贪污、挪用公款;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农业

14、银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等职务侵占行为;(七)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九)其他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行为的,应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1.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积分处理;2.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3.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农业银

15、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第三章 会计确认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对会计对象进行分类,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应按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第三十五条 现金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第三十六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的款项。第三十七条 拆出资金是指农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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