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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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局属各科室队所(中心):现将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二九年五月十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昆国土资法200914号关于印发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2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29号)精神,以及省国

2、土资源厅关于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92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929号)精神,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国土资源重大决策制度,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重大

3、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重大决策听证,是指在作出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或者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重大决策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国土资源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的内容:(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拟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三)关系基础

4、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国土资源决策事项;(四)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五)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国土资源决策事项;(六)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国土资源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国土资源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第七条重大决策听证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并做好听证工作的审查和备案。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要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程序要求,认真做好听证前相关资料、公示征求意见、确定听证代表人员等准备工作,相关事业单位做好协助工作。第

5、八条 对于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第九条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第十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决策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领导或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和书记员由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担任;决策发言人由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相关事业

6、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专家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或者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由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确认。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五)法律工作者;(六)听证事项主办处室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事项主办处室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

7、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事项主办处室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事项主办处室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事项主办处室委托有关组织推荐。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涉及的具体

8、业务处室确定。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四)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述资料及联系方式送达听证代表。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

9、关背景资料;(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八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监察人;(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听证事项主办处室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

10、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六)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第十九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应当将听证报告送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备案后,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对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发布实施。第二十条涉及的具体业务处室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11、听证申请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登记受理。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指示和听证申请具体内容确定听证事项主办处室。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第二十四条

12、 局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问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三)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将纳入昆明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范围。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

13、源局、局属各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听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公示实施方案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098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11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92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929号)要求,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重要事

14、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国土资源重要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一)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四)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公示的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四条 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

15、下方式进行公示:(一) 市国土局英特网、政务网站,市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触摸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二)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 新闻发布会;(四)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内容应当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与管理。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工作,及时收集各部门提供的重要工作和事项,经审核同意后,分别提交督查室和信息发布人员进行上报或公布。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公示事项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公示工作,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供,申请审核后进行公布。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的程序。拟实施公示的部门,对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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