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实用转口贸易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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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篇实用转口贸易合同范本 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下面是收集的5篇实用转口贸易,欢送借鉴参考。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合同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货物转口贸易及运输事宜达成补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舱,将甲方货物从中国港口出运到中转港马来西亚巴生港; 2. 货到马来西亚巴生港后,由乙方当地代理负责从港区提货并视

2、需要在保税仓库内倒柜、包装等事务以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甲方进行货物增值效劳; 3.乙方中转港代理完成相关的倒柜、包装等事务或相关货物增值效劳后,将货物重新装柜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取得最终目的港清关所需要的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据。 5、乙方承诺,尽管由乙方在中转港的代理委托中转港工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货物增值效劳,但中转港工厂不会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现在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海关清关文件上。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出口的货物为合法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那么由甲方承当一切法律后果; 2.甲方保证转口货物的包装为中性包装,不得在产品及/或任何包装上

3、显示与中国有任何关联的标志、标识或任何其他唛头,否那么由此引起所有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己承当; 3.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或者由转口贸易引起的任何贸易纠纷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三、 乙方责任: 1.货物在中转过程中,除非由于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货物损坏或丧失,否那么乙方不承当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如因承运人造成甲方货物损坏或丧失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相关承运人索赔;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应当提供其代理在中转港拆箱时的理货报告或重新装箱、封箱状态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货物问题或包装问题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协助甲方做好相应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4、 4.货物在中转港装船出运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单和其他清关文件; 5.乙方保证协助提供的目的港清关文件真实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误原因引起的进口清关问题,乙方不承当责任; 6.乙方协助提供的目的港清关文件仅用于清关用途,并不意味着甲方与乙方或清关文件上的相关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方不得以该清关文件为依据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转港相关第三方主张任何货款; 7、因乙方在中转港当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托的第三方在中转港为甲方提供提货、倒柜、包装、转运、清关等相关货物增值效劳过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转口贸易纠纷,与承运人发生运输纠

5、纷,或与海关、港口管理部门等发生进出口管制纠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因对此承当赔偿责任。 四、甲方货款结算 1.甲方自行负责与目的港客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和其他相关事务,与乙方无关; 2.除非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否那么乙方无义务为甲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的义务;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国目的港客户的货款经过乙方中转港的代理收取后转汇给甲方,乙方无条件地保证其中转港的代理能将货款转付给甲方,否那么,乙方将承当连带支付责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权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货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左右将款项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如果在一个月内甲方未能收到款项将视为

6、汇款出现问题,责任由乙方承当。 4.乙方不建议甲方通过中转港工厂收取货款,甲方应通过海关清关文件上显示的出口方收取货款。中转港工厂在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货物增值效劳后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由乙方委托其在中转港的代理作为该批货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户坚持要将货款通过中转港的工厂代收代付,那么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经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证货款的平安,乙方不承当任何收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当收汇风险和责任。 五、费用支付 1.甲方应在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出运时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费用确认单原件,否那么乙方有权拒绝委托;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甲方应按实支付。 2.甲方应按以下第

7、种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款项: 1) 在中转港装船出运前付清所有款项,否那么乙方有权留置货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单前付清所有款项,否那么乙方有权留置提单及货物; 3) 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 不在同日,那么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时间: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 第二条货物数量: 第三条货物单价:。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

8、。 第七条目的口岸: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fa票金额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 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fa票,装箱单/重量单。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

9、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那么在被告国家根据

10、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甲方(盖章):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年月日年月日 甲 方:公司 地 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 方:公司 地 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以下条款买方同意购置,卖方同意出售以下货物,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

11、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个月。 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 单位: 数量: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第五条 包装 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 第七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假设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置保险。 第八条 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

12、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那么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公司。 2.航空邮包: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假设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

13、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 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假设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那么买方凭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

14、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那么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假设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假设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那么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那么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

15、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假设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那么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局部商品,假设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那么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那么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缺乏7天的天数按7天算。假设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那么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那么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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