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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设置常识(一般社团)社会团体(简称“社团”),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一、社团负责人:会长 1 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是选任制,秘 书长可“选任制或聘任制”;选任制,即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召开理 事会会议时,对所议事项享有表决权,选任制应是会员;(会员享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聘任制,即由理事会聘任,在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对所议事项 享有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聘任制不是会员。二、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必须是理事,可视
2、情况由其他有代表性的会员也兼任理事,理事人 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负责人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情况:理事会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 任制)+会员兼任的理事三、监事,由理事会成员以外的会员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员数未达到50人,可设监事1名;会员数达到50人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 会二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为单数;四、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可不设不享有社团的各种选举表决权。七、组织架构图:可设六、名誉会长、顾问为社团聘任的荣誉职务,不具有会员身份,秘书处(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