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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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怎样 篇一: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五篇)篇一: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实在法律上含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效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础模式。房产公证含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含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含有约束力,而根据物权法的要求,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告的作用。从现在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和的方法关键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

2、进行平分或其它处理,其形式等同于协议,但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协议能够撤销。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法又包括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个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实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置。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降低这项开销而考虑经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础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全部权的公证,假如对单方全部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以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置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通知另一方,以免后来产生纠葛。不过,进行公证即使也是一个方法,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和,能够降低缴纳部分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

3、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含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含有约束力,而根据物权法的要求,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告的作用。假如采取公证的方法,房产全部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理,另一方只能经过法院追索赔偿。律师分析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和另一方的全部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和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协议所作的公证证实,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通常认为协议的公证含有强制实施的效力

4、。在揭阳,假如你在房屋交易时碰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您能够找揭阳比很好的房产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或您也能够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无偿咨询。篇二:经过公证的协议比未经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高吗?经过公证的协议比未经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高吗?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签署协议的时候全部会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协议效力的问题,假如协议无效,协议双方的利益全部会受到损害,所以,签署协议时大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协议的效力。怎样确保协议正当有效呢?协议公证有效的处理了这一问题,协议公证时公证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

5、签署的协议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查、确定,并做出证实的一个活动。那么经过公证的协议就一定比没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高吗?张某从李某处购置一辆二手伊兰特轿车,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署了购车协议,价格为65000元,双方到公证处对购车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交付车辆。2021年11月18日,李某又将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办理公证,也未过户,车辆没有交付。张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协议经过了公证,而且签署在先,车辆应该过户并交付给自己,而宋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协议签署在后,是李某卖车最终的意思表示,车辆应该归自己。那么两份购车协议到底哪个效力更高?车辆应该交付给谁?

6、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要求,协议有效通常需要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一 行为人含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判定一个协议是否正当有效应该看它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即使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假如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正当有效的。司法实践当中,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关键表现在其作为证据的证实力上,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的除外。”未经过公证的协议的真实性、正当性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假如符合中国协议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法院

7、也会认定协议有效,也就是说,认定未公证协议是否正当有效,是根据协议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而不是看是否有其它人在先签署了协议,是否进行了公证,所以,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协议只要符合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要求,也是正当有效的。假如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协议也是正当有效的,那么会出现两份协议全部有效的情况,这时,推行哪一份协议,由李某决定,未得到车辆的一方能够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篇三:最高院经典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企业著作权侵权案公布时间: 2021-07-19 10:02:42王新友 赵 静本案要旨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在

8、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假如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和公证书均含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假如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简明案情2021年10月28日,书生企业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21)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21年2月17日,书生企业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21)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书生企业不服原审判决,在

9、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含有证据效力。2.我企业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输行为。3.书生之家网站和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一样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负担上显著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不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根据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企业提交的

10、教授判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教授判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企业提交的(2021)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实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企业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所以,书生企业有关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含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即使书生企业提供对应证据证实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法进行了必须的限制,但书生

11、企业系以营利为目标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企业有关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企业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受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受的信息网络传输权,依法应负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企业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即使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企业

12、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妥。总而言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判决以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企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企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21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篇四:公证的效力论公证的证实效力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停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

13、地回应这一趋势。而公证制度的关键是公证效力,所以,必需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实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含有法律效果。但现在有关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因此,有必须经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证实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正当性的一个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三种基础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实施的效力.依据中国法律要求,公证含有下列三方面的基础法律效力。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个可靠的证据,含有证实公证对象真实、正当

14、的证实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切公证书全部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和正当性给予确定证实,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实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该确定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实事实的证据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要求:“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实足以推翻公证证实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77条要求:“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实力,能够根据下列标准认定:? 二 物证、

15、档案、判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实力通常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律之因此作出这么的要求,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实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方面的调查、核实,以后出具的公证书含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实力,能够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供机关、团体、企机关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个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证实效力及证实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经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觉事实真相。不过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实的事项已含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因为,第一,中国实施“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实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统计当初情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正当,才出具公证书;假如证实事项在内容、形式或取得方法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不正当,将不得进行公证。因此,公证书含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标,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含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无须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么,可加紧案件的审理速度,提升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要求来看,证据要求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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