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研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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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对研发的要求1、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 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2、对研发项目单独核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 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3、严格划分生产性支出和研发支出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4、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 目

2、,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5、合作及委托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用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 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 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6、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 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

3、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7、向税务机关报备的资料(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 议文件。(5)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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