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69649740 上传时间:2023-09-20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2.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通用17篇)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篇1答辩人:,男,19年_月_日,汉族,现为湖南省市司机,住所 地:湖南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 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 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 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 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

2、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 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

3、 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 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 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 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_年_年度赔偿标 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约每天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_月_日, 共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

4、 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额(湖南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湖南 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 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关于 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 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 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

5、。 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 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 几点意见。首先,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X年_月_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 上我认为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 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22)民 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 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

6、细 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保 险公司在医疗费元,死亡或残疾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 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 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 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 请求。此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二X年_月日附:答辩状副本1份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 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误工费根据

7、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 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 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 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 天片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

8、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 计算。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 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7、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 十的比例计算。8、残疾赔偿金(1) 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x伤残 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乂20年x伤残赔偿系数(2) 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

9、-(受害 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系数(3) 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乂5年x伤残赔 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乂5年x伤残赔偿系数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 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 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11、死亡赔偿金(1)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0、乂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2) 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死亡 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岁)(3) 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乂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乂5年12、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斤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伤残赔偿系 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

11、偿金额二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 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伤残赔偿系 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 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 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 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x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x20年

12、-(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y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 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乂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y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 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x5年斤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 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 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乂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

13、的, 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13、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篇2答辩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答辩人因原告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参加诉讼,现提出如下答 辩意见:一、答辩人与樊某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庹某某与樊某某之间为 帮工关系,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庹某某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首先,答辩人确实与罗某某鉴定了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桥 头镇电镀基地工程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了罗某某。但对于罗某某将搭架 项目再次分包给庹某某并不知晓。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没罗某某和庹 某某之间任何的书面协议,可见这是罗某某和庹某某

14、的私下行为,答辩人 根本无从知道。对于原告提供的谈话笔录中所讲述的,所谓由庹某某雇佣 其嫂子樊某某的事实更是与答辩人无关的。其次原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樊某某与庹某某之间是否存在 雇佣关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也没有工资 单等任何能够证明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明。唯一能够证明樊某某与庹某某存 在雇佣关系的只有其代理人做的三份调查笔录。但在罗某某的调查笔录中,罗某某只是谈道“她(即樊某某)是庹某某的 嫂子,是庹某某叫过来做事的。我从老蔡(即蔡某某)手中接过的工程后又 将其中搭架的项目包给了庹某某来做。”从这份笔录中我们只能够知道樊 某某是被叫来做事的,至于其是否是受庹某某

15、雇佣从事搭架的工作根本不 得而知,而陈某某的调查笔录也是如此。唯一能够证明原告受雇从事搭架 工作的只有庹某某的笔录,但庹某某与樊某某是亲属,具有明显的利害关 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一方当事人或 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而且我们知道,施工过程中的搭架项目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工作,其 需要一定的体力、技能。这种工作由于出现意外事故的机率高于一般工 作,所以多数都是男性担当,女性因先天的体能弱势一般无法胜任如此高 危的工作。但庹某某却让其嫂子樊某某从事如此危险的搭架工作,这显然 是不符合常理的。根据罗某某和陈某某的笔录,我们可以知道,樊某某虽然被庹某某叫 来在工地上做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樊某某从事搭架的工作,樊某某与庹 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更无从考证。显然由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再结合 目前的证据,双方更多的是一种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 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 案实际,即由庹某某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答辩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