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学案例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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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灰皮书参考答案之一:Anderson Hay原告: Anderson Hay & Grain Co.被告:Dunn & Welch案情:Lincoln Management掌握所有Ruidoso Race Track的经营项目,并将食品部分分许可给Welch(Welch在该分许可合同中作为合同一方独自签订该合同)-Dunn为Welch该合同提供担保,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Dunn享有保管会计记录等权利,并对Ruidoso Downs Feed Concession的帐户享有支票签名,支取存款的权利-原告基于对合伙人Dunn的信赖,与之签订合同.当合同履行失败后,原告以追还欠款为由,将被告

2、起诉至法庭-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初审法院将Dunn与Welch同时列为被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对Welch的权利主张,但驳回对Dunn的诉讼请求遂原告提起上诉法官Tackett: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Dunn是否为Ruidoso Down Feed Concession合伙人的认定从被告Dunn和Welch的公众行为判断,两者为合伙人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当一个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或为某种行为的方式,代表他本人或同意由他人代表自己时,无论他是否是现存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与一人或多人不存在合伙关系,他将对该代表行为向被代表人及相对人,即基于对该代表行为的信任而为某种行为的人,负责任当产生合

3、伙人责任时,他将被视为合伙人,并承担一个真正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Dunn通过他的行为及其他言语等其他表达方式,为证明他是Welch的合伙人提供了实质性的证据与此相比,Dunn与Welch是否有建立合伙关系的初衷,或者说他们是否意识到其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已经不再重要在本案中,如果Dunn不想作为合伙人,或者想避免被视为合伙人的情况发生,他不应该让自己与Welch以及Ruidoso Downs Feed Concession有过于密切的干系实际情况中,Dunn非但没有尽量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反之,他以行为默示其合伙人的身份及地位例如,当某支付款项到期时,原告打电话给Dunn请求付款,Du

4、nn表示同意支付通过种种与此类似的情节表明,Dunn应当是责任合伙人此论断的依据在于Dunn的行为足以让一个理智的,谨慎的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真正合伙人的事实法律上对此称之为不容否认的合伙人 (或者 禁止反言合伙)该种合伙成立的要件为:首先,相对人的信任以及其基于此信任而为的任何行为是建立在合伙人的表述基础之上的;其次,被主张为合伙人的一方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该种方式作此表示但是,该种表示不以直接向特定相对人做出为要件据此,Dunn被认定为具有合伙人身份对于本案例,我本人对其审判依据,以及审判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以行为特征而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的标准在美国已经通过法律予

5、以认可所以,在本案中,只要Dunn的行为符合了法定的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即,足以让一个理智的,谨慎的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真正合伙人的事实,那么,该行为人即可被视为人,与此同时,该种关系被视为合伙关系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关系的确立必需以合伙人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为要件从这个角度上分析,本案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认定该种无书面合同的各方为合伙人的判例,他们被称之为事实合伙人该种判例的表明了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对此类现象的一种新的态度然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不无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

6、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综上所述, 对于缺少书面合同, 但是具有合伙关系的其他特征, 该中关系的认定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应结合相关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灰皮书参考答案之二:Burns1 原告:Burns被告:Gonzalez; Bosquez; 合伙企业其他关联方:公司;Roloff案情介绍:被告Gonzalez与Bosquez以合伙方式成立了一家广告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是销售XERF(一家墨西哥广播电台)的广告时间。XERF由一家墨西哥公司(以下简称“公

7、司”)所有和运作。恰巧,Gonzalez与Bosquez是该公司的所有人。Roloff与Burns作为合同一方,与作为合同另外一方的公司及合伙企业签订了购销广告时间的合同。在合同过程中,Roloff将其在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Burns,遂退出本合同关系。由于广播公司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该购销合同未得到全面的履行,致使Burns遭受损失。为补偿其损失,Bosquez本着代表其本人以及合伙企业的目的, 向Burns签发本票。但因该本票在到期日时未能得到承兑,遂Burns起诉至法院。法院以Bosquez不具备 “默示代理权” 为理由,支持了Burns对Bosquez的诉讼,并做成裁决;但与此同时

8、,驳回了对Gonzalez以及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Burns提起上诉。结果是,上诉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2 .本案中, Burns对Gonzalez以及合伙企业进行了起诉, 但未对公司进行起诉,其原因在于Burns持有Bosquez向其开具的, 到期并未履行支付的本票. Bosquez开具该本票的目的在于补偿因其未能履行合同而给Burns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抵消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在此其中, 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Bosquez在开具本票时, 意欲代表其本人以及合伙企业而为该行为. 该事实成为Burns起诉合伙企业的依据. Burns未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中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

9、所有者仍然是Gonzalez和Bosquez. 所以, 是否将公司列为被告, Burns的最终权利主张主体并未发生实质改变,.3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在于:虽然英美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了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都有权在通常业务范围内以合伙企业代理人的身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而无须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但是,该法律的适用是以该代理人所为之行为“在通常业务范围内”作为要件。换言之,只有在合伙企业通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可视为“默示代理”,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伙企业通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 其标准通常为,或者该行为具有同行业的行为特征, 或者该行为是特定合伙企业的一贯行为方式.

10、对于“默示代理”的举证责任一般由第三方承担, 即该行为的相对方.依据法律, 合伙人签发商业票据的权利来自于合伙企业自身经营的性质,以及此类经营通常采取的方式, 而并非来自与合伙关系的存在. 换言之, 合伙人签发商业票据的权利不会因合伙关系的存在而自然发生. 据法庭所了解, 本案中的合伙企业所经营之广告时间的销售是基于授权基础之上的. 此外, 根据以往的记录, 合伙企业与Burns, 除了本案中发生争议的票据外, 所有签发票据均由Gonzalez和Bosquez共同签署. 总而言之, 上诉法院认为, 既然Burns不能出具证据证明Bosquez的行为属于默示代理的有效证据, 那么, 初审判决发生

11、效力.4.在案发前, Gonzalez为了避免其本人承担责任, 他应吸取Bosquez的经验教训, 不应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各种商业票据. 所有在合伙合同中约定的, 需要双方共同作为的, 或者需要对方授权的事宜, 均应履行约定. 更重要的手段是, 在案发前, 在合同订立时,Gonzalez应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其只对同时附有合伙双方签名的文书,文件或债务负责.灰皮书参考答案之三:National Biscuit Company原告: National Biscuit Company被告:Stroud其他关联方: Freeman 案情介绍: 被告Stroud 与Freeman曾为合伙关系。根据合伙协

12、议, 该合伙为普通合伙, 双方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对于Freeman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未作任何限制。在合伙关系解除前六个月中, Freeman从原告National Biscuit Company处购买了总价值为$171.04的面包。六个月后, 该合伙企业进行解散。 在解散协议中双方约定Freeman先行退出合伙关系, 由Stroud负责清算事宜。本案发生争议的关键在于, 被告已于Freeman购买该面包前通知原告, 内容是被告个人将不再对原告此后向其出售的面包负责。而本案所争议之货款恰恰发生在该通知做出后。所以,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的免责主张是否有效. 1. 本案与Burns v.

13、 Gonzalez 的根本区别是:合伙人代理行为有效性的界定。在同样是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而做出的代理行为情况下, 本案中该行为被认定是合伙行为, 而在Burns v. Gonzalez中, 该行为则被否认具有代理合伙事物的性质, 从而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并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Burns v. Gonzalez中, 产生该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依照合伙双方在经营中与客户 (Burns) 业务的惯例可见, Bosquez签发本票的行为因缺少其合伙人Gonzalez的签名而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在本案中, 由于Freeman所为的行为是在合伙企业正常业务范围内, 为经营所需而

14、为的行为, 应视为合伙企业行为, 由合伙企业负责。2. 在本案发生后, 被告可采取的措施用以摆脱Freeman带来的责任,可以从以下角度加以考虑: 如果Stroud可以举证证明, 在Freeman要求原告送面包前, 由于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Stroud已经告知Freeman不要再订购面包, 且得到Freeman的认同, Stroud并将该决定告知原告。换言之, 对Stroud与Freeman不再订购面包的约定知情。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主张不负责任。其法律依据在于, 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 在经营范围内, 明显的为了经营需要, 由任何合伙人所为的行为, 应视为合伙行为, 并且, 该行为

15、对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但是, 如果该行为人不具有事实上的权利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该特定权利时, 并且, 行为的相对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知情, 那么, 该行为将不被视为合伙企业行为, 对其他合伙人不具有约束力。3. 为了避免本案中类似问题的发生, 双方可以在合伙合同或章程中约定其中某一合伙人为负责人, 所有合伙企业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或发生的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应取得合伙负责人同意;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合伙双方一致同意,或取得另外一方授权的情况下,该合伙人的行为才可以视为合伙行为。合同中诸如此类的规定方可对合伙人的“默示代理权” 起到制约的作用.灰皮书参考答案之四:Salomon v.Salom

16、on _ Co. Ltd.Salomon v.Salomon _ Co. Ltd.1. Salomon 将其独资企业转化成有限公司的原因在于: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并为家庭成员提供更好的参与机会,因为,他的儿子们常常对他施加压力,要求真正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更重要的是拥有他们自己在公司的股份。2. 公司的转化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法法典,1862年)。其中所涉及的程序及所制作的文件包括: A一份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将Salomon所经营的独资企业出售给拟订设立的公司。 B公司章程大纲。该章程具备法定的签名,并进行了登记。章程中阐述到,本公司的成立使该合同得以生效。 C公司章程细则。提出了公司运营的机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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