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园移民综合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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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实施细则一、监理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金沙江中游河段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本项目”)综合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实现移民安置工程综合进度、总体质量和移民投资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遵循科学、客观、诚信、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监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移民安置工程”为梨园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移民搬迁与生产安置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和移民综合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有关的其他项目工程。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双甲方”为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和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业务领导单位为州(市)移民主管部门。“监理部

2、”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公司梨园水电站移民综合监理部;“实施单位”为香格里拉县、玉龙县移民局和受县及县以上移民机构委托的承包单位;“单项工程”为专项工程或移民工程建设中投资额度大于50万元、需要采用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的项目工程。第四条 监理部及监理人员应遵行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自主和认真负责、综合协调、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双甲方的授权,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负责对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进度、总体质量和移民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评价移民搬迁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协助双甲方协调和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双甲方反映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督促实施单

3、位按照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与要求按计划完成梨园水电站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和补偿费用的兑付等。第五条 本项目根据合同授权,移民综合监理在进行目标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动态跟踪检查控制的方式,将采取对比分析、报告审核、跟踪调查、综合评价、专家法咨询、监理例会等方式进行监理。第六条 本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模式,即现场监理人员对涉及区域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综合监理,监理组织机构如下图。总监常务副总监、副总监专家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信息档案管理投资控制二、监理依据第七条 主要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

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03年3月1日起实施);(3)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5)10、云南省实施办法(1999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

5、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7)1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26日实施);(8)12、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 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1)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及配套的七个规范;(2)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3、防洪标准(GB50201-94);(4)城市居

6、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5)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6)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标准(SL30-2003);(7)5、农村电气化标准(DL407-91);(8)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第九条 相关文件及资料(1)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发【2006】17号);(2)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3、(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

7、办发【2007】159号);(4)4、关于印发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2008】8号);(5)5、云南省金沙江中游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局2010年第8期会议纪要);6、(6)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云南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7、(7)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8、(8)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区的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9、(9)云南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

8、;10、(10) 云南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投标文件;11、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资金、档案管理文件;12、(11)金沙江中游河段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合同;13、(12)其他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等。三、监理范围、任务与目标第十条 监理工作范围本项目监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征地影响涉及的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建,、移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及与移民安置有关的其他工作。按行政区划分,监理工作范围涉及香格里拉县和玉龙县两部分。第十一条 监理任务1、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安置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控

9、制。(1)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移民安置的检查工作,协调相关各部门关系;(23)对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综合监理意见,审阅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移民资金使用报表并督促报送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和丽江市移民局和迪庆州移民局移民资金拨付报表;(34)监督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45)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6)对移民安置情况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56)监督、检查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对没有严格履行单项工程监理合同条款的单项监理单位,提出

10、整改意见或撤换建议。2、对移民安置合同、工作协议和信息档案进行管理。(1)对上级移民主管部门计划文件的执行,对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合同、协议、计划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2)对移民搬迁安置协议、补偿兑现资料、项目实施文件、会议纪要等信息数据化、文档化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存放,确保移民信息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便于保管、查找和使用;监督检查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3、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设计变更处理,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4、协调项目法人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建议;协助移民

11、安置实施主体单位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参与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并出具综合监理意见或提交专题综合监理报告;提交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综合监理总报告。参与移民安置单项及专项工程竣工验收。6、建立移民综合监理反馈信息制度,编制综合监理月报、专题简报、年报。定期组织召开移民综合监理工作会议。第十二条 监理目标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全面了解、督促、报告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情况,通过事前参与策划、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评价等工作,力促相关方达到以下目标:(1)1、功能目标:金沙江中游河段梨园水电站库区、坝区的各项移民实施项目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方案和国家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满足移民验收要求。2、(2)质量目

12、标:移民搬迁及安置满足国家规程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发展”。3、(3)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财产损失事故,不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复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4、(4)工期目标:按移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期目标,确保移民实施分阶段达到形象控制进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并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5、(5)投资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移民项目,对移民安置规划中错漏项目进行审核。在无重大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等因素的前提下,库、坝区移民总投资以不突破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投资概算作为监理人的投资控制目标。

13、四、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第十三条 本项目移民综合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部组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监理班子,下设常务副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和副总监的变更,应征得甲方双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本项目移民综合监理实行“授权”、“承诺”制。即总监理工程师由双甲方授权;双甲方将授予总监的权利书面通知实施机构,上述单位做出接受监理的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1)1、保持与各方的联系,与业主、实施机构、设计单位等协调沟通;2、(2)确定监理组织系统,制定监理工作方针和基本工作流程;(3)3、选择确定监理各部门负责人员,并决定他

14、们的任务与职能分工;(4)4、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进行人员的调配;(5)5、支持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并全面组织实施;(6)6、主持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全面负责信息沟通工作;(7)7、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做出决策,如设计变更签证等;(8)8、审核并签署监理文件、监理报告、监理通知书、竣工验收意见等;(9)9、定期及不定期巡视工地现场,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10)10、按照规定时间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11)11、定期和不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情况;(12)12、分阶段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工作总结。第十六条 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职责副

15、总监(总监代表)协助总监管理监理部日常工作,完成总监交办的任务;经总监授权,可代行总监职责。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职责(1)1、组织制定各专业或各子项目的监理实施计划或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2)2、对所负责控制的目标进行规划,建立实施目标控制的目标划分系统;(3)3、建立目标控制系统,落实各控制子系统的负责人员,制定控制工作流程,确定方法和手段,制定控制措施;(4)4、协商确定各部门之间协调程序,为组织一体化主动开展工作;(5)5、定期提交本子项目目标控制例行报告和例外报告;(6)6、根据信息流结构和信息目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7)7、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参与设计招标工作,做好招标各阶段的本专业的工作;(8)8、了解、审核、确认、签证有关实施机构提交的计划、设计、方案、申请、证明、变更、资料、报告等;(9)9、检查有关的移民项目实施情况,掌握现状信息,及时发现和预测将会出现的问题,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研究对策,解决问题;(10)10、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部门监理员的工作;(11)11、及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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