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电子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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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电子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省科技应用规划目标,科学合理配置电子设备资源,提高全省计算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通信软件、安全保密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设备管理主要是指除价值管理和账务管理以外的设备管理,各单位科技部门是电子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购置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辖内电子设备的采购须按信用社电子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全省已统一选型的电子设备各单位须严格在选型范围内采购,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选型;对全省未确定统一选型的设备,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选型,

2、并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备案。第五条 各单位电子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应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制定;所涉及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设备需求纳入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办公室、科技、财务、监察和设备使用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设备采购小组。第七条 为避免资源重复配置与浪费,科技部门应负责审核设备使用部门的采购需求。第八条 科技部门应会同设备使用部门根据科技规划实施要求、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要求和科技应用的实际情况,向采购小组提出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方案,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第九条 采购招标或谈判注意事项:1. 科技部门须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的设备配置,所涉及的技术要求须符合法律性文件,须避免恶性

3、竞争,造成后续支持不力和安全隐患,做到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真正起到技术把关作用。2. 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经验、信誉、价格、实施能力等背景资料,遵循“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原则。3. 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谈及设备购置的实质性问题,更不能向对方泄露本单位拟定的标底和谈判策略,不得将我方的重要信息以任何方式告知对方。4.严格自律,个人不得收受回扣或酬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招标或谈判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本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第十条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科技部门应按设备的安装、运行等环境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会同设备

4、使用部门、代理商、生产厂商等相关人员按照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对购进设备的数量、型号、价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综合评定,防止出现质量问题或病毒的侵害。第十二条 做好采购后续跟踪工作。第十三条 电子化设备如确需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的,由科技部门提出方案并报经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如主机、网络设备、外设等)必须建立备件制度,以便于出现设备问题时,及时更换设备,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第三章 实物管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有购置(领用)的电子设备应建立台帐。设备管理员负责台帐的信息登记与数据维护;库房保管员负责出入库设备的实物管理与库房管理。第十六条 设备在入库时应填写完

5、整的电子设备入库清单,要求真实、完整、规范地记录入库日期、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要素,并做到帐实相符。1. 设备维护员和设备保管员应会同其他验收人员按照清单对照实物逐件清点,并及时登记电子设备台帐。2. 设备保管员应对每一设备编号,并贴上编号标牌,填写设备履历本,以便对设备跟踪管理。第十七条 设备维护员和设备保管员因故变更时,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工作。第十八条 对到货即须安装的设备,经领导同意后可先安装后再办理入、出库登记手续;对大批量的设备无法逐件验收可与供货商讨论验收方式。第十九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电子设备,科技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设备使用部门

6、领用电子设备及其耗材时必须严密手续,填写领用清单,详细记载领用单位、种类、型号、数量、领用日期等要素,领用人、设备维护员和设备保管员应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设备不可外借,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设备。1. 必须认真填写借用清单,需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归还日期。借用人应如期归还,到期不归还者需说明情况,并在借用清单上注明设备续借延长期限。2. 借用设备到期后由设备保管员提请催收,并检查设备的情况,如发现外借设备有短少、损坏等,由借用人赔偿后再办理入库登记。第二十二条 设备保管员应负责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帐、卡、物相符。若发现库存数量与账面不符,必须查明原

7、因,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存放库房内的设备,应按用途、项目分类堆放整齐,妥善保管便于查找使用,同时库房要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第二十四条 设备使用部门领用的设备应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不经本人许可,严禁他人操作使用。1. 严禁非专业管理人员私自随意拆装、移动电子设备,对因此而导致电子设备丢失、损坏、重要数据受损,影响正常工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 保持电子设备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潮、防尘保护,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保养。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门在年初根据电子设备类型、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门设立专门的电子设备维

8、护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1. 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如遇到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及时上报,或与维保商联系,落实维修事宜,排除故障。2. 每季度将设备损坏、消耗品需求及辅助设备状况上报科技部门负责人做好添置计划。3. 保证备用电子设备完好无损,定期检查确认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 对易损部件要定期进行更换;对机械传动部件较多的电子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洁、注油、防锈处理;对精密设备和重要设备要做好重点维护工作。5.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进行操作,如需更换零部件,应办理电子设备备件领用手续。6. 实行电子设备维修报告制度,分析故障原因、类型及责任,对非正常性或周

9、期性故障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7. 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计算机机房和电子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系统、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二十七条 各种设备应按规定位置摆放,严禁带电搬动,造成对设备强烈震动。第二十八条 对接入系统设备必须有专用线路供电,不得与空调等涌流设备混用线路。第二十九条 UPS用于专用设备的供电,须定期进行充放电,未经科技部门批准,UPS不得加接其他电器。第三十条 重要的电子设备必须购买维保。电子设备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各部门不得自行拆卸,应向科技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提交电子设备维修申请表,内容包括日期、设备型号、故障原因、联系人、

10、使用部门等,由科技部门确定维修方案。1. 保修期内的电子设备发生故障时,严格按照电子设备购置合同的有关保修服务条款执行。2. 当电子设备需外送修理时,应经分管领导和科技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台帐中作相应的登记。3. 电子设备外送修理前,需将存贮介质内的应用程序、业务数据等与金融业务相关信息备份后删除,修复后的电子设备维护人员应进行验收,并对存贮介质中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4. 外来维修人员现场进行维修时,科技部门须登记外来人员信息,对涉及信息和系统安全的电子设备维修,在维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科技部门的维护人员在场,并详细记录维修过程,以保证电子设备和信息的安全。5. 科技部门须按照购置合同或保

11、修合同对厂商的产品质量、保修质量、巡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设备购置和续保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电子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电子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的培训。第五章 清查与报废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门必须每年对其所管理的设备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报废应严格按照各单位制定的财务实施细则之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执行;对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报废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成立有科技部门参加的电子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负责电子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报废以使用功能丧失

12、为界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设备由科技部门提出报废申请:1、 折旧年限已到并已提足折旧,并且其主要功能丧失、退化、零部件损耗或一次性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过其重置价值的1/3以上的。2、 因超强度使用、自然损耗等原由造成其性能老化、事故频发(有运行记录和相关技术鉴定)而无法正常使用,恢复其原有功能或达到目标功能需要的投入占其重置价值的1/3以上的。3、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城市规划)或人为事故等因素导致的设备毁损、拆迁,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出同类资产重置价值1/2以上的。4、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5、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6、

13、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7、 国家规定必须报废的以及各单位认定其它可以报废的等。第三十五条 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对提交的报废申请要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1、 对申请报废的电子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件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2、 对申请报废的电子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件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3、 对申请报废的电子设备进行运行测试和故障损坏情况分析,确认可否进行修复、改装,估算修复或改装费用。4、 对折旧年限未到、因人为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功能过低、技术落后的电子设备要做认真分析、慎重处理。5、 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废电子设备的残值。6、 对

14、报废电子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等资料进行转移后清除,防止泄密。7、 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开始使用日期、卡片号码、型号、原值、净值等。第三十六条 对涉密的报废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电子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电子设备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辖内电子设备管理工作情况。第三十九条 电子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电子设备购租、验收、归档、消耗品与备品备件管理。2、电子设备维护、报废情况。3、电子设备台账

15、账实相符和信息规范化情况。4、电子设备的原值、完好率、利用率、闲置率、报废率和使用部门满意率等内容。5、电子设备申请采购用途与到货使用情况是否一致、是否被挪用、购置合同中有关售后服务条款执行情况。6、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要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成绩和问题,全面、客观地写出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 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管理混乱、违规操作、危害信息系统安全、造成电子设备重大损坏、积压、丢失或浪费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电子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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