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教育类考试违规考生处理操作规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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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教育类考试违规考生处理操作规程根据教育部于2012年4月颁布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院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一总则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含高职统考、技能高考)、艺术类、体育类省级考试和艺术院校(专业)在鄂招生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二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违规代码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政策解读:考试期间,考生应按考生须知上规定的内容,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和规定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进入考场之前,监考员应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携带考试用具,并提醒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

2、放在指定位置。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考试文具、手表等)带入考场内参加考试,视为违纪。考生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不适用此条款。违规案例:某年美术统考中,一名考生自行携带画纸进行考场,并坚持使用自己的画纸作画,核对座位单时被监考员发现。此行为构成违纪。 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1款,考生的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发现此类违规行为,第一步:监考员告知并制止考生的违规行为。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违规证据的,由2名监考教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同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载。第二步:该科目考试结束或该考生交卷后,将该

3、考生的准考证、违规材料或工具,与该考生一并交楼层协管员,送考点办公室。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对该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与其他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一起分别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一同正常封装。第三步:考点办公室安排应有专门人员处理考生违规,要求违规考生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写出详细材料,包括违规动机、违规经过、违规事实等内容;工作人员填写违纪作弊报告单和违规考生告知单(一式三联),根据考生在考场内的行为和其本人所写的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判定其违纪行为,取消单科该科目考试成绩;第四步:2名监考员在违纪作弊报告单、考生在违纪作弊报告单和违规考生告知单(一式三联)相应位置分别签名;考生拒绝签字的,2名监

4、考教师签字有效。的期限。第五步:主考在违纪作弊报告单和省派巡视员在违规考生告知单(一式三联)上指定位置签字签名,考点加盖公章;工作人员将违规考生告知单(考生联)交考生,并告知考生有申诉的权力及申诉的期限。第六步:考点将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违规证据(材料)和违纪作弊报告单、违规考生告知单(省考试院联),在交试卷时一并交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第七步: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根据考生违规材料和考点处理意见,在违纪作弊报名单上提出处理意见:判定其违纪,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考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将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违规证据(材料)和违纪作弊报告单、违规考生告知单

5、(省考试院联),在交试卷时一并交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第二条违规代码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政策解读:考生应按照本人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入场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违纪;监考员应在考生进场时提醒考生,核对本人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违规案例:考生甲和考生乙无视监考员提醒,入场考试时互换考试座位,被监考员在核对座位单时发现,该名考生行为应为违纪。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该行为应判为违纪,分别取消两名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参照第一条处理流程。 第三条 违规代码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政策解读:考生进

6、入考场后,应规定时间内答题 ,在考场内广播或监考员发出“考试开始,现在请考生开始可以答题”的指令后,考生方可进行答题;在考场内广播或监考员发出“现在停止答题”“考试结束,考生请立即停止答题”的指令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视为违纪行为。违规案例1:某年普通高考语文科目考试中,考场内已发现出“考生请立即停止现在停止答题”的指令,监考员也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全体起立,开始收卷。可是18号座位考生无视以上提醒,仍然低头赶写作文,此种行为构成违纪。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3款,该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参照第一条处理流程。第四条 违规代码54:在考试过程中

7、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政策解读: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安静,除了正常答题外,不应有其他动作行为。如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向周围考生张望、偷看他人试卷、与周围考生说话、用各种方式进行暗号联络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均属违纪。案例:2012年普通高考咸宁市某考点,12号座位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停地左顾右盼,回过头去看13号座位考生的试卷,不断低声叫喊旁边座位的考生,严重影响其他考生答题。12号考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4款,该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参照第一条处理流程。 第五条 违规代码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8、,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政策解读:考生在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不得在教室、楼道内大声喧哗或与其他考生高声交流等影响考试环境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纪。 案例:某普通高考考点语文科目考试临近结束时,部分考生交卷离开考场,另有考生还在继续答题,此时,考生甲、乙二人不顾楼层协管员和监考员的劝告,在楼道内高场声谈笑,不肯远离考场。这二名考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5款,该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参照第一条处理流程。的期限。第五步:主考和省派巡视员在违规考生告知单一式三联上指定位置签字,考点加盖公章

9、;第六步:考点将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和违规考生告知单(省考试院联),在交试卷时一并交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条 违规代码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政策解读:按照普通高考及相关各类小科类考试的要求,考生在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要求实执行),可以举手告知监考教师交卷,经监考员检查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考点提供的文具齐全,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无误并收齐后,考生才可以离开考场。如考生要求提前交卷,监考员应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正确的交卷时间。如考生执意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没有经过监考员同意,强行离开考场,视为违纪行为。 案例1:某年普通高考武汉市某考点

10、,一名考生在交卷时间未到之前,不听监考员的一再劝阻,强行离开考场。楼层协管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进行处理。案例2:2010年湖北省标准化考场美术类校考中,一名考生要求提前交卷,声称自己还要赶火车前往其他省份参加考试。监考员向其声明了交卷的正确时间,他仍不听劝阻,执意离开考场。此时,楼层协管员和工作人员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接受处理。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6款,该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参照第一条处理流程。的期限。第五步:主考和省派巡视员在违规考生告知单三联上指定位置签字,考点加盖公章;第六步:考点将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和违规考生告知单

11、(省考试院联),在交试卷时一并交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条 违规代码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政策解读:根据要求,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考试文具(英语科目除外)等物品带出考场。发现此类行为,应立即想办法追回。,并判定考生的行为构成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 案例1:2011年普通高考武汉市汉江区某考点,监考员在收卷时,发现23号座位一考生的答题卡不在桌面上,立即通知楼层协管员,主考得到消息后,立即关闭考点大门,禁止考生离开考点,找到该名考生,追回答题卡,并将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接受处理。案例2:2011年

12、美术统考武汉市汉阳钟家村考点,一考生将其速写科目答卷带离考场,并离开了考点。监考员发现后,立即通知主考,并找到考生家里,将答卷追回,处理了考生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7款,考生的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参照第一条处理流程。 第八条 违规代码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政策解读: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时应使用考点统一提供的文具答 题,不得自带文具,考生应按要求在试卷、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粘贴条形码,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做与考试无关的各种记

13、号或信息。参加美术类考试的考生,应使用考点提供的专用画纸作画,不得在试卷上留有任何文字、标记、标识、字母等题目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视为违纪行为。案例1:2011年我省美术统考评卷过程,评卷员发现一名考生素描科目的画纸和条形码与其他考生使用的画纸和条形码不同,。经查,系原因是考生将事先准备好的画纸带入考场内使用,此行为已构成违纪,应取消其单科考试成绩。案例2:2012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一名考生在英语作文中,脱离题意要求,透露自己的姓名和家庭住址,被评卷教师员发现后,按规定提交给省教育考试院,判定为违纪。案例3:2012年美术统考评卷中发现一名考生将其姓名书写在画纸的背面,另有一考生在作画中不按

14、题意要求随意添加背景,并在背景中标明街道名称,此类行为均构成违纪。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8款,考生的行为应判为违纪,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流程: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将省教育考试院开具的违规处理告知单违规处理决定书考生联送达考生并由其签字。第三章 考生作弊作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九条 违规代码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政策解读:如考生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练习册、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纸条等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或者考生在进场前,在准考证、身份证、手上或身体其

15、它部位书写有关考试内容(包括文字、数字、符号、图形、方程式等),被监考教师发现的;考生在考试中带入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或快译通等电子设备的,并储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均属考试作弊行为。案例1: 2012年某次国家考试中,武汉市东湖中学考点政治科目考试中,一名考生拿出手机抄袭其中内容,手机中有其提前存储在内的相关复习资料,此种行为构成作弊。案例2:2012年普通高考中,荆州市某考点,某考生将数学公式抄在其手掌内,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员发现;另一名女性考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小抄藏在其裙装腰带中带入考场内进行抄袭,此类行为均为作弊,应取消考生各科目考试成绩,此二人均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员发现。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1款,考生的行为应判为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处理流程:发现此类违规行为,第一步:监考员告知并制止考生的违规行为。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违规证据的,由2名监考教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同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载。第二步:该科目考试结束或该考生交卷后,将该考生的准考证、违规材料或工具,与该考生一并交楼层协管员,送考点办公室。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对该考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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