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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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不能免除案情:张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二十万元,陆先生用自己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抵押合同三方面未作特别约定)。借款期一年,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至二年四月五日。借款期限届满,张先生在未经陆先生同意的情形下与银行签订了展期三个月的协议,事后陆先生没有认可这一展期协议。展期届满,张先生仍还不出借款本息,向陆先生主张担保物权,要求陆先生以抵押的房产承担还款责任。陆先生认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担保责任已免除,其展期协议未征得自己同意,事后自己也未认可。自己根本就没有抵押担保责任,拒绝还款。银行在追索无果的情形下,把陆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陆先生抵押的房产承

2、担张先生向银行借款的保证责任。评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总是的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已主合同履行的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解释还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张先生在借款合同届满时未事先征得陆先生的同意与银行签订了展期还款三个月的协议,陆先生作为抵押人对原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陆先生称对展期三个月的协议不存在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原借款合同到期免除保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抵押合同没有特别

3、约定的情形下,陆先生对张先生的借款保证期应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计算,即陆先生的保证责任应在满足下列三个期间之后才能免除:一、原借款合同的一年期间(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二年四月五日);二、原借款合同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四月五日二二年四月五日);三、原借款合同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二年(二二年四月五日二四年四月五日)。以上三个期间的计算还是在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下计算的,如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陆先生的保证负责期间还要往后推。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已到期合同与合同人在未征得陆先生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展期协议,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展期协议是在征得陆先生同意的情形下签订的,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则从展期协议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帖子存单质押贷款合同失效承担责任有关展期合同不懂信合人的责任,转载,菜鸟的责任就是灌水岗位责任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请教贷款展期的问题全省农村信用社举办“三卡”业务培训班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签订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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