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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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一、我国现行资源税概况(一)资源税的产生与发展 我 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的全国 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盐税带有明显的对资源征税的性质。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 立税种,1994年部分并入资源税。第二阶段1984到1993年。1984年9月18 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条例草案,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 石

2、油和天然气三种,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 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 则。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 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 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 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 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 非

3、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 的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 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到 4。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 征税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 也并

4、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选择对矿 产资源进行征税。在矿产资源中,还采取了根据矿产品价格和采掘业的实 际情况选择品目,分批分步实施征收资源税的办法。1984年10月资源税开征伊始,只对原油、天然气、媒体 三种产品开征了资源税;后来又把铁矿石资源纳入资源税的 征收范围;1994年实彳丁的资源税税制,规定对所有的矿产资 源征收资源税,具体操作时,对矿产资源的绝大多数主要矿 种,米取列举品目的办法征收。未列举品目的矿种主要是税源不大、不具有代表性的矿 种,这部分品目征收资源税或者缓征资源税的权限适当下放 地方。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 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

5、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 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 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 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关系分析,如 果应税资源非国家所有,则国家单纯凭借政治权利对资源征 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反之,如果应税资源属于国家所 有,对这类资源采取征税形式,那么,资源税具有资源有偿分配性质。一般来说,国家可以凭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向资源的 开发经营者收取占用费和租金,也可以凭借政治权

6、利征税。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政治权利和所有权的统一。它一方面体现了税收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 又体现了对国有资源的有偿占用性。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国有自然资源,既应当为拥有开发 权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又因享受国有自然资源有义务支付 一定的“费用”。所以说,我国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 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 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 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 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三具有

7、极差收入税的特点各种自然资源在客观上都存 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状况、开采条件、选矿条件、地理位 置等种种差异。由于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各资源开发者和使 用者在资源丰瘠和收益多少上存在较大悬殊。一些占用和开发优质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因资源条件 的优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意外的级差收入;而开发和占用 劣质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则不能获得级差收入。我国资源税通过对同一资源实行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可以直接调节因资源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可见,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收入税。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 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 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

8、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二、资源税与经济发展情况(一)过去3年我国资源税 收入和经济发展情况 近3年,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增长,二 近5年我县资源税收入情况及分析2009 2010 20112012 2013 收入增幅资源税收入5314114.29 614 1058.49 102 -883.39 615 502.94 699 133.66 税费 收入入 17264363.09 222491 300.2835303356.97 359401.8 43093319.9 资源税占税费收入的比比重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现现行资源 税税负过低且征税税范围过小。我国于1988

9、4年开征资源税,19986年和1994年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 低。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另一 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有关。我国于1984年年推出资源税的时候,只对对原油、天然 气、煤炭、铁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 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以上 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林、草原、 海洋、淡水等重重要的自然资源。而且现有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遍比较低,资源税的 实际税税负在不断下降,过低的税税

10、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2、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收中所占比例过小。由于我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 今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占据据很小一部分,尤其是在资资 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和环环境的 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发挥。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看,我国扩 大资源税征税范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收比例非常必3、税税率确定机制不科学。现行行资源税条例采用从量定额额征收,没有制定出科学 合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应纳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 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收人增幅较 小,占全国税收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下降的趋势。另外现行资源源

11、税条例是根据开采和生产产应税产品的 销售或自用数数量,而不是根据储量对纳纳税人征税,企业对 开采后后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或浪浪费的资源不需要付出 任何何纳税代价,造成大量资源源的积压与浪费。许多企业业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采采取“掠夺式”开采,采 富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周周边地方挖小矿,资源遭到到严重 破坏。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有35,一些乡镇煤煤矿回采率仅15 ,,有些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100万吨的煤矿,只开开采了 10 万吨就被废弃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白浪费。我国对资源产品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还对土地资 源征收耕地占用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土地增值

12、税。同是对土地资资源征税,却有三个不同的的税种,这在很 大程度上引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和不不满意,带来征管中 的阻力力。不仅如此,除了对土地地资源征收多种税外,地方方政府 还要收取名目繁杂的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矿区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成了杂费收入远远大 于税收收收入的状况。4、资源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理。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方共享税,意味着地方政府府可以 通过开采资源获得550的收入,刺激地方方政府对本地区资 源的过度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 可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分布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共享税,对那些 资源缺乏的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

13、于资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 自然资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归中 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方。这种分配格局不利于中中央的宏观调控。因为海洋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全部给地方,中央对 地方的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调控的权力有限,特别是 对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财力 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并且这种分配格局刺激了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地方 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是个别地 方默许小煤窑、小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资源的重大浪费 和恶性安全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造成了了重大损失。三、我我国资源税改

14、革及完善建议议1、完善资源税的 立法法宗旨。我国的资源税立法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持续发展 的理念,对于资源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境保护或恢复 支出在计税时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从而构建起“监督合 理、激激励有效”的资源开米和利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 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与资 源关系。2、扩大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新的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制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 矿藏资源占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 家的资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税收收杠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 态态环境的作用。现在许多国国家对国有、或虽非国有但但对国计民生有 重大影响

15、、或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值的资源征税。我国应首先先考虑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源逐渐纳入征税 范围,取消消水资源补偿费,对用水单单位和个人区别对待,征 收收水资源税、环境保护资源源税,对不按规定退耕还林林、 造成大气污染和水土流流失的企业和单位,按影响响环境程 度设置税率,逐步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理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再逐渐扩大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 滩涂等其他他资源征收资源税。在具体体征税办法上,对于森林资资源一般按照采伐数量 计征征;对于草原、山岭、滩涂涂等资源,则按照占用面积积 或利用这些资源所生产的的产品数量或销售收入从量量或 从价计征。3、确定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 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税以 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对于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 程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其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身 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 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资源开发的 企业征收高低有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资源课以重税, 通过扩大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税额来引导资源利 用企业有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 境修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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