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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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动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落实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制定、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制定部门必须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制定所必须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制定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制定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制定所必须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制定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

2、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制定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必须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必须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制定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制定等所必须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穿工程,制定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制定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穿同意差,确保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制定图纸严格审核制定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制定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

3、后才干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制定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

4、,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必须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依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

5、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穿、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

6、门应及时采用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制定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必须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猜测

7、、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制定方案、单孔制定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碰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推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

8、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依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状况分析和防范看法,经矿总工程师检察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制定或有关规按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制定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展或丢底煤,如发现此

9、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状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到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

10、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依据制定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必须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检察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制定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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