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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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指引(征求意见稿)二一八年五月目录1. 总则12. 术语与定义33. 功能定位54. 适用对象65. 规划指引7条文说明111. 总则1.1.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促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以下简称配建公交场站)建设,拓宽场站建设用地供给渠道、实现公交场站与客流紧密结合、推进城市集约集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1.2.本指引是在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湛江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而制定,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湛江市配建公交场站项目功能定位、适用对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1.3

2、.本指引是编制配建公交场站相关规划和湛江市配建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方案等的指导性文件。1.4.本指引适用于湛江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工作,不适用于结合客运枢纽同步配套建设的公交场站。1.5.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需求适应原则:应考虑公交运行特点和乘客出行需要,保障场站能够满足当前需求及未来发展的需要。(2)以人为本原则:应尽量营造规范、合理、安全、舒适、便捷的交通环境,实现人车分流,保证乘客安全。(3)土地节约原则:应集约使用土地。(4)绿色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大气污染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

3、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1.6.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2. 术语与定义2.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2.2.配建公交场站指依附民用建筑(居住、商业、办公、展览等)用地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交场站,主要为首末站。2.3.首末站指公共汽电车线路起点端和终点端车站。2.4.公交标准车公交标准车是为准确衡量各类型公交车辆占用设施资源的大小关系而选取的基准车型。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第8.2条的规定,车长7.1-10m的公交车辆为标准车,其它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表2-1各类型公

4、交车辆换算系数标准类别车长范围换算系数15.1-70.727.1-101.0310.1-141.54142.05双层(10-12)1.83. 功能定位3.1.未来湛江市将从现状“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综合车场和修理厂”的公交场站建设模式逐步转变为“配建公交场站+综合车场(修理厂)”的建设模式。3.2.配建公交场站功能多为首末站,建设形式多采用地面式、地面架空式、半地下、地下四种形式。3.3.配建公交场站的功能包括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客等候以及首班车夜间停放、充电、小修等功能,其他对周边建筑负面影响较大、不利于实施的车辆检修、清洗、加油、夜间停放等功能将集中在综合车场解决。3.4.综合车

5、场的功能包括原公交首末站剥离的洗车、加油、夜间车辆停放等功能,以及原综合车场和修理厂的夜间停车、维修、保养,以及公交线路运营与场站管理等功能。未来的综合车场推荐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形式,以集约利用土地。4.适用对象4.1.适用的民用建筑分类根据GB50352-2005,综合考虑几类民用建筑特点,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民用建筑分为居住类、商业办公类、体育展览及景区类3大类型共12个子项。表4-1三类适用建筑类型表分类建筑类型居住类住宅、宿舍、公寓建筑 商业办公类行政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馆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展览及景区类观赏建筑、体育建筑、展览建筑、园林建筑、纪念建筑4.2.不适用的民用建筑分类文教

6、、托幼、医疗、通信4类公共建筑,由于对环境、安全、防疫、保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不适合配建公交场站。5.规划指引5.1.场站设置原则5.1.1.配建公交场站的配置应与土地利用相协调,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优先配置配建公交场站。5.1.2.配建公交场站应保证所在项目范围内人员步行能够方便到达场站,同时兼顾临近项目乘客到达场站的便利性,充分发挥配建公交场站的客流集散功能,同时可适当增加慢行设施连接场站和周边建筑。5.1.3.配建公交场站应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现状或具有近期建设条件的规划道路,宜布置在有利于多条公交线路集中到达和快速疏解的地方,

7、以尽量缩短公交车辆进、出场距离,不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5.1.4.配建公交场站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5.2.场站配置标准5.2.1.应综合考虑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场站。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确定需配置的场站需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可配置的场站供应。5.2.2.新建项目周边(一般以项目为中心的800m范围内)存在两个及以上新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和已出让未规划报建地块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配建公交场站专项研究,根据区域场站需求及公交线路运营组织要求

8、,明确区域配建公交场站的总体规模和布局。在同等满足公交线路运营组织情况下,用地及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优先配建公交场站。 5.2.3.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建筑规模阈值5.2.3.1.不同类型的民用建筑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表5-1的规定。表5-1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分类区域1(万m2)区域2(万m2)居住类810商业办公类5.57体育、展览及景区类4.55.5注:(1)上述建筑规模阈值是指达到设置一条公交线路的项目开发量(即建筑面积),匡算出来的线路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2)区域1包括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界定的湛江市中心城区范围

9、,包括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泉庄街道、乐华街道全部,赤坎区、霞山区的大部分地区,以及麻章区的麻章镇和湖光镇、坡头区的南调街道、麻斜街道和坡头镇等部分地区,陆域面积225.79平方公里;区域2包括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下同。5.2.3.2.对于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各类用地所产生的公交客流,可根据表5-1的建筑规模阈值匡算各类用地所需配套的线路规模,再根据表5-2合算出混合功能建设项目所需的配建公交场站总建设规模。5.2.4.可配置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5.2.4.1.配建公交场站要满足国家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的要求。5.2

10、.4.2.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考虑公交场站以外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配建型公交场站占地规模须符合用地标准且不宜超过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的20%。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详见表5-2。5.2.4.3.对于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考虑首层建筑的商业价值,配建型公交场站占地规模须符合用地标准且不宜超过商业办公类项目用地面积的15%。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商业办公类项目用地面积详见表5-2。5.2.4.4.对于体育、展览及景区类建设项目,配建型公交场站占地规模须符合用地标准且不宜超过体育展览及景区类项目用地面积的25%。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体育展览及景区类项目用地面积详见表5-2。表5-2不同

11、类型建设项目配套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项目类型项目用地面积(万平方米)场站占地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区域1区域2居住类2.5320%商业办公类1.5215%体育展览及景区类4.55.525%5.3.场站最小规模控制指标5.3.1.配建公交场站的规模,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数、公交线路运营车辆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确定。5.3.2.配建公交场站的最小规模应符合表5-3的规定。建议建筑规模不低于3000平方米。表5-3配建公交场站最小建筑规模要求分级区域1区域21条线路100012002条及2条以上线路每增加一台标准车,增加135150每增加

12、一台标准车,增加1351505.3.3.在用地条件困难,公交出行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控制标准,但建筑规模不得小于800平方米。条文说明1、总则本指引的编制,首先参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其次,在总结国内既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与实际情况,编制适合湛江的配建公交场站规划指引。2、术语与定义本章内容为本指引中涉及的主要技术术语的解释说明。3、功能定位湛江市的公交场站建设模式建议从现状以“独立公交首末站+综合车场+修理厂”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变为“配建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的集约利用模式。集约利用模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方面,将原有公交首末站的功能进行简化,将

13、其与线路运营关系不是非常密切的功能(洗车、加油、维修、夜间停车等)剥离至综合车场集中解决;另一方面,对公交场站的建设形式进行调整,公交场站可附设于建筑底下。4、适用对象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考虑文教、托幼、医疗、通信4类公共建筑,由于对环境、安全、防疫、保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以外,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12类民用建筑归类划分为居住类、商业办公类、体育展览及景区类3大类型。5、规划指引5.1.场站设置原则为了使公交场站的布局更加合理,覆盖范围更广,服务水平更高,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土地利用、道路网、公交线网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相协调,优先设置在人流集中、客流集散量较大的地

14、方,便于乘客快速安全集散和换乘。一般情况下,考虑公交车辆的运行性能需求,公交场站不宜设置在地下,若用地条件困难而场站需求较大,可考虑设置在地下层,但场站的设计(包括出入口、坡道、通风照明、防火等)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5.2.场站配置标准5.2.1.对于新建项目如何配置公交总站,规划指引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两方面进行控制:建筑面积配置标准是为了体现不同区域、不同建筑类型的公交客流需求差异特点;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是考虑建设项目的场站配建条件。因此,分别给出新建项目需配置公交总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和可配置公交总站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5.2.2.参考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新建项目(含城市

15、更新项目)配置公交总站除服务自身需求外,还应适当服务周边。对于建设项目周边(一般为建设项目500m范围)的场站需求,建议开展专题研究(或结合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需加配的场站规模。同时,为提高规划指引的可操作性,在同等满足公交线路运营组织情况下,从方便多数乘客公交出行角度考虑,建议用地及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优先配建公交场站。因此提出新建项目周边(一般以项目为中心的800m范围内)存在两个及以上新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和已出让未规划报建地块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配建公交场站专项研究,根据区域场站需求及公交线路运营组织要求,明确区域配建公交场站的总体规模和布局。在同等满足公交线路运营组织情况下,用地及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优先配建公交场站。5.2.3.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启动阈值以及配建规模计算方法,首先建立建设项目建筑开发量、规划人口(岗位)与公交出行需求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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