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68490975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制史 -1( 总分: 100.00 ,做题时间: 90 分钟 )一、 单项选择题 ( 总题数: 36,分数: 100.00)1. 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新的政治法律主张,古文献中的表述是: (分数: 3.50 )A. 以刑配德B. 以德配刑C. 以德配礼D. 以德配天 V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 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初统治者( 一说周公姬旦 )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 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 也就是通过道德

2、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 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 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 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周初统治者将“德教”的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 的“礼治”, 即要求君臣上下、 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 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 使天下长治久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 D 项。2. 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分数: 3.50 )A. 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B.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气色C.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VD. 观察当事人陈述

3、时的眼睛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 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 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 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 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 题的正确选项为 C 项。3. 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 3.50 )A. “亲亲”、“君君”B . “亲亲”

4、、“尊尊”VC. “亲君”、“君尊”D. “君君”、“尊尊”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 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 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分;而且“尊尊君为首”,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 “尊尊”两大原则下, 又形成了“忠”、 “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 B 项。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质”指: (分数: 3.50 )A. 买卖

5、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VB.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C. 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D. 买卖土地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 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 是买卖兵器、 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 “剂”由官府制作, 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因此, 本题的正确选项为 A 项。5.5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的“纳吉”指: (分数: 3.50 )A.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B. 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C. 男方请媒氏

6、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VD.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 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纳采: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 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 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 也最终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 C 项。6. 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分数: 3.50 )A. 前

7、贫贱后富贵B. 不顺父母 VC. 服三年丧D. 有所娶无所归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按照周代的礼制, 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 又称“七去”。其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 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 公婆)是“逆德” ,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 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 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

8、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 项为 B 项。7. 对西周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分数: 3.50 )A.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VB. 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C. 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D. 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 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 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

9、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 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 本题的正确选项为 A 项。8. 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 3.50 )A.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B. 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篇目蓝本C. 法经是对西周出礼入刑制度的一种肯定D. 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V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同时期封建立 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 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 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

10、, 法经 六篇为秦、 汉律直接继承, 成为秦、 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最终形成了以 名 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 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项。9. 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 (分数: 3.50 )A. 囚法B. 盗法C. 杂法D. 具法V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 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

11、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 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囚法又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 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 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 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 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0. 秦代“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指: (分数: 3.50 )A. 罪应重而故意轻判为“纵囚”B. 罪应轻而故意重判为“

12、不直” VC. 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为“不直”D. 不应当论罪而故意论罪为“纵囚”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律的“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不直”罪指 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 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1.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执行标准是: (分数: 2.50 )A.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VB. 等年龄达到,减轻刑事处罚C. 由其家长负完全刑事责任D. 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 秦律规定, 凡属未成年人

13、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因此,本题的正 确选项为 A 项。12. 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 (分数: 2.50 )A. . 耐B. . 髡 VC. .D. . 鬓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 秦时经常使用“髡”、 “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 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3. 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分数

14、: 2.50 )A. 西汉章帝B. 西汉文帝C. 东汉昭帝D. 西汉宣帝 V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 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其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对卑 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 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项。14. 晋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以下对该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 2.50 )A. 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尊长VB. 卑幼犯尊长减轻处罚卑幼C. 尊

15、长犯卑幼加重处罚尊长D. 尊长犯卑幼处罚同于常人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 晋律与北齐律 中相继确立“准五服以制罪” 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 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 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例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 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 深远,直到明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5. 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分数: 2.50 )A.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VB. 唐代初期C. 隋代后期D. 汉代前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 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 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