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实验室废弃物、废水的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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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7 制定实验室废弃物、废水的处理制度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一、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二、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

2、签上注明。进行焚烧。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毁形。无回收价值的可放入专用收集袋直接焚烧。 六、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焚烧。 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

3、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九、各级各类人员加强监督,定期检查。4.15.2.8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菌种、毒株的保藏和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设立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登记表,其内容包括:菌种编号、菌种名称、菌种来源、保存日期、数量、保存条件、存放位置、保管人。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

4、。四、根据菌种的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方式。采用双人管理。 五、根据菌种情况,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六、菌种的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标准品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七、购买的标准菌株初次复苏使用时,应批量保存在菌种管中,-20以下保存。八、新的标准菌株复苏后,传代最多不超过3次,如超过3次将不再作为标准菌株使用。九、标准菌株保存管一经解冻使用后,不得再次冻存。十、菌种必须装在密封的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十一、菌种、毒株失窃要及时报告处理,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4.18.5.4 报废血

5、液处理的制度报废血液处理的制度一、报废血液处理 (一)三方责任情 血液报废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第一责任分别为院领导、医务科科长、检验科主任、临床用血科主任。 (二)血库存放的血液制品因多种原因过期失效或变质必须及时申请报废处理。 (三)血液报废程序由血库工作人员填写“血液制品报废申请审批单”经科主任确认、批准报业务院长审批后医务部备案交财务部下账即可作报废处理将此袋血液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库。 (四)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肉眼观察发现有中度以上溶血或有大量血凝块者2、血袋破裂或封口不严密者 3、标签遗失或破损难辩、模糊不清者 4、经细菌培养证明有细菌生长或真菌生长5、超过有效期的血液

6、制品。 (五)报废血液贴上“报废”标记转入“医垃”冰箱中上锁管理保存待处。(六)报废血监控 血库严格执行血液专贮冰箱温度管理和血液效期管理规范血液的运输、发送和使用管理控制血液过期报废或非正常报废。开展对报废血液的适时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和查找报废原因防止人为过失造成的血液报废。(七)血库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血液报损统计及报损情况上上报至中心血站。 二、血液报废处置制度(一)报废血处置登记报废血液实行单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血液来源、血袋编号、血液品种、血型、血量报废原因、确认人、审核人、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人、处置去向。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二)报废血无害化处置报废血先破袋毁形经高温、高压

7、处理后由专人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点”。(三)三方签字报废血处置方医疗废物暂存接收方环卫特殊垃圾场三方履行报废血双交接签字登记手续严防报废血液流失院外。4.18.1.2 临床输血相关具体制度临床输血制度为了使临床输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一、临床输血必须在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三、临床输血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四、血液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非法自采自用血液。 五、检验科应有专人负责血液的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并作好相应记录。六、执业医师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科学合理使用

8、血液,提倡成分输血。七、受血者或家属必须知情同意,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输血。八、执业医师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并由主治执业医师审核签字后申请备血。九、检验科应有专人负责标本收集、处理、检测及输血前检查工作。十、检验科认真做好血型鉴定(包适ABO正反定型、Rh血型)和交叉配血工作,保证结果准确可靠。十一、认真做好血液收领、发放、质量检查和发放前核对工作。十二、输血前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做好“七查、八对、九不用”工作。“七查”指:查血站名称及许可证号;献血者条形码号;献血者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效期;储存条件;输血器材质量。“八对”指: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住院

9、号;病室、床号;病人血型;配血结果;献血者血袋号;血液品种;血量。“九不用”指:标签有破损的血液不用;标签字迹不清的血液不用;血袋有破损的血液不用;有明显凝块的血液不用;血液呈乳糜或暗灰色的血液不用;血浆层有大量气泡、絮状物或大颗粒的血液不用;血浆层与红细胞层分界不清或交界面有溶血的血液不用;红细胞层呈紫红色的血液不用;过期血或有疑问的血液不用。十三、输血以“先慢后快,密切观察”为原则,输注前15min,以13ml/min为宜,无输血不良反应后,适当加快速度,一旦有输血不良反应,立即停止输血,查清原因后再输注。十四、做好输血过程记录,对输血不良反应及时认真处理,并记录。十五、规范书写输血病历和

10、“三单一书”,“三单”指: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一书”指:输血治疗同意书。十六、做好配血后标本和输血后血袋的保留工作,配血后标本26至少保留7天,输血后血袋至少保留1天。十七、输血相关资料年终移交档案室妥善保存,至少保存十年。4.18.5.1 血液贮存质量监测规范与信息反馈的制度血液贮存质量监测与信息反馈制度为了提高我院医疗质量,保证临床输血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我院血液贮存质量监测与信息反馈制度。一、全血、血液成分出入库前要认真验收核对,并记录。内容:运输条件、物理外观、包装是否合格,血袋是否有破损,标签字迹

11、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标签上标明供血机构名称、供血者条形码编号、血型、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成分制备日期、有效期等。二、进入输血科的血液及成分,必须入库登记。三、全血、成分血按A、B、O、AB血型分类储存于输血科专用冰箱或专用冰柜不同层内,标识明显。不同日期的血液依先后次序竖置存放,整齐排列,以便发血时观察红细胞和血浆层界面。四、红细胞类制品26保存,血浆和冷沉淀-20以下保存,血小板2024振荡保存。五、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每天做好冰箱温度记录。六、各类血液及成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期限保存,过期血一律不得用于临床,严格执行报废血的报批手续,并作好相关记录。七、根据临床和库存需要,每天作好用血计划和预约血液工作,节约血液,避免浪费。八、每天下班前,做好血液交接工作,核对实际库存数量、记录数量,作好交接记录。九、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冰箱每周消毒一次,冰箱消毒效果检测每月一次,菌落数80cfu/10min或100g/L时不予以输血;血红蛋白80g/L时应考虑输血;血红蛋白在80100g/L之间时,应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并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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