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67754232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3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2010-11-01来源:作者:内容提要: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 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 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 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人。看得出蔡某是想独占此地

2、,可他们之间又没有书面协议。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吗吴荣与蔡某合伙包了这个维修站,他们之间虽然没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仍然可以是合伙关系。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指出: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 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因此吴某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当初

3、有口头协议,蔡某就不能将他赶走。蔡某若提出退伙、则要赔偿吴的损失。有关法规又规定:合伙人退伙, 因其退伙为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的合伙财产,都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折价处理。 当合伙关系终止时,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同时也要保

4、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事实上合伙关系无书面协议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作者:赵辉发布时间:2012-03-09 07:42:13【要点提示】有多名证人能够证实共同参加了盗窃行为, 但双方没有口头及书面协议,亦不承认参与了合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案情】2007 年 1 月 3 日至 10 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 36 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 2 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鉴定:被盗窃木材45.398 立方米,价值人民币 28

5、 327 元。运输工具加长吉普车被另案依法扣押后没收,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 2009 年 6 月 16 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 年 1 月 3 日至 10 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 36 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 2 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 (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鉴定:被盗窃木材 45.398 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 327 元。运输工具吉普车被依法扣押,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20

6、09 年 6 月 16 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 1、我和张桂芹不是合伙关系; 2、加长吉普车不是我的; 3、张培福我不认识,孙龙等人也不是我雇佣的; 4、我只介绍闫志勇到尖山林场削片。【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 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辩护的 4 点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

7、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评析】虽然双方没有合伙证明材料, 但用被告人的车拉木材, 并由被告人联系木材存放的地点,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共同合伙盗窃木材的关系。多名证人证实,是被告人指使盗窃木材, 一起到山场承包削片生产,参加了生活和经营,并指使被告人参与过盗窃木材的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0 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 又

8、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但具备其他的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由此可见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合伙事项,一是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合伙事项;二是没有书面协议,亦要有口头协议,并且要符合合伙的条件,又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被告人无书面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则合伙关系成立。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来源:作者:日期: 2011-03-22我来说两句(0 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 中大推荐栏目:合伙企业案例合伙合同合伙加盟常识律师在线律师

9、法律咨询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马某系个体饲料经营户,魏某系某村村民。一日,魏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上面注明马某诉其欠款纠纷一案。原来,宿迁 人徐某在魏某家里养鸡,其间赊欠了马某一部分饲料。徐某以自己名义给马某出具了一份欠据。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养鸡场垮了,徐某也不知跑哪儿去了。 马某于是以魏某与徐某系合伙关系为由,要求魏某承担合伙期间所欠债务。而魏某以自己只是借场地给徐某使用、替徐某打工为由拒绝付款。庭审中, 原告方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徐某向其出具欠据;二是调解笔录一份(上面有一句,问: “你与徐某是合伙关系吗”回答: “是的。 ”)。被告魏某对欠据无异议,对调解笔录内容,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当时不

10、懂什么叫合伙,当庭对存在合伙关系进行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辨论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两个观点:一、既然在双方调解时被告已承认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那么就不需要原告方再行举证了。二、如被告认为自己与徐某只是雇佣关系,那么被告应提供关于雇佣方面的证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很显然,原告委托代理人忽略一个很明显的界限,认为只要是被告方认可的事实, 不论这种认可是在何种时候,原告方都可以免于举证。原告方提供的双方调解时的笔录, 只是未经诉

11、论程序的私下行为,与诉讼程序中承认与否认的效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何况被告当庭已推翻了自己在调解中的承认。在双方私下调解阶段,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实体问题上, 双方对于问题的理解、注意程度的不一样,为了达成调解的需要,双方对事实的承认、 责任的分担都有可能做出一些让步。如果仅以调解笔录的记载就认定足以改变对整个案件的判断的话, 对被告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中间也存在很大漏洞,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在诉讼前收集证据的误区, 即在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诱使对方承认并不存在或无法证实的事实从而有利于已方以后的诉讼。这显然会造成取证环节的混乱。因此, 对于非诉讼阶段,任何一方的承认决不能等同于诉讼过程中的承认。民

12、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那么本案中,原告既然主张被告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 那么他就应该提供足以证实其该主张的证据。原告让被告证实其与徐某是一种雇佣关系, 也就是让其证明与徐某不是合伙关系。那么, 原告代理人让被告证实一个被告认为不存在的事实, 显然,原告代理人将本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踢给了被告。即“我说你偷我的钱了,你拿出你没偷的证据”。原告代理人的这一主张是一种狡辩,其在自己举证未完成的情况下, 却率先让被告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沉重举证义务。当然,如果被告愿意而且能够提供与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供。即使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我们也不能象原告代理人主张的那样“如

13、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就应支持原告的观点”。因此, 举证责任的顺序是有先后的, 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前,却要求被告拿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自己的观点。 法院在审查时应掌握重要的一点,即如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即使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他,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定原告的观点主张。综上,如果原告方没有其他证据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话。本案中的合伙关系是不能被认定的。无论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导致其这一举证的行为失败,都不能使原告免于败诉的结果。已形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个人合伙合法有效发布日期: 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原告李森,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葛渠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兰海、李仲、白金明均系葛渠村农民,住该村。被告李亚利,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 号楼 521 室。一、案情1998 年 5 月 1 日,兰海、白金明、 李仲三人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葛渠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葛渠村)经协商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兰海、白金明、李仲三人出资共同购买葛渠村下属北京市通州区葛渠砖厂的斯太尔牌旧的货运汽车6 辆,价值 71 万元。 2000 年3 月 1 日双方在车队投资情况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上载明各方实际购车出资情况是:李森投资万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