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安置房需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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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安置房需要的程序一般拆迁安置房在拿房的时候在开发商办购房合同是拆迁户的名字,毕竟拆迁安置房便宜啊,所以要登记他的名字,这样房管局可以查安置情况,因为你又在他手上买房,房子如果拿到现房,他可以在开发商那用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也是他的名字,2年之后可以过户在你名下,这样你要承担税款,如果你的确需要购买,可以在和他商议买卖时,到公证处公证,公证写明,该房屋系双方协商,房价,在更名时,卖方应无条件配合,无需另付费给卖方,等等,这种公证是法律制约,公证处应该办理多了,可以咨询,反正主要目的,写明这房子归你,只是暂列他的名下,在规定期限过后,更名你的名下,他只是名义上的户主,但不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所有

2、除房价外一切费用,要先列明谁出或共同承担,有了公正书就有了法律保证,上法院也不怕,你可以再列明,如果卖方不肯协助更名,可以上述法院,或赔偿并办理手续费由他承担,毕竟,老百姓不会靠这个蒙钱,你可以写的严厉点,丑话先说,事好办,有了制约,都不想见官的,毕竟白纸黑字的,他不对在前购买拆迁安置房法律风险当防范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城市拆迁的广度与速度也在加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每年也迅速递增,其中大部分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纠纷。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形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

3、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有的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或者政策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即便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有条件的准许上市交易,但一般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

4、从协议签定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一旦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便很有可能想法设法拒绝交房,要求买主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

5、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笔者建议慎购拆迁安置房。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熟悉、了解想相关法规政策,对购房的知识、程序有个初步的掌握。其次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和土地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

6、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情况再决定;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最后,在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亲自签名,不能轻信某一个房产共有人,不能由某一个房产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代签姓名,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律风险。如果不是政府直接卖给你的安置房,购买他人的安置房需要5年后才能过户风险在于:已现在的市场价格来买,虽然你们两人之间有5年之后过户协议,但不合法,5年后要是房价上涨,难免原户主后悔,追加房款,到时打官司法院未必支持你们之间的买卖一、准备去买安置房,便宜很多,房东说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即可,请问我要注意其他的地方吗?有没有风险?首先确定该安置房是否属于两限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如果属于,因为上述房屋的购买人资格有限制,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不能将房屋登记在您的名下,风险很大。如果实属商品房的买卖,则在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屋且办理产权登记之后再行购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买卖无效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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