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拍卖下的税收核定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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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拍卖下的税收核定法律规制【摘要】房地产拍卖的成交价格波及到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即“国家税收和契约自由 的价值取向,文章通过对房地产拍卖案例的分析,引出在拍卖中否认拍卖价格不足法律依据、 否认拍卖价格的理由不足正当性、税务机关认定无正当理由权力不足法律规制三大问题;基 于实质课税原那么对拍卖价格进行检视,提出房地产拍卖中税收核定的标准化路径:拍卖成 交价合法条件下的税收核定规制,房地产拍卖价格的有限干涉与税收核定,否认拍卖成交价 格的情形与税收核定的规制。【关键词】房地产拍卖;税收核定;税法与民法;法律规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没有达成共识,理论上纠缠不清,体现为实务操 作的混乱

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税务行政第一案之“广州德发房产公司与广州税稽一局案 下列简称广州德发案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所谓计税 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适用,特别是本案中税务机关调整基于拍卖价格的计税依据, 正好反映税法与民法的法际关系争议和税收核定权能否否认拍卖行为,理论价值十分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的逻辑说明:税法要以民法为根底,这是税法和民法关系的一个根 本原那么,但在特定理由的情况下,民法关系在税法体系中可以不予认可。有效的拍卖行为 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 本文对以上问题进一步探讨。、问题缘起:房地产

3、拍卖成交价的疑问拍卖价格与税收核定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德发案的行政判决书的关键词。笔者 以拍卖行为、竞价为关键词,以2008年7月1日为截止日,分别在北大法宝网中国 裁判文书网无讼三大网站检索得到行政裁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83个、120个、100个,因此本文以案例数量最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案例来源依据。依据 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双方是否以拍卖行为有效为争议焦点以及法院是否对该争议做出了详细 的裁判说理的规范,分析提取了2组典型案例供交流参考,详见右上表。本文以广州德发 案为例,分析司法案例的判决理由存在的问题。一否认拍卖价格不足法律依据拍卖行为是市场行为,通过拍卖方式产生的价

4、格是一 种市场价格,应受法律爱护和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德发案再审判决书中认为:唧 便德发公司对拍卖成交价格无异议,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 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用国家税收利益否认拍卖价格,但并没有指出拍卖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否认拍卖行为的法律依据值得思考。二否认拍卖价格的正当理由不足正当性拍卖价格的效力与税法核定权在实质上 代表着税法和民法领域思维的碰撞。虽有税捐法自主、民事法优位或各应按其目的解释的观 点,但基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尽可能求其协调仍为一般接受的观点。我国税法和民法的衔 接不是很好,同一主体行为,在民法上采用的概念不一定适用税法领域,

5、形成维护税法领域 的独有法律秩序时无法同时维护民法领域的整体秩序。广州德发公司的拍卖程序合法,也没 有法定机构认定的拍卖行为无效,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歹意串通等 违法行为,纳税申报也并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但是波及到国家税收平安的计税依据问题上, 判决书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家利益面前,税法的税收核定权是 可以突破民法的契约自由,这实质上加重了税法和民法的秩序冲突。三税务机关认定有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的权力不足法律规制我国目前不足对正当理 由进行判定的立法,正当理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税务机关对正当 理由的认定主观随意性过大,不足必要的

6、监督和规制。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确定的交易价格 在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面前显得十分脆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自由 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侵犯到纳税人的民事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 核定权泛滥适用那么会冲击民法的自愿原那么,与市场经济开展方向相违背,造成意思自 治原那么和核定征税权的失衡。、理论审思:基于实质课税原那么对拍卖价格的检视一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那么认定涉税事实对于实质课税原那么,有观点认 为:当要件事实之认定所必要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外观和实体复杂交错时,不应按外观 而应按实体来判断和认定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实质课税原那么的重要内涵在于实质重于

7、形式,当形式上没有满足课税要件,此时需要从实质上对课税事实进行认定,以实际内容 为准,而非外部的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权力,面对复杂多样 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安顿,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不可防止地需要对涉税法律行为进行判定 和辨认。如果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顿的实质,那么其税款征 收工作将难以正常发展,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那么,因此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那么认定涉税事实。二实质课税原那么下拍卖价格的效力拍卖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强调契约 自由,拍卖价格是市场博弈产生的结果,拍卖活动公开、公道,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拍

8、卖的 保证金、保存价等合乎交易习惯,在没有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税务 机关是不能否认拍卖价格的,否那么就会打破社会整体自由竞争秩序,违反公平、高效运行 的市场价值目标。三实质课税原那么进行税收核定的边界利用实质课税原那么进行税收核定的边界是 法律和交易习惯,税务机关否认计税依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不能依 照法律规定否认计税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就以违反交易习惯进行税收核定。如果纳税人利用 合法且合乎交易习惯的拍卖形式来安顿交易,税务机关就不能对其进行税收核定,以免侵害 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为了不妨害法律的安定性或滥用核定征收权,其在解释税法和补充税法 漏洞时应有一

9、定限制,如果毫无限制地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将名存实亡,任何交易活 动可能依据实质课税原那么而征税,必将导致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难以预测,法律秩序的安 定性和稳定性也无法维持。对课税对象要求从本质考量,这一方面会要求其外表法律形式合 乎实质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形式合乎经济实质。当行为人的行为形式和实质不符时, 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做出调整,按其实质征税。而当纳税人不违背经济实质时,纳税人的主观 状态会得到税法的尊重。三、法律规制:房地产拍卖中税收核定的路径优化一拍卖成交价合法条件下的税收核定规制1.拍卖行为属于正当理由。局部地市地方 税务局发布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方法规定内容是

10、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 评估价格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经确认有正当 理由的,予以认可,下列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拍卖。由此可知我国税务主管部门认为 拍卖价格是作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的正当理由,通过拍卖行为得出的价格是受到税务 机关的认可和尊重的。2.拍卖价格是市场公允价格。拍卖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是平等主 体达成的契约,经过公开竞价程序,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无论拍卖成交价格的上下,都 是充沛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 格。

11、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那么上税务 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 3.税务机关不能对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收核定。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市场是自由的, 市场主体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据交易环境和个体条件随时调整经营战略。拍卖作为一种特 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可能会与一般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可以 自由地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纳税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和公序良俗,那么税务机关应尊重契约自由。私人必须在私法制度上规划、从事其社会的、 经济的活动。这些活动在私

12、法上的效力自然以民事法为其依据。基于国家之课税权,为获取 财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负税能力之税捐客体所归属之人课征税捐,但税捐之课征应合乎比例原 那么,不应扭曲私人之社会的、经济的活动。为了法的安定性,税捐法应继受民事法之根本 价值与原那么,应利用民事法之术语,并按民事法的观点解释继受自民事法的概念。虽然最 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拍卖行为与税务机关税收核定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说明明确的态 度,但是拍卖被认为是最体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最合乎市场经济性质的公平交易方式,如果 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没有利用拍卖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没有歹意串通等违反 民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行为,也没有违反拍卖的交易习惯,那

13、么由此产生的拍卖价格是市场公 允价格,税务机关应尊重拍卖行为,不能进行税收核定。拍卖价格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 根底上达成合意的结果,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门不应干涉。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其无效通常需 要留待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拍卖监督机关,也无权直接判定。 一般情况下,拍卖方式没有违反民法和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未经法院认定拍卖行为违 法或者无效时,税务机关应当尊重拍卖价格,不必另行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由于德发公 司的拍卖行为与我国法律标准并不违背,虽然拍卖得出的价格偏低,但是这是交易双方达成 合意的结果,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肯定和尊重。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有限干涉与税收核定思

14、想家亚当斯密和托马斯霍布斯认为, 个人可以将社会利用为工具去获取财产。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签 订其合同,不受政府的干涉。除了最小程度的规制和税负之外,任何干涉都被视为侵害。契 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民事主体可以利用契约自由做出民事行为。契约安顿作为民 商事行为,民商法所强调的都是当事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税务机关不能随意进 行核定征收,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干涉。当拍卖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不能一概而论 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款,应考虑到拍卖行为的特殊性,拍卖方式应作为正当理由反抗税务机关 的税收核定权。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重要的是,

15、税法是保障纳税者根本权利的、旨在反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 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采取行动,不受政府的干涉。一方面,对于契约自由不能完全放任, 否那么纳税人会滥用契约自由实施脱法避税行为,导致税负不公并侵害契约正义。另一方面, 过分干涉契约自由,那么会使公法过于介入私法,从而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间。法律赋予税务 机关核定征收权是为了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实现税收公平,但是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 权力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行使,必须将爱护国家税收和谨慎干涉契约自由考虑在内,对公权力 的运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限制着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涉,尽量保持着对契约自由的 尊重;对税收核定做出较准

16、确、全面的考量,谨慎干涉契约自由,切勿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 秩序。三否认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形与税收核定的规制税法与民法会在一定条件下,就同一 事实做出不同评价,以避免权利滥用导致税收不公平。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税法上建立了 反避税的一套体系,以实质课税经济利益实质重于形式等理由,对滥用民法意思 自由的税法效果予以调整。德国?税收通那么法第42条规定:不允许乱用民法的形式及形 成可能性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当出现乱用之时,税法必须按照适合经济上的行为、事实 等诸关系因素的法律形式征收应征额的税款。乱用民法的形式以躲避税负,显然纳税义务人 能从中获取不当得利,进而破坏税收的公平原那么,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否认。如果国家税收不能保证足额征收,这是税务机关的失职,尤其是市场环境复杂,纳税 人掌握着纳税资料,双方信息不充沛的情况下,采取较为严格的税收核定规范也合乎我国避 免税收流失、保证税款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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