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新规明确29种不良行为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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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新规,明确29种不良行为认定情形!近日,湖南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和水利厅联合发布了湖南省招 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随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相继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准入实现零门槛,市场从业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恶意竞争、围标串标等现象时 有发生。办法旨在通过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从 业人员双重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具体有哪些亮点?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办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13种一般不良行为认定

2、情形和16种严重不 良行为认定情形,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公开发布。具体不良行为认定情形如下: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未及时变更和更新相关信息,被认定为“核查不通过” 的;(二)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或实际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 合同、招标文件中记载的人员不符的;(三)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未 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范本的;(四)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

3、不一致,评 标专家据此难以进行评审的;(六)收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八)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九)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 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 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的;(十)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十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

4、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 投诉等;(十二)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的;(十三)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上述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一 般不良行为。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核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

5、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九)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或 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 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十一)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 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十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十三

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 相;(十四)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十五)一年内存在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十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上述第(五)项至第(十四)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严 重不良行为。从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情形可以看出,监管涉及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招标文件 编制与收费、招标活动时间设置、投标文件接收、评标组织、异议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 出、围标串标与保密责任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基本实现了招标投标全过程 监管。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签订

7、委托协议时,需在委托协议中 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 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 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同时,明确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双重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部分 不良行为,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属实后,对项目负责人同样进行记录,实施双重监管。 以往行政监督部门更多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较少,部分从业 人员在某家单位违规后,又跳槽到另一家单位从业。双重监管的方式,对推动从业人员加强 自身行为规制,提高招投标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具有积极意

8、义。根据办法,湖南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在湖南省范围内开展 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通过该系统登记机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相关信 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未 通过的,根据情节轻重,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因涉及到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存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出台的 政策规定不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各异的现象,政出多门的模式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此次 办法由湖南省发改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共同出台,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统一监 管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中介市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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