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罚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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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管理奖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业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CIS形象、三体系等管理工作,鼓励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工地、绿色环保工地等荣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优质工程不包括:主体结构奖、安装奖、装饰奖。上述三种奖项在本办法中简称“单项奖”)。第四条 同一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第五条 同一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环保奖励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如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奖的,只计单项奖额,两

2、项不重复累计。第六条 受奖工程均以主管部门颁奖的文件、荣誉证书原件及网页(网址核查)、电视片段、报纸原件为准。第二章 工程创优奖罚措施第七条 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质量终验一次合格,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公司责任制中有约定的,按责任制约定执行):1、创出“鲁班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50-500万元;2、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3、获得省级综合优质工程的,奖励15元/平方米,最高奖励40万元。4、创出地(市)级综合优质工程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5、获得各级单项奖的工程,按相应级别综合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给予奖励。第八条 未履行建

3、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另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或30-50万元罚款。第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创不出合同承诺中的质量目标和公司内部责任书中的目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予以以下处罚:创不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50万元;创不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10万元。创不出上述各级合同中承诺的单项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相应级别的50%的处罚。第十条 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大事故

4、200-5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100-20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50-100万元罚款,一般事故2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 项目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工地及绿色环保工地奖罚措施第十一条 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标,工程未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1、创出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创出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创出国家级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2万元。4、创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绿色环

5、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2万元。5、创出地(市)级安全、文明标化、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二条 未履行合同承诺,未创出合同承诺中的安全达标标准。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处项目部10万元罚款。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级事故5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300万元罚款,一般事故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的每个项目原则上都按安全文明双标化要求实施,公司确定的标化目标,与项目部签订的

6、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未实现的,未创出省级标化工地的罚20万元,未创出地(市)级标化的罚10万元。第四章 工程技术管理与技术研发奖励措施第十五条 工法奖励标准: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1、 取得国家级工法,给与一次性奖励10万元。2、 取得省(部)级工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标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二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1、 取得发明专利成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 取得新型实用专利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七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1、

7、 取得国家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5万元;2、 取得省(部)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2万元;3、 取得市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1万元;第十八条 QC成果的奖励标准:QC成果分为国家级、省级二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1、取得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取得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3、取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不设奖励等级时,则每项奖励3万元);4、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获得省级QC成果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6、获得省级QC成果三等奖的,给予一次

8、性奖励5000元。(不设奖励等级时,则每项奖励1万元);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为课题组,对获得的科技成果按最高额单项计算,不重复奖励。第五章 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奖罚措施第二十条 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给予相应的奖励:1、国家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10万元/次。2、在省(市)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2万元/次。3、在地(市)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次。4、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体系、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40000元/次。第二十一条

9、 主管部门网站、电视台、报纸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次。与以上获优质工程、单项奖、安全文明环保达标表彰或检查通报表扬的,在网上公布、电视台和报纸上报道的,此项不予重复奖励。第二十二条 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相应的处罚:1、在国家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20万元/次。2、在省(市)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5万元/次。3、在地(市)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2万元/次。4、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1万-4万元/次。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

10、网站、电视台、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处罚10000-50000元/次。该件事项记入主管部门网站上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10万元/次。如果导致企业被扣分的,每分处罚5万元。第二十四条 在媒体上曝光批评并被扣分的,处罚可重复累计。第六章 对单位个人奖罚措施第二十五条 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劳动技能比赛、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知识竞赛等获奖个人,奖励5000元/次。第二十六条 获省(市)级科技成果、劳动技能比赛、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知识竞赛等获奖个人,奖励3000元/次。第二十七条 获地(市)级科技成果、劳动技能比赛、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知识竞赛等获奖个人,奖励1000元/次。第二十八条 同一个人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

11、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除给予项目部处罚外,对各相关责任人员处10000-50000元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泄露企业机密,损害企业信誉、形象的相关人员处2000-20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集团文件执行不力,有章不循,有制不执等渎职失职人员处2000-30000元罚款。第七章 各单位工程管理奖罚措施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有下列情况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款 :1、未执行集团公司文件,未贯彻落实,处罚10000-5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集团公司文件执行不力,不按时按质上报工程

12、管理季度通报、月度报表、活动总结、竣工资料等工作,处罚5000-10000元/次。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分公司(办事处)处以10-100万元罚款;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媒体曝光,处理不当、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处罚5万-10万元/次,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对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大检查不重视、不落实,检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处罚10000-40000元/次。5、对项目施工专项技术方案省编不严,未按规定审批,方案内容无针对性,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1000-10000元/次。6、项目部成立,项目管理班子未经审批的,处罚2000元,并责令补整;项目管理人员

13、调整后,为及时上报公司审批的,处罚1000元/次,并责令补整。第八章 项目部施工综合管理奖罚措施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施工综合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1、专业工程分包未报公司审批的,处罚2000元,并责令整改。分包给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单位施工的,处罚5000元/项,并责令辞退更换2、无专项方案,或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但未按方案实施,且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处罚2000元/项次。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未通过便组织施工的,处罚2000元。4、项目部未按工程规模配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的,处罚1000元/人

14、次;专职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500元/人次。5、项目开工后,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卫生许可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处罚1000元/项。6、对分包单位、专项作业队伍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收集分包作业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机械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处罚500元/项。7、项目部未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技术、环保、体系等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200元/项。8、项目管理人员未制订岗位职责,无考核制度,职责不上墙张贴,考核未按期执行的,处罚200元/人次。9、项目部未与劳务公司、班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质量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书、消防责任书、计划

15、生育责任书等,处罚500元/项。10、施工技术交底、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不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签名的,处罚100元/项。11、项目仓库管理杂乱,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处罚50-500元。12、施工进度滞后,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相关方(业主、监理、顾客、分包方、班组)上访投拆的,项目部承担相应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并处罚2000元/次。1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公司的,处罚50000元/次;隐瞒不报的,处罚5万-10万元/次。14、主管部门检查后,要求整改回复的,其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不及时上报公司的,处罚2000-5000元/次。15、以上事件,公司责令项目部限期整改,如无理延期、未按期整改的,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奖罚措施第三十四条 桩基础工程质量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其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主控项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1、打(压)桩的桩位偏差值大于国家规定值的;2、打(压)桩工程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大于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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