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65760313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 初次贩毒三克一般就会直接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管贩毒的数量是多少,只要一旦有这种行为就会承担相应的刑法;同样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还要看贩毒的品种,一般毒品不同所处的刑法就会不一样。 一、初次贩毒三克多判多久?贩毒3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

2、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3、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

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

5、量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就是贩卖毒品,这种行为完全就是构成了犯罪,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就会根据贩毒的数量来进行判决,数量越多所要承担的刑法就会越重,一般最高的刑法可以高达死刑,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