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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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 931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的公 告现批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53-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3.0.12、4.6.1、5.2.1、5.3.1、6.1.3、6.1.4、7.1.2、7.1.3、7.2.5(1)、8.4.2、10.1.1、10.2.3、10.2.4、11.2.3、11.7.4、11.8.1、11.9.7、12.4.2、12.5.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日期: 2

2、011年03月10日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宣贯讲课内容一、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起草制定背景、思路和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原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是1993年编制发布的,迄今已有二十来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井巷工程施工出现了许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而且十多年来国家对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行业规范已不能满足目前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需要,因此组织制订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及时的和必要的。根据原国家建设

3、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任主编,会同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铜陵中都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共同编制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关于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更改名称的说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2005年申报,2006年列入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6136号)。2006年10月,在昆明召开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第一

4、次工作会议。会后,编制组各成员展开规范的编制工作。2007年5月,在铜陵召开了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编制组各成员根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建议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改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8年11月,有色标准规范管理处召集有色系统几家主编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施工单位开会,会上决定增编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同时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改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会后有色标准规范管理处根据我司的申报计划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报,2009年住建部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

5、量验收规范列入编制计划(建标200988号)。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分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和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理由是:以往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内容突出施工过程控制,验收部分的内容很少,且往往是一些定性的内容,缺少定量的规定。因此在具体验收时很难操作,这与“强化验收”的指导思想不符。而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强化验收”,大多侧重验收中的质量标准的定量规定,对施工中的“过程控制”内容基本不涉及。因此将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分开编制可使两本规范各有侧重,执行起来也容易实施。而且这样编制与近几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的模式也是一致的。当然

6、也有一些规范因为内容不多,将施工与验收合在一起编制的。3、本规范制订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和思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2)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的基础上,吸取了近十几年来有色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及成熟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进行编制的。与原行业规范相比,本规范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和辅助工作、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三章的内容,使本规范能更好地满足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建设的要求。3)编制的规范有利于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身安全,加

7、快施工进度,促进施工技术的进步。4)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5)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的标准协调配套,避免重复和矛盾。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引用了国家现行标准如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混凝土外加剂引用技术规范GB5011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

8、设计规程JGJ5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煤矿安全规程、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l6541、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9、GBl654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钢丝绳GB/T8918、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516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写的。这里还要说明的是,本规范编写时,竖井井筒特殊法施工方法原要求按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因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废止,该规范由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替代。故本规范不再引用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而引用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的有关内容。4、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有色金属矿

10、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吸取了相关行业施工规范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经验,规范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系统性强,具有可操作性,是一项集体创新的成果。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将对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建设规范化、程序化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二、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强制性条文说明。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部分条款应列为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规范规定第3.0.11、3

11、.0.12、4.6.1、5.2.1、5.3.1、6.1.3、6.1.4、7.1.2、7.1.3、7.2.5(1)、8.4.2、10.1.1、10.2.3、10.2.4、11.2.3、11.7.4、11.8.1、11.9.7、12.4.2、12.5.2条(款)共2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1、第三章“基本规定”第3.0.11 条规定: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掘进穿过软岩、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针对不良地层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说明:竖井、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天井、溜井等井巷工程,穿过软岩、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

12、层,如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极易造成片帮、冒顶、塌方、泥砂或水突然涌出等,影响施工,甚至造成硐毁人亡等事故。因此强调应预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安全。2、第三章“基本规定”第3.0.12 条规定: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破碎围岩区域应采用管棚、预注浆等超前支护;2 在较破碎围岩区域应采用锚喷或金属支架支护; 3 在易风化岩区域应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并及时封闭;4 在膨胀岩区域应采用先让后抗,锚喷隔绝水源或金属支架支护;5 支架间相互连接应牢固,背板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6 临时支护应紧跟掘进工作面。说明:斜井

13、、斜坡道、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型式应根据围岩条件确定。对破碎围岩,应采用管棚法施工,或预注浆法先加固围岩后再进行施工。管棚法施工有两种型式,一种是先打管棚再注浆,另一种是只打管棚不注浆。根据管棚的长度分为小管棚法(管棚长度小于5m)和大管棚法(管棚长度大于5m)。预注浆加固方法常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 对于较破损围岩采用锚喷支护或金属支架支护,能及时发挥支护作用,保证施工安全,成本比管棚法、预注浆法低,节约投资。对易风化,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及时封闭,减少围岩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以及隔绝围岩与水的接触,提高围岩自身的稳定性。对易膨胀岩层应采用先让后抗的方法施工。膨胀岩层遇水吸潮极易膨胀,对井壁的破坏

14、性很大,如果处理不当,常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应采取治理涌水和井帮淋水的措施,并及时喷射混凝土进行全封闭,隔绝水源,必要时,可打锚杆和挂网加固。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间应相互连接,固定牢固,背板应背实、背严,严禁架空心箱,若支架间不相互连接牢固,或背板不背实、顶紧围岩,则地压来或掘进爆破时,容易造成支架倒塌,甚至发生伤亡事故。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时,为尽早使喷射混凝土发挥支护作用,以及不至于因爆破时崩落或震掉喷射混凝土,在混凝土混合料中掺速凝剂或早强剂。临时支护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才能充分发挥临时支护的作用,保证施工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因未严格按本条规定执行,常发生片帮、冒顶,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甚

15、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教训深刻。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施工安全。3、第四章“竖井施工”第4.6.1条规定: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说明:为保护井筒延深时施工人员的安全,免受生产水平提升容器、碴石等坠落物的威胁,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如果不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将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当然施工人员也不敢进行作业。井筒延深时的保护设施有两类:一类是在井底水窝下预留岩柱(也称保安岩柱)保护,另一类是人工构筑的保护盘。这里需要说明的,预留岩柱(也称保安岩柱)在松软岩层或膨胀岩层施工就不宜采用。最后采出岩柱或者拆除保护盘前应有专门的施工方案。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1.2.9条的规定制定的,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也有规定(当然该规范现已废止)。4、第五章“斜井与斜坡道施工”第5.2.1条规定:斜井、盲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提升矿车时,井口应设与提升机联锁的阻车器;2 井口下20m内及掘进工作面上方30m内,应分别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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