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变化(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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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知识讲座2019年续篇2019年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变化韩晓春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1日适用上述新的规定。在此,本文仅对专利案件诉讼程序上的变化作一介绍或理解。概括来讲,涉及专利的新规定主要是司法管辖权上的变化,当然也包括一些管辖权以外的新规定。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最高法院成立了知识产

2、权法庭;二是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民事诉讼上诉案件一律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外观设计民事诉讼上诉案件除外);三是涉及三种专利确权性质(复审和无效诉讼)的行政诉讼上诉案件一律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四是涉及三种专利行政处罚(包括侵权认定)性质的行政诉讼上诉案件一律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五是涉及专利的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申诉(再审)案件亦主要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本文先对诉讼案件的类型作一列举,再谈变化后的规定、及管辖权变化的原因。笔者认为专利案件司法管辖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最后谈及一些个人观点,还望引起讨论,不妥之处请指正。一、涉及到的专利诉讼案件类型(1) 1、专利民

3、事诉讼案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2、专利行政诉讼案件(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案件(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3)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4)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5)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6)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7)不服地方管理专利工作

4、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3、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二、对专利案件的司法管辖1、第一审管辖(1)对专利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根据最高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粗略统计,全国有近70家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包括各省会所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有: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葫芦岛、景德镇、盐城、泉州、金华、南通、绵阳、台州、镇江、无锡、通辽等中级人民法院。

5、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专利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相对集中。即将原北京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划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划归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广东省原对专利民事案件有一审管辖权的8个中级法院中的7个将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深圳中级法院例外,仍可以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个别区、县级地方法院曾经对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也有一审管辖权。(2)对专利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涉及到国家知识产权

6、局的专利行政案件如前所述有六类,一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二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三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议决定,四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强制许可决定,五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六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对这六种行政案件,最早是由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作一审管辖,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涉及到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二是对居间裁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服的。对这两类案件不服起诉到法院的,均应当由该地方局所在的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基于可以作

7、出上述决定的地方局数量较多,故对这两类行政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的相关中级法院也较多和分散。2、上诉审管辖(1)专利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管辖基于我国司法制度是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度,即法院对应行政区划分为基层法院(区县级)、中级法院(地区一级)、高级法院(省一级)、最高法院(国家一级)。二审终审是说如果一审是基层法院,则不服时只能上诉到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是中级法院作出的,则上诉到高级法院,该高级法院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是高级法院作出的,则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而如前所述,专利民事诉讼案件基本上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故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法院

8、是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个别对外观设计纠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到相应的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所说的这些情况是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上诉管辖情况。(2)专利行政案件的上诉审管辖基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诉讼,这类诉讼的一审法院只有一个,最早是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后,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再一种情况是以地方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第一审法院则是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服该中级法院判决的,上

9、诉到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所说的这些情况也是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上诉管辖情况。三、专利案件的司法管辖的变化1、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上诉审管辖的变化基于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分散在70来家中级法院,故上诉审即终审法院也相应的分散在30多个省一级高级法院。而根据修改后的上诉审管辖权。就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讲,在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裁判时,一律上诉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各省级高级法院不再承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民事案件上审诉的工作。而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民事诉讼上诉案件,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提及,逻辑上应当认为,仍由各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上诉审管辖。2、专利行政案件上诉审管辖的变化(1)当是以专利复审

10、委员会为被告、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三种专利的“确权、授权”一审诉讼裁判,即复审和无效诉讼一审裁决,按原规定,当事人不服的,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按新的规定,则上诉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最高法院名义作出终审裁判(包括外观设计专利)。(2)当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新规定没有新的安排。逻辑上应当认为,仍然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

11、终审裁判,即这部分没有变化(包括三种专利)。(3)当是以地方局为被告时,作出裁判的是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大约有30个左右中级法院有一审管辖权。不服中级法院裁判的,上诉到相应的高级法院,亦会有近30个高级法院作为二审、即终审裁判。而按新规定,则一审法院不变。二审一律上诉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最高法院名义作出终审裁判(包括三种专利)。3、专利再审案件管辖的变化基于我国是二审终审制,申诉或再审程序并非是法定程序,而是审判监督程序。但新的规定仍然涉及再审程序,故仍要说一说。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的区别在于:法定程序是只要具备形式要件而必然发生的程序。如当事人只要在期限内提出上诉

12、,并缴纳了上诉费,手续符合规定,则上诉程序必然发生,而无论一审裁判是否错误。再审则不一样,当事人提出申诉要求再审、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法院只是接收了该申诉。但只有在认为原审错误的情况下,才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即原审错误是再审程序的前提。因此,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有如下四个途径:一是本院院长认为案件错误时,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二是上级法院认为案件错误向原审下级法院提出再审,或者自己直接提审;三是最高法院认为存在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四是上级检察院认为案件错误,针对原审下一级法院的错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而启动再审。而根据新的规定,涉及专利的、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大部分申诉再审案

13、件均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管辖。4、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基于曾经有个别的基层法院可以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新的规定,则明确取消了基层法院审理外观设计纠纷的职能,而统一由相关中级法院受理。5、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知识产权法官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笔者认为这一新规定有重大意义,原因是根据国家的法院组织法,包括最新的2019年生效的法院组织法,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尽管新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

14、和各专业会议,但各专业通常情况下多为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专业会议(三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除外)。懂专利审查、专业技术的并不多。如果专利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涉及技术问题时将会有困难。故最高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官会议”,必要的情况下,由该组织来研究和决定涉及专利等技术问题的案件。当然,成立知识产权法官会议,并非修改了法院组织法,而是说通常情况下技术性强的特定案件不必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共性问题或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时,仍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四、专利案件司法管辖权变化的意义笔者认为,此次管辖权的变化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的意

15、义在于极大的统一了涉及技术问题的专利案件终审裁判标准。根据原规定,上诉审法院有30来个,或者说终审法院有30来个。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案件涉及的技术性很强,尤其是发明专利,几乎涉及到所有技术领域,如机械、电学、物理、化学、生物等。而有管辖权的高级法院不可能各自组建一支稳定的专利审判队伍,且专利法官还需要有长期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再说假定各自能组建这样一支队伍,一个国家有30来个终审法院,其判断标准亦不可能统一。而一些专利制度完善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上诉法院全国只有一个。因此,就统一专利审判标准来讲,具有根本性的变革。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我国的司法体制有一个特点,即法院

16、的设置不是根据案件的多少等因素设置,而是和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的设置。一个省必然有一个高级法院,法院没有自己独立的司法辖区,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是同一的。如果案件涉及本省利益,这样就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干预的可能。因此,最高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上诉审案件,实在是一件重大的改革和大好事。可以极大的提高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五、专利诉讼案件管辖仍存在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就专利审判制度而言,仍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有两个问题还需要尽快解决:1、专利审判一审管辖仍过于分散本次改革最主要的是解决了终审的标准或者说管辖分散问题,但一审仍然存在同样的问题。尽管2014年设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专利诉讼案件作了一定程度的集中,解决了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经济区域一审管辖问题。但从全国范围来讲,一审管辖仍然过于分散。如前所述,目前在我国对专利案件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仍有60来个,大多和行政区划相对应。仍然存在专利审判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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