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之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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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收集精品文档=股权激励之: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 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 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 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 协议更加贴切。干股的定义“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 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 向已足额缴纳出

2、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有法律保障的“干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 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 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 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 40%。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

3、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 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 元钱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 “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不过私企老板们不是傻瓜,能真正这样做的老板们会有几人呢?如果B出资为30%但是按照40%分 取红利,这种情况到可能很常见,但如果出资只是1%可分红却放大40倍,这种情况,除非A与B 有非常亲密的关系。如果B的出资只有1%但是分红比例却是99%呢?错误认识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

4、“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 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 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 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8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

5、 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 10 种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义务与地位1、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 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 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 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 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

6、所受股份为 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 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 才认定为瑕疵股份。2、法律地位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 应尽的义务。表现形式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 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2) 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3) 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

7、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4) 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5) 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6) 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历史上的干股身股制度人们热议的“干股”在历史上早就出现过。这就是晋商的身股制度。晋商的身股制度,又称顶身股制度,是晋商票号中一种特有的组织管理及利润分红制度。它产生的确 切年代已不可考,但在明末清初己经广为流行。经邦咨询根据现有的史料发现,晋商的身股制度直 到 1949 年全国解放后才逐渐消失,至少大约经历了 300 多年的历史。身股制度在晋商的商业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掌柜等经营者具有极强的激励与约束

8、作用, 同时也使财东获得极高的收益。根据史料,晋商票号中的利润分配一般由大致三种“股份”参与,即银股、身股和财神股。 银股指财东(出资人)在立合约时的股资。如资本 20万两,每万两为 1 股,则银股共为 20 股。身股 则是票号中的掌柜(经理)以及资历深又有功劳的伙友(职员)的报酬,也以“股”的形式分配。 身股并无真正的出资,但在利润分配上却同银股享有一样的权利。在有些票号,经理或其他职员去世 后,每逢账期,已故的经理或有功人员仍然按照生前所拥有的身股参加 1 至 3 个账期的分红,这时的 身股又可被称为“故股”或“协账”。身股的分配依伙友的资历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总号掌柜一般为1 股,在与

9、财东立合约时,就写 人合约内。其他伙友(职员)的身股则不在合同中列明,而是随着票号的经营发展而逐渐分配给适当 的伙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身股的数量会渐次增多,甚至最终会多于银股。发展历程 身股制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因时因势变化的历程。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短期到长期,从松散到稳定, 从单一到多元的变迁。如今的学术界普遍将身股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合伙制、伙计制、身股制三个阶 段。合伙制是身股的初级阶段,是晋商为了突破无固定地点、时间、货品的“小贩式”经营方式而产生 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经营模式。在合伙制模式中,出资者将一部分资本交与他人经营,并与经 营者共同分享利润。晋商身股制的第二形态是伙计制。伙

10、计制时期是晋商委托代理关系逐渐扩展的时期。最初的伙计制 是类似于朋合制的,不过使用本地的代理人而不用异地的代理人,这样大大减少了出资者的投资风 险。伙计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东家出资,伙计经营”,这为投资者解决了很多矛盾,比如缺乏经营能 力,而经营方缺乏资金等,极大地促进了晋商的发展。在这时委托人并没有完全交出经营权,商号的经营与管理仍由他们来决定,只是由于本身能力有限, 没有办法管理好所有的分号,因此,不得不雇用伙计来为其经营分号,所以此时财东与伙计属于不 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随着晋商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权力的下放越来越多,出资者越来越需要有管理能力的伙计为 其经营。有些财东甚至完全退出经营,让出管理权力,并将全部生意都交给掌柜和伙计管理,只在 期末分享收益。从而,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管理模式。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中,财东作为委托人,只是负责提供票号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本。聘用代理人即大掌柜来经营票号。财东(委托人)拥有选择、激励和约束代理人以及少数重大事务的 决策权,而大掌柜(代理人)则享有经营决策权、财务权与人事权等权力。这个时候,代理人从委托人手中得到经营权利,称为“领东掌柜”,由他承担所有经营责任。晋商 的财东在决定了票号的领东掌柜之后就会与大掌柜签订合约。之后,财东交出管理权,以后不再过 问管理的问题,只是等待每期的分红。这便逐渐发展成为日后的身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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