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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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1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 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

2、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 全 资、控股单位。2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 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 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

3、伤亡: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未要 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 的安全措施。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事故。2.1.2.2 重大人身伤亡

4、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2.2 设备事故2.2.1 特大设备事故2.2.1.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万元及以上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2.2.1.2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2.2.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2.2.1 电力设备

5、、 设施、 施工机械、 运输工具损坏,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者。2.2.2.2 装机容量在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 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2.2.2.3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2.2.3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2.3.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50 万元及以上不满500 万元者。2.2.3.2 发电厂 2 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2.3.3 发电厂升压站1

6、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2.2.3.4 发电厂100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h的。2.2.3.5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2.2.3.6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未采取有效措施延续时间超过2h;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未采取有效措施延续时间超过1h 。2.2.3.7 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2.2.3.8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一般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2.2.3.9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7、一:a)炉膛爆炸;b)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c)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d)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e) 100 MW 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MW 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f) 100 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g) 120MV 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h ) 220kV 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i )风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1.1.4 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1.1.4.1 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1

8、.1.4.2 1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1.1.5 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2.3 火灾事故2.3.1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 重伤 20 人及以上; 死亡、 重伤 20 人及以上; 受灾 50 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元及以上。2.3.2 重大火灾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重伤10 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 人及以上;受灾户 30 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 万元及以上。2.3.3 不具备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2.4 事故归属2.4.1 电力企业的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归属。2.4.2 集团公

9、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2.4.3 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按法人单位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2.4.4 外部承包企业承包发电企业的工程中, 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定为发电企业的事故。2.4.5 电网内发生事故, 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 本单位定为一次事 故。2.4.6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3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

10、重伤事故, 应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等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同时通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以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接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 应在 24 h 内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设备事故, 应立即用电话报告集团公司、 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并通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以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企业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的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接到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报告后, 应在 24 h 内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

11、监督管理局报告。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3.2 调查组织3.2.1 人身事故3.2.1.1 特大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3.2.1.2 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3.2.1.3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3.2.1.4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

12、、生技(基建) 、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3.2.1.5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 、劳资(社保) 、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3.2.2 设备事故3.2.2.1 特、重大设备事故: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调查。3.2.2.2 一般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运行管理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产权单位参加。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运行以及其他有关

13、部门和车间人员参加。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3.2.2.3 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发电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技术人员填写。3.3 调查程序3.3.1 保护事故现场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3.3.1

14、.3 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 、写出书面记录,保 存必要的痕迹、物证。3.3.2 收集原始资料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3.3.2.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

15、、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3.3.2.4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3.3.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3.3.3 调查事故情况3.3.3.1 人身伤亡事故: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 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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