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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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文库1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9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1条办法目的1第2条基本原则.3第3条定义4第4条适用范围.5第二章职责分工X.9.第5条市、区能源主管部门9第6条市、区节能主管部门12第7条市、区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14第8条市、区行业主管部门15第9条市节能监察机构19第10条能源监测对象20第三章能源监测22第11条实施要求22第12条保障措施27第13条计量管理28第14条能耗在线30第15条原始台账.31第16条数据报送./.33第17条监测预警35第18条信息彳密38第四章监督检查39第19条监督检查.它39第五章附则:43第20条术语的法律

2、解释43第21条法律生效时间46附表广州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6附表1: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7附表2:交通运输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59附表3:批发零售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68附表4:住宿和餐饮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74附表5: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监测表80附表6: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费监测表85附表7:天然气销售企业能源监测表87附表8:电力供应及销售企业能源监测表88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运行监测表101附表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监测表102#第一章总则/、第1条办法目的/为切实做好广州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提高组织能源监测工作的有效性,保障能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

3、性,健全能源监测体系,做好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能源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参考:1、能源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国能规划,201

4、5192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健全能源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做好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

5、,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能源统计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

6、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完善能源计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更好满足“十二五”期间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理由或解决现状存在的问题:1、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为切实做好广州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有效地组织能源监测工作。2、为解决“无法及时按季度掌握区域、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数据”、/“无法及时按月度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等问题,以进行对地区和行业的能源消费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第2

7、条基本原则本办法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按照不重不漏、重点突出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监测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2、能源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国能规划2015192号)中第四条:应当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按照不重不漏、统计可比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行业统计工作。能源行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在

8、能源行业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参考: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理由或解决现状存在的问题:/基于广州市统计局统计年鉴、能源统计报表等能源数据统计数据填报时间和覆盖面难以满足能源管理工作需求,确立能源监测工作“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基本原则。第3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能源监测,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为基础,对广州市能源开发、生产、加工

9、转换、输送、贸易、储存、消费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能源监测监督管理等活动的总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

10、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年报表、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销售、库存、购进、消费、加工转换、能耗强度、能源平衡核算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等情况。参考:1、能源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国能规划2015192号)第二条能源统计系指对全国能源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加工转换、消费、运输、贸易、价格、储存、效率、排放、装备制造、科技成果以及能源规划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开展能源统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总称。本制度所称能源行业统计工作是指以补充政府综合能源

11、统计为目的,以部门统计调查为基础开展的能源行业统计监督管理等活动。”理由或解决现状存在的问题:重新定义能测监测工作,赋予新的涵义,围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活动全过程开展的能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能源监测工作的内容。第4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能源监测活动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及能源监测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能源监测对象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能源生产、经营的能源企业及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测对象名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整理并更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条

12、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

1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14、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重点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3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参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中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主要指标解释: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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